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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年人犯罪是指60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总称。老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犯罪率低,犯罪年龄集中,文化程度低,男性居多,犯罪地域相对集中,累犯、前科少,共同犯罪较多,犯罪客体比较集中,诉前羁押率低,判处刑罚较轻。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周全弱势群体刑法保护的需要,是适应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需要,也是契合刑法谦抑性、人道性以及刑罚经济性、刑罚目的的需要.并且,中国立法史上历来存在“矜老”传统,而国外相关立法也值得借鉴。建议在实体法上,规定封老年犯罪人原则上从宽处罚,限制死刑、无期徒刑的适用,限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明确不构成累犯,放宽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在程序法上,规定对老年犯罪人慎捕慎诉,规定讯问审判时亲属在场权,完善指定辩护权,对刑罚执行予以特别关照。  相似文献   

2.
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概况及其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放初期我国大规模的禁毒运动成效显著,长期是“无毒国”,无需对毒品犯罪规定死刑。改革开放后,鉴于毒品泛滥、社会危害加剧的新形势,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毒品犯罪始规定死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受国际社会废除死刑潮流的影响,我国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立场演变为既保留死刑又限制其适用。从毒品犯罪市场化、准组织化的现实来看,刑罚轻重应与毒品犯罪的利益、风险相适应。还应通过医疗技术、替代药物、帮助吸毒者回归正当的社会生活、加强国际合作等举措,更好地发挥社会措施对刑罚的替代作用,尽可能切断毒品犯罪的经济根源,从而限制和减少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犯罪手段情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具有相当影响,有时甚至起着关键作用。犯罪手段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犯罪手段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严格把握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二是充分发挥犯罪手段温和情节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三是正确考量碎尸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死刑是我国遏制毒品犯罪的一项重要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如机械理解《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导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低,对毒品犯罪中不应当判处死刑与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界限把握不当等。虽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情形较多,但控制毒品犯罪的效果并不明显。为充分保障人权及有效发挥死刑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坚持等价性、必要性和不得已性三个原则,根据《刑法》第48条之规定所体现的严格限制死刑的精神,正确理解《刑法》第347条第2款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合理确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5.
前科对量刑(死刑适用)的影响,无论是趋重调节还是趋轻调节,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谴责性理论”“危害性理论”和“同情克减理论”共同为前科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完整诠释框架。前科在域外死刑裁量实践中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作用,我国实践中的惯性思维是将前科作为强化死刑适用的依据,而其限制、弱化死刑适用的积极功效却未被发掘。“无前科”属于前科情节的范畴,应高度重视其限制死刑适用的价值。在有前科的情况下,需综合衡量当下犯罪以及前科的实际情况,进行双重规范判断,根据是同种前科还是异种前科、故意前科还是过失前科、重罪前科还轻罪前科、前科是否经过一定期限、前科是否消灭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其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功能。  相似文献   

7.
“少杀、慎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而死刑的司法限制由于更具灵活性、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而倍受推崇。“赔偿免死”就是这种死刑司法限制形势下的一种产物.并且其在减少死刑适用数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可否认.“赔偿免死”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扩大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性的倾向.对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  相似文献   

8.
毒品犯罪死刑的裁量必须严格坚持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必须综合考虑毒品的数量和案件的其他情节。毒品的含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定性、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特请介入、自首、立功的理解与认定等问题,对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零星贩毒案件中死刑的适用、毒品的累积与折算与死刑的适用也具有特殊性,需要专门研究。  相似文献   

9.
晓理 《广东法学》2002,(3):29-34
我国刑事立法中不存在轻罪、重罪的明确划分,“死罪”也只是对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的犯罪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与概括。在理论研究上,一方面主要地是从刑事政策、刑罚适用的意义、角度上研究死刑的立法与司法裁量问题,只是在死刑的适用范围上涉及到“死刑罪名”,在死刑的限制与扩张的争论中探讨死刑罪名削减与增加。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内的9种犯罪的死刑,引起社会对死刑罪名废除的热议.我国刑法在死刑的适用条件上的限制规定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抛开死刑存废之争和刑事政策的考量,探究走私武器、弹药罪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是判断该罪能否被废除死刑的关键.在《刑九》出台的背景下,从理论上探讨本罪的死刑是否应被取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罪责刑相适应、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国外法律的借鉴等方面来考察取消本罪死刑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1.
死刑,或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尽可能少地判处和执行死刑,是轻刑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实行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并将这一刑事政策贯彻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现阶段从立法上或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了控制: 一、我国对死刑的立法控制 (一)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刑法…  相似文献   

