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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言,"证据乃正义的基础(Evidenenc is the basis of justice)",刑事司法的应然状态即是刑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实现,由此可见,证据之于正义、之于刑事司法的重要意义。然而,单个证据究竟如何审查?其是通过怎样的途径达到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中的证明标准,又应如何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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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1]第一次提出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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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是指以单位名义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相关客观事实的书面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单位证明"应当区分形成于事前还是事后,形成于事前的单位证明是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而形成于事后的单位证明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形式,需要有相关书证佐证或转化为其他证据形式才能具有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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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的启动、审理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清晰明确、符合逻辑的相关线索与材料,使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法官即应当作出启动证据合法性审理程序的决定。控辩双方以依次轮换举证的方式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但控方的举证要达到"确信"的程度,辩方的举证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控方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非法实物证据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审理程序在庭审中进行,但应遵循一定的庭审规则,以最大程度减少因其与事实审理程序混同而产生的程序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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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担保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还可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在"强制性录音录像"案件中,不规范的录音录像行为复杂多样,只有"不合理"的违法录音录像行为才会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但也并不必然使讯问笔录丧失证据能力,只会导致证据能力有瑕疵,此时,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需要予以补正。补正的路径是通过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从而恢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讯问程序合法的举证方是检察机关,证明方式采自由证明,证明标准应达到优势证据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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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电子证据的风靡盛行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了,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是从法律上来确定了电子证据合法的证据地位。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侦查以及审判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增大,这种与传统的图像证据截然不同的图像电子证据,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如何进行规制的呢?是如何来体现其证据价值的呢?当然,我们必须要从其证明规则、证明过程以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来进行覆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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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逮捕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按照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来划分,可以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分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两种情形,附条件逮捕所解决的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予以批准(或决定)逮捕以及在逮捕后应采取哪些保障质量措施的问题.附条件逮捕有利于准确执行法定逮捕条件,防止把握过严或过宽;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刑事政策;有利于确保逮捕案件质量,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有利于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实现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的有机统一.同时,附条件逮捕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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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须"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即是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认可与赞同,但对证据的合法性的争议很大,证据是伴随犯罪而产生的,只要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就具备了证据的基本条件。但在采纳证据的过程中,还必须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就有可能助长违法取证、认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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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将"鉴定"这一活动的证据表现形式由原来的"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这一改动不仅体现了"鉴定"作为言辞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这一特性,更值得一提的是摘去了其原有的由于"专门性知识"及"结论"二字所带来的神秘面纱。无论以何种表达方式出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并不先天具有证据优势,若要在法庭上发生作用通往法官的自由心证,需以经过合法调查且有证据能力为前提。判断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首先就应当通过严格证明之调查。本文通过对"刑事鉴定意见"和"严格证明"二者的分别释义,梳理二者间的关系,试寻一检验"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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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研究证据与证明问题.理论争议中的"大证据学"不仅适用于法证据学,而且适用于其他任何使用证据判定事实的学科领域.它的提出背景和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证据法学的"跨学科"性质;社科法学的"入侵";国内证据理论研究的"贫困化"以及相对合理主义的"一以贯之"."大证据学"的证明原理可以通过证明方法的结构主义原理进行阐释,最终在整体主义的证明路径和证明锁链中得到实现.这种"大证据学"的结构主义证明观是由证据的结构主义意蕴和事实认定的多元向度所决定的;表现为证明标准的结构主义认识和证据思维的结构主义表达."大证据学"的整体主义证明观,根植于我国的大陆法系刑事司法传统;重点在于对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技术的微观适用,强调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程序的"三维一体"之立体观;价值在于构建了证据与证明关系的活力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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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方式等,但对于法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未予明确,指导实务操作的是两高三部在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确实、充分"标准,是否所有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况均要适用这一标准值得商榷。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的分析应以概念的厘定和认识论的澄清为逻辑起点,我国检察机关在证明证据合法性时,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适用"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可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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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实物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体和痕迹",[1]具有客观性,以实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发展方向,其证明优势已毋庸置疑。但是,无庸讳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是引发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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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证明规范的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却因此陷入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困境。在局部完善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应彻底革新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首先,在证明责任方面,确立由检察机关的主要证明责任、公安机关的连带证明责任与有关知情人员的协助证明责任等构成的共同责任模式;其次,在证明方式方面,分别确立记录类证据与当庭说明类证据的证明规则;最后,在证明标准方面,确立"程序规范标准"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我们应以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的革新为契机,在已有程序性裁判的证据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程序性证据法理论的创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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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法官,证明要求都是一个既重要又实际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要求,才不致于因对证明要求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致因对证明要求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已具备的情况下不敢起诉。某一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旦确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证据必须达到何种程度,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才算被打破?举证的负担才能够解除?败诉的危险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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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不强迫自证其罪的侦查行为规则下,如何履行贿赂犯罪证据提取的行为规则,根据贿赂犯罪证据体系的形成、证据的"提取"行为以及自愿"自证其罪"的行为规律,阐述了如何能够使贿赂犯罪嫌疑人自愿"自证其罪"的取证方法。在贿赂犯罪的侦查活动中,犯罪证据的提取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提取的区别在于:"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类型是以言辞证据为主要特征的证明体系,因此,口供在对犯罪行为的证明起到重要的作用"。不难看出我国的新诉讼法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规定了"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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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民事诉讼遵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当事人和法院应当运用经过证据调查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据裁判原则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即可.不过,真实性已经得到确定或者不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通常不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