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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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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研究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的,司法上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刑法第3条后段的前提下,积极地实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刑法第3条前段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特点,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出罪权、控制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所作的规定;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因而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策略与做法。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关于赔偿能力作为定罪量刑考虑因素这点引起了学者的较大争议但笔者认为其有正当性合理性.通过传统刑法理念及恢复性司法等新刑事理念的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其没有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和犯罪的基本原理,相反却给肇事者提供了重返社会的途径,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相似文献   

3.
郭嘉  白平则 《政法论丛》2012,(6):103-108
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影响刑罚轻重的数额等级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及犯罪的数额起点问题是困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重大问题之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应当进一步降低乃至取消而不是提高。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的数额等级应当进一步细分,情节规定应当具体化。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法定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为与司法实践脱节而否认其合理性。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贪污贿赂犯罪应当沿着数字化、具体化方向发展,凡是可以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基于我国的国情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模糊性、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4.
李挚萍  田雯娟 《法学杂志》2018,(12):109-121
环境犯罪不仅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也损害了生态法益,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是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最根本的出发点。近几年来,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司法理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环境恢复性措施出现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与传统惩治犯罪的刑罚措施不同,环境恢复性措施着眼于对受到损害的环境质量、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恢复性措施的应用让犯罪人更清楚地认识到其行为对环境的危害,督促犯罪人主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有利于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实现社会和谐。但是,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司法在原则和理念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实践中恢复性措施的应用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存在地区差异大、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环境恢复性司法必须根植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在此基础上注重对环境损害的救济及公众利益的考量,逐步完善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法律依据,增设环境刑罚辅助措施,鼓励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恢复性措施,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关于赔偿能力作为定罪量刑考虑因素这点引起了学者的较大争议但笔者认为其有正当性合理性。通过传统刑法理念及恢复性司法等新刑事理念的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其没有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和犯罪的基本原理,相反却给肇事者提供了重返社会的途径,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相似文献   

6.
犯罪单位是否存在自首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激烈争论的话题,其原因在于刑法条文规定的不明确,部分学者和司法者对单位犯罪自首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以及对具体的刑法用语理解差异。本文将分别从法理和法律根据、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等方面指出了单位自首存在的根据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单位自首及其处罚原则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7.
犯罪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可以从形式的犯罪、实质的犯罪、司法评价的犯罪三个侧面来加以阐释。形式的犯罪就是罪刑规范;实质的犯罪是全部具体罪刑规范的共同法律本质。两者都是立法者的意志体现。它们本身都没有刑事违法性,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司法评价的犯罪,才存在刑事违法性判断。我国本无刑事违法性的理论,应当创建。只有创建了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刑事违法性理论,才能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贯彻"无危害即无犯罪"原则。刑事违法性是司法者评价生活行为事实在客观上是否违反法秩序的步骤和标准。它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我国应当对《刑法》第13条赋予新的理论内涵以完成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创建。  相似文献   

8.
赵桂芬 《政法学刊》2011,28(4):76-82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为考察司法人员与公众对待确定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态度,对法官、公众等不同群体作问卷调查,结果表明,法官和公众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诸项改革基本认可。该制度的合理性表现在可减少刑事污点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有利于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积极的矫正作用;其局限性体现在难以满足同罪同罚的刑法原则,难以避免替代性的承担责任的现象等。避免局限性的关键在于要解决恢复性司法与正式司法程序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9.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e)是近三十年来西方国家兴起的一场新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①,尽管它仅有短短的三十年,但作为一种新的刑法理念和预防犯罪模式,已经在西方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联合国在1999年的一项决议中鼓励成员国在适合的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千禧年在维也纳的召开的第十届联合国犯罪预防与罪犯待遇大会更要求成员国进一步扩大恢复性司法的使用范围。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更应该积极响应联合国的决议和号召,在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目前学界尽管对恢复性司法适用的对象存在争议,譬如严重犯罪或不可弥补性犯罪能否适用的问题,但基本上对轻微案件和青少年犯罪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达成共识。本文着眼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着重对其基本理论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犯罪化包括刑事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事司法上的犯罪化。立法上的犯罪化是解决前实定法上的实质犯罪的犯罪化问题,司法上的犯罪化是实现实定法上的形式犯罪的犯罪化问题。立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司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相似文献   

