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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庄绪龙 《人民检察》2023,(19):17-21
在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中,追赃挽损工作面临挑战。在应然意义上,传统观点所主张的首要分子、主犯对所有退赃退赔数额承担责任,其实并不是一种排他的完全责任,而是一种在从犯退赔基础上的兜底、补充性责任。在逻辑上,首要分子、主犯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的前提是,需要明确其他从犯退赃退赔的边界,即首要分子、主犯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的范围,应扣除其他从犯退赃退赔的数额。首要分子、主犯由于“罪深刑重”,其退赃退赔的动力明显不足。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首要分子、主犯退赃退赔应与其量刑挂钩,否则退赃退赔可能是“空中楼阁”。在退赃退赔应与其量刑挂钩的理论预设下,法益恢复理念可能是比较适宜的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需承担民事责任,但关联犯罪财产性判项中基本不包含责令退赔的内容,此类案件也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刑事诉讼对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不足,造成被害人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刑民并行”模式易造成司法资源反复消耗及程序空转,且不利于众多被害人的平等保护。司法机关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应囿于刑民二元的惯性思维,可在法秩序统一理念下,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统筹协调刑民责任,协同发挥两种责任的功能作用,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张提 《中国检察官》2023,(17):11-14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损失能不能挽回是被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但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的复杂性、共同犯罪结构变异性、退赔责任规定原则性,传统犯罪刑事对策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涉众型网络犯罪追赃挽损的需要。为此,应积极发挥能动司法观,运用司法的实质推理、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积极解释等法律方法,用足用好现有刑事立法的规定,积极构建刑事追赃挽损机制,对立法滞后性与模糊性进行补位,积极应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问题。  相似文献   

4.
庄绪龙 《法学家》2024,(1):144-158+195
犯罪人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同案异判”现象十分突出,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处置立场,即以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被害人起诉、以退赔具有人身专属性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以承诺退赔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而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的承诺。前两种立场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被害人的诉求完全否认,均不足取。第三种立场“一刀切”地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承诺,无法涵摄复杂的反悔样态,也并不科学。从应然角度,宜对犯罪人近亲属反悔的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再构建相应的处置体系。在类型上,犯罪人近亲属反悔可以分为单纯性反悔、代为退赔承诺完全未影响量刑的反悔、代为退赔承诺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的反悔以及因误解、被“胁迫”为由的反悔。对于单纯性反悔,不宜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剥夺对犯罪人的“量刑优惠”,犯罪人近亲属应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对于承诺代为退赔但完全未影响量刑情形,不应要求犯罪人近亲属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犯罪人近亲属预期诉求落空而反悔的情形,应以被害人与犯罪人近亲属是否存在预期宽缓幅度合意为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衡量;对于因误解以及被“胁迫”为由的反悔,犯罪人近亲属不应再承担代为退赔责任或承担不...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64条中有关追缴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是刑法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的组成部分,刑法第36条则是有关犯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两者在性质与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别,后者的条件与范围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加以确定。关联犯罪人与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构成客观关联共同侵权,但是要求关联犯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违反公平原则之虞,应当对其责任承担范围加以限制。同时应积极探索刑民一体化的完善思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内,以实体上的赔偿从宽调动犯罪人的赔偿积极性,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实践中存在“罪名定性以诈骗罪共犯为主”“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无需具有犯意联络”“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都是从犯”三大归责误区。目前亟待匡正此类行为的诈骗共犯归责进路。具体而言,首先,应当确立此类行为的定性逻辑为独立犯罪认定优先,诈骗罪共犯认定居后。其次,在归责标准上,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明知是决定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基于功能性因果关系论,以取款人的犯罪参与规范时点及其身份类型、行为分工,判断其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后,通过取款人的组织身份及其主观认识,判断其是否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亦或在实现诈骗犯罪中起到了重要或关键作用,以界定其在诈骗共犯中的主从犯地位。  相似文献   

