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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假释监督保护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是刑法规定的对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犯罪人适用假释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政策和法律精神。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的监督考察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假释制度建立的初衷。文章对比了我国和国外法律的假释监督制度的不同,并从机构人员设置、立法和具体措施几方面对构建我国完善的假释监督保护制度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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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4):75-79
假释制度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结晶,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虽然很早就确立了此项刑罚制度,但是,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适用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假释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假释工作提供了依据。鉴此,围绕假释适用问题再作研究探讨,以期在纵深领域有所突破,力推我国的刑罚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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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一些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适用的提前释放出狱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近代刑法主观主义目的刑论与客观主义报应刑论相结合的产物;假释的前提条件是罪犯释放后不会再危害社会;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扩大假释适用范围的条件;例外假释的适用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假释监督考察的结果及效力应依法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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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2)
假释是一种古老的刑事制度,19世纪初英国学者马空诺契在劳浮岛创造释放票制。后来,克罗夫顿在爱尔兰将释放票制大加改革,而创造成完备的假释制度。19世纪中期德国、瑞士、日本、美国、荷兰、法国、意大利等国推行假释制度,作为矫治刑事犯罪重归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1950年,海牙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对假释制度的意义及作用作了充分肯定,并号召世界各国广泛适用假释制度,以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在我国,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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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累犯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竹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5):30-33
当前《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累犯的适用范围、单位是否构成累犯、特别累犯的适用对象以及累犯者再犯的处罚等方面。为此,应对我国现行累犯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如在现行累犯制度中增设单位累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以及累犯可以适用假释、扩大特别累犯的适用范围、对累犯再犯者加重处罚、相关法律条款中的文字应更加严谨等。使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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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及完善——以法律监督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龚国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6):54-56
我国目前关于假释制度特别是在监督方面的诸多不科学规定及不当适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司法进程和法制发展进程。笔者以假释的法律监督为视角,对当前假释制度监督适用上的存在缺陷和弊端进行分析,提出了改良措施。具体包括加强检察监督,完善假释决定程序;设立专门的释后监督管理机关,落实对假释人员的监督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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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在彰显法律的宽宥性、体现刑罚的教育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适用比例偏低、考核标准不规范、监督不力等问题却严重阻碍着这一制度目标的实现。深入剖析我国假释制度低效运行的原因,理清我国在行刑理念方面的偏差,建立完善的假释提请、考核、监督、救济等机制,是完善假释制度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9.
我国97刑法典仅有6个条文规定假释制度,美国模范刑法典有关假释的规定有28个条文。我国的假释类型单一化,只有相对裁量假释;美国的假释类型多样化,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假释类型。美国假释适用的条件不论从实体还是程序来看都比我国丰富和细致。中美两国假释制度差异的形成原因在于假释制度在美国有着根基深厚的司法实践传统,而中国司法实践长期重视减刑制度的运用,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备受冷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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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7-23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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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减刑、假释”,到底仅仅是国家对于监狱服刑人员的一种“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且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中,都对有关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而且从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获得减刑、假释(约占监狱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的事实来看,无论说它是“刑事奖励”还是“罪犯权利”都并无不可,至少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13.
假释自诞生以来,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并表现出持久弥新的旺盛生命力。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下,通过制度重构建立新型的假释适用机制,以顺应刑罚轻缓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趋势,实现假释制度的普适性、完善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务实性,以求假释固有功能效应的充分发挥。本文从假释的条件、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假释后的监督执行等方面提出见解,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假释工作,使假释制度为实现刑罚的目的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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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75-82
从湖北省某地监狱和看守所近几年的情况看,减刑、假释存在着"失效"问题,陷入了行刑目的与司法实践脱节的困境。这是因为,在理念上,部分法官和法院缺失程序价值理念、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价值理念;在制度上,减刑的实质适用条件抽象性太强,假释的实质适用条件操作性不强,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模糊;在操作上,标准混乱,偏重客观,程序粗糙。应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减刑、假释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索如宜昌中院、巢湖中院和广西高院的经验,构建理念人本化、目标社会化、规则精细化、流程科学化、效果经济化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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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存在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此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刑法规范。因此,从统一看守所减刑假释案件呈报程序以及行政奖励标准等角度入手,规范看守所减刑假释工作乃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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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行刑司法活动。它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激发罪犯自觉改造的内驱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假释的适用比例急剧下降,全国平均在姒左右,形成了“法律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破解假释制度遭遇的尴尬,与解决目前中国监狱面临的其他问题一样,既需要行刑观念上的正本清源,又需要制度设计上的变革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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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易科制度是当今各国解决罚金刑执行难最快捷有效的途径之一。作为在我国环境刑法中广泛适用的刑种,罚金刑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学界对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是否可行颇有争论,大体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相应的关于罚金刑易科制度是否适用于我国环境刑法的探讨也屡见不鲜,但也未有定论。因此有必要从刑法和环境刑法两个不同层面分别探讨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可行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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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