12.
随着保护人权理念的深入和限制死刑刑事政策的发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是否需要适用死刑,如何适用死刑等问题需要逐步解决,同时我国死刑适用在跨国引渡方面也出现困境。本文拟对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问题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寻求在对待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问题上的合理态度和方法。  相似文献   

13.
论死刑的立法控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死刑立法设置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重视,“决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向为我国力倡并坚决贯彻的死刑政策。本文在回顾我国死刑立法进程的基础上,对新刑法典的死刑立法控制问题作了深入论述。作者指出:限制适用死刑的政策在79年刑法典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79年刑法典颁行后,单行刑法的死刑立法则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张;97年刑法典虽然在削减死刑的改革步伐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但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放宽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条件;在分则中较大幅度地削减了死刑罪名,提高了某些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作者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我国刑事立法对死刑的限制亦必将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日益加强  相似文献   

14.
废除死刑和限制减少死刑,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的立法趋势。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上废除死刑或实践中不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加。对于犯罪的妇女,特别是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的问题,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作了比较宽容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对妇女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如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死刑不适于;妇女,已满70岁的老人,政治犯罪或者与之有关的普通犯罪的罪犯;蒙古刑法也将妇女,不满18岁和年满60岁的男子一起列为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2二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或不判处死刑。如坦桑尼亚、安哥拉、博…  相似文献   

15.
论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消极的责任主义、对责任严重程度的严格判断、以刑罚必然性和刑罚可感知程度为基础的威慑的一般预防理论,以及特殊预防论的必要性理论,为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空间。在具体操作模式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限制应以严格的实质判断认定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压缩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犯罪范围。同时应合理利用立功制度、妥善处理毒品犯罪中共犯的责任、适当协调死刑与其他刑事措施之间的关系,并严格限制减刑与假释的条件,以减轻预防毒品犯罪对于死刑的依赖程度。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限制也应受到限制,应逐步缓慢推进,且须有相应的社会措施同时配套推行。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相似文献   

17.
对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在死刑改革方面的进步值得肯定,但与公约要求的、逐步限制死刑适用以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仍有距离;参照《北京规则》、《美洲人权公约》等分析,新修正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增加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实现了对弱者的人权保障,但该修正案在建立未成年人及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等方面仍有不足;比照《东京规则》等国际公约分析,其以社区矫正入刑化为代表的非监禁刑之完善,体现了我国对国际公约相关要求的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部分对死刑的适用条件明确作了规定,从逻辑上讲,凡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均禁止适用死刑,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 49条的规定,对一些特定的群体,即使符合死刑的适用条件也禁止死刑的适用。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限制、缩小死刑适用的范围,切实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本文拟就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一些探讨。   一、立法宗旨   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其立法宗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注重教育挽救。一个人实施犯罪…  相似文献   

19.
1997年《刑法》规定了68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之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死刑适用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减少了9个死刑适用罪名。至今,《刑法》共有46个死刑适用罪名目前,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总体上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其适用之所以现阶段要保留死刑,一方面是由于现实中还存在极其严重的犯罪;另一方面是死刑制度的存在既有利于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能够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和支持,具有满足人民群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指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相似文献   

20.
论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问题——以限制死刑适用为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现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是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切实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措施有利于维护死刑适用的公正性.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化主要包括对死刑适用标准的一致性认识,以及对死刑裁量情节的总结和归纳.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进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死刑适用标准统一化的具体建构,需要从死刑适用标准一致化、情节的具体化、犯罪的类型化等几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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