11.
聂昭伟 《法律科学》2005,23(6):81-88
推定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同时存在的范畴,构成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选择的依据,实际上源于实体法中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犯罪构成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功能,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初探   总被引:172,自引:3,他引:169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中西和谐文化传统的交融、被告人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理论转变,为刑事和解在中国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刑事和解应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总被引:110,自引:1,他引:109  
中国近期出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体区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三种模式。这一新型司法程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获得一系列诉讼收益,并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长远地看,刑事和解将成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14.
背景与意义--刑事被追诉人知情权的提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辉 《河北法学》2005,23(6):91-95
刑事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权(或称知悉权)是伴随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而提出来的.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在诉讼构造的设计方面,追求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三角结构,努力追求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这同时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被追诉人知情权的规定距国际标准和通行做法尚存不足,需要强化并改进,并在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防御权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这不仅是刑事诉讼问题,同时也是宪政问题.因此,提出并在法律上确保该项权利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
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资源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吴常青 《法学论坛》2006,21(3):52-56
恢复性司法缘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刑事司法实践,并逐渐成为影响传统刑事司法的重要司法范式。恢复性司法是在反思传统司法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可以弥补传统刑事司法过于对抗、忽视被害人等缺陷,从而迅速风靡于西方国家。我国无论是文化观念,还是刑事司法制度与实践,都存在着契合于恢复性司法的因素。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必要吸收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本土资源,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6.
面向2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理念是刑事司法理念不可或缺的内容。面向2 1世纪的刑事司法理念首先要求对刑法理念进行探讨,这种探讨应立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这一对范畴,并以此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做深入的挖掘。罪刑法定是以形式合理性为其价值取向的,因而应当建立形式合理性的刑法观念。如果不想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一个口号或标语,就必须注重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问题。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涉及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和司法人员的素质等问题,特别是应建立这样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下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将法律解释概念作狭义理解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如此 ,则法律解释方法中并不存在“类推解释”。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解释必须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为之”这一命题出发 ,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排斥任何一种解释方法。事实上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续造的方法加以禁止的 ,而并非是被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加以禁止。从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司法统一性的要求出发 ,一切形式的类推在刑事司法中都应当被禁止 ;但是 ,这种主张显然源自于形式意义的罪刑法定和刑法技术主义的绝对观念。在实质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有利于被告的类推应当被允许 ,这是克服刑法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构成要件的历史考察——从诉讼概念到实体概念的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中所使用的构成要件一词是从德语的Tatbesand (犯罪类型 )翻译而来 ,而德语Tatbesand又起源于拉丁语corpusdelicti (犯罪的根本的事实 ,简称罪体 )。构成要件经历了从诉讼概念向实体概念嬗变的这一发展历史表明 :无论是作为诉讼概念还是作为实体概念 ,构成要件自身都不能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相反 ,罪刑法定原则是构成要件存在的价值基础 ;构成要件和犯罪论的联系不是必然的 ,而是罪刑法定原则使两者联系在一起 ;同时 ,构成要件的内容也是随着它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相似文献   

19.
刑法法典化和刑法法典成熟化是刑事立法现代化的一种趋势;对犯罪概念应坚持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结合与统一;刑法上主要有两种犯罪分类方法,一是根据犯罪的性质,一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构成可以分为法定的犯罪构成与现实的犯罪构成;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法人犯罪主体时,应当对其内涵予以正确界定;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它既是犯罪的组成部分,又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应在刑法上规定罪过的概念并坚持“无罪过不为罪,也不受刑罚”的罪过原则,罪过不仅指故意与过失,而且还包括其他因素,罪过不仅有存在与否的区别,还有程度的差别;“持有”作为犯罪行为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作为,但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甚至表现为两者的交叉,因此把它视为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亦未尝不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属于刑事责任的内容;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由组成要素的性质、数量、结合方式三个因素决定,研究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与部分质变,可以以此来构建刑法分则理论新体系。  相似文献   

20.
某些"跳桥秀"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对行为人适用刑事法予以处置并不违反谦抑原则,也符合现时的刑罚观和程序法上的比例原则。应当以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规范依据,对某些"跳桥秀"行为人科处刑罚并在案发时采取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震慑犯罪嫌疑人,预防"跳桥秀"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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