7.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意见,包括共同犯罪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可以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赔礼道歉是否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刑事部分对主从犯应分别定罪量刑,民事部分宜判决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以划分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比例;下游犯罪行为人一般不应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源价值与生态环境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属性不同,不应互相抵扣;没收的违法所得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同质性时,可以予以抵扣。赔礼道歉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彰显生态环境的精神价值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我国刑事判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当被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对象为企业且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法律未作详尽规定。本文试图在分析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性质的基础上,对破产程序中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财物的处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连带责任制度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是多个民事主体不履行连带债务、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或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中每一个责任主体都有责任应权利主体的请求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连带责任的固有弊端在于导致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其主观过错程度或行为的危害性不相符,有违责任自负原则和公平原则。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的改革,当前有一种趋势是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我国在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上既应体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应明确连带责任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的责任形式,以防止连带责任的滥用。  相似文献   

10.
王超  宋振宇 《法学杂志》2022,43(2):136-146
尽管实务界对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权利存在明显认识分歧,但是理论界却很少专门研究这个问题。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行为关系到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违法所得,也蕴含了国家干预与私法自治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采取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干预;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行为则体现了私法自治。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与司法机关履行法定义务之间不存在矛盾,“不能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的刑法观念与“允许被追诉人从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行为中获利”并行不悖。赋予被害人放弃获得退赔的权利,既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又有助于贯彻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11.
李以游 《河北法学》2014,(11):196-200
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法院能否适用责令退赔?或被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责令退赔后,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能否受理?面对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的撞车现象,如何将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有效衔接呢?从责令退赔的内涵及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阐述在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应直接适用责令退赔。如果被害人在责令退赔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的,从保护被害人利益角度,原则上应予受理,只有对个别情形,基于效率原则,才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12.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法人,应当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制度基本精神内核。但是,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不实出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呢?司法实践中虽有不同判决,但大多数都判决不实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民法通则》中的连带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本文作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财》)中的九处较明确的连带责任规定和四处可作连带责任理解的规定,分别命名为表见连带责任和准连带责任,并加以分析比较,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揭示了它们共同的和不同的法律特征。民法上的连带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范围内,应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分担或顺序承担。承担这种责任的人叫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承担的可能是全部责任,也可能是其他当事人承担不下的剩余部分责任。连带责任的设定(或法定、或约定)为债权人、受害人充分受偿提供了法律保证,有利于商品交换(民事流转)的安全迅速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促进物质  相似文献   

14.
杨盛 《法制与社会》2011,(21):32-33
连带责任是各国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指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后所产生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一种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连带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连带责任的性质、效力、分类以及与其他类似责任的区别。并对完善我国连带责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蒋学跃 《现代法学》2007,29(2):69-74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6.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从N市的情况来看,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数量多、占比高、发案率较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人相对较多、女性占比远高于传统侵财犯罪、城区及农村发案多、小案居多和大案增长快等特点。诱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因素主要有行业管理疏漏、防范教育宣传不足、被害人普遍存在过错、打击不力等。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需开展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行业管理、强化防范教育宣传、提升打击效果等工作,实行多策共治。  相似文献   

17.
对于犯罪分子未经许可开发运营虚拟股票配资平台,并扮演“荐股老师”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应根据是否诱导投资者产生错误的盈利预期、故意扩大投资者亏损风险,准确区分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检察机关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流程推进追赃挽损工作,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等制度政策,将退赃退赔作为是否从宽及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条件,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破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赃挽损难题。  相似文献   

18.
<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追赃挽损与涉案财产处置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2023年7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指导,浙江省检察院、最高检刑事检察研究基地(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办,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协办,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承办的“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与财产处置”研讨会在余杭区召开。与会专家围绕“虚拟货币属性及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与共犯责任分配”“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人员的刑民责任衔接”“涉诈资金先行处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等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9.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连带责任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责任,但该种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显得较为混乱。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大多规定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很少规定、甚至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不可避免的给连带责任的运用带来的一定的困难.也不可避免的要产生一定的混乱。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直接规定什么是连带责任,但一般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1)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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