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对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是当前我国犯罪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对此类犯罪行为,理论上存在不同的概念表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一词较为准确、精炼地概括了其内涵与特征。这类犯罪具有个体性、极端性、暴力性等特点。行为人具有极端化的思维和报复社会的动机,这是其不同于普通暴力犯罪的基本特性。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类型,其同群体性暴力事件、暴力恐怖犯罪以及西方社会的"仇恨犯罪"存在显著差别。  相似文献   

2.
当前,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有序、道德规范、社会和谐的全局性问题,必须将其放在国家战略高度加以审视.虽然各地在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总体看,仍存在管理不到位、观念落后等问题.为此,应在改革创新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理念、完善虚拟社会立法、夯实技术基础等方面下功夫.  相似文献   

3.
当今社会随着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的自身信息安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对已授权行为的保障与未授权行为的禁止。例如在门禁系统中,如何使用一种手段来防止未经许可的出入行为,以保证被门禁保护的区域的安全性。而对于个人  相似文献   

4.
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是指多数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生命、身体安全)。一方面,公共安全是与个人安全相对应的概念,故此,公共安全在本质上应当是指多数人的安全,基于此,不特定人的安全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最终会危及到哪一具体个人的安全事先不能确定(受害对象不特定);其二,除此之外,还应当要求行为有向危及多数人安全的方向扩展之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从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的严厉性以及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协调出发,应将公共安全的内容限定为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5.
歧视是当前社会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当今社会的歧视有两种:消极歧视与积极歧视。其划分标准是歧视者有无将自己的歧视行为上升为社会行为,有无对被歧视者造成伤害的行为,有无造成社会影响。歧视行为若属前者,则歧视他人者的行为应当适用于法律;若属后者,因为其歧视行为未形成社会行为,还只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满足“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这一要件,所以不能适用于法律。  相似文献   

6.
曾章伟 《法制与社会》2012,(12):168-169
个人调解调处了社会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立法确认个人调解的法律地位,建立个人调解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评制度,将个人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完善调解程序,规范个人调解行为,建立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制度,将有助于发挥个人调解对社会纠纷的调处作用。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个人捐赠仍处于较低水平,与已有的研究大多从宏观的制度层面和个体的人口统计学特征研究不同,论文从社会资本的角度研究其个人捐赠行为的影响。根据2009年在福建寿宁、江西泰和、崇仁、江苏太仓4地问卷调查的数据,论文分析了社会资本及其他因素对个人捐赠行为的影响。分析表明,人口统计学特征中的年龄、受教育年限、参军经历、党员身份等因素对个人捐赠行为有显著影响;社会经济特征是解释个人捐赠行为的重要变量:社会资本对个人捐赠行为的影响有限,社会经济特征比社会资本更能解释个人捐赠行为。  相似文献   

8.
行政许可、认证与标准化管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标准化管理是政府管理市场的方法之一 ,通过规范产品、服务的质量、环保性、某些通用要求等 ,保障个人安全和公共安全。在行政执法行为中 ,应当以保护个人安全、公共安全为目标 ,将相关标准纳入许可、认证、监管的内容 ,体现理性、人本化管理的精神。在其他行政领域 ,在行政管理的方法、程序中 ,适用标准化管理可以进一步推动政府行政的科学化、法治化  相似文献   

9.
论新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修订喻伟蒋羽扬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重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新、旧刑法典均将其置于分则第二章,在新刑法中仅处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后,这就充分表明了该类犯罪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  相似文献   

10.
林宁 《法制与社会》2011,(7):192-192
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追求社会和谐的理想状态,它与公共安全紧密相连。社会稳定则公共安全事件爆发率就相对较低,反之则较高。由此,公共安全成为衡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纳入各国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范畴。  相似文献   

11.
社会公共安全产业就是为以预防和打击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共安全领域提供产品、技术或服务的产业。社会公共安全产业化是指形成社会公共安全产业的产品、服务或其活动以及支撑这些产品、服务、活动的科技等活动从不具有产业性质(或状态)逐渐转变到充分具有产业性质(或状态)的全过程,或从较少具有产业性质(或状态)转变到较多具有产业性质(或状态)的过程。  相似文献   

12.
刊中报     
2009重庆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展在渝举行【本刊讯】为进一步推动平安重庆建设,提高重庆科技防范能力,促进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的发展,由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主办的2009中国(重庆)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技术设  相似文献   

1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私有信息,个人对其信息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观应该从私法角度转向公法角度,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不是确权,而是规避风险.公法上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既不是私法上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也不是超个人的信息公共安全.个人信息按照其私密性高低,分别属于三个不同领域,即最核心层的隐私领域、中间层的私人领域、最外层的社会领域.个人信息所属的不同领域直接影响到本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个人同意并不是本罪违法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当然不应该构成犯罪,但未获得个人同意的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4.
建立我国消防社会救援体系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救援体系是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系统的职能分为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或按美国的做法分为缩减、准备、反应和恢复,其中的救灾或反应的职能便是社会救援体系主要承担的职能。目前,我国的社会救援体系尚未形成,理论和实践证明以消防部队为主力,构建我国社会抢险救援体系不但可行而且必要,我国构建消防社会抢险救援体系主要从制定和完善有关消防社会救援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高效、协调的社会救援管理模式、建立集成、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共安全危机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等六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5.
因为自己不顺心如意,就迁怒无辜者,让其生命受到无端伤害。这种报复社会的行为,是文明社会所不允许的。这种报复社会的心理,是理性社会所应着力消除的。尽管发生的事件属个别,但影响极为恶劣。最新的这一起发生在广西平南的吴业昌砍杀小学生恶性事件,来得更是没来由。从一些报复社会者的作案轨迹和行为可以看出,报复对象是不特定的,看见谁就该谁受伤害,看谁不顺眼就拿谁下手。报复起因,就是自己不顺心,遇到一些挫折,无法排解。报复目的,就是把自己的不顺和挫折转嫁到无辜的人身上。这样做的后果却是酿成惨案,触犯法律。显然,如此报复社会,会让人们生活在一种不安的社会环境氛围中。即使没有普遍性,属于极端个案,我们也应当深思各方面的漏洞,力争消除报复社会的土壤。报复社会者,基本都缺乏抗挫折的能力,缺乏自我排解、自我修复的心理机能。这些人顺心如意时,一切好办;一旦陷入困境挫折之中,便找不到生活的希望,容易走向极端。追根结底,需要我们的家庭和学校补上抗挫折教育这一课。从小就教会孩子们如何面对困难、面对挫折、面对失败、面对逆境、面对烦恼。  相似文献   

1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为先行行为和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两部分,讨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形态。  相似文献   

17.
社会公共安全产业化的实质就是要打破社会公共安全行业非产业化运行的传统模式,以产业的理念来经营社会公共安全产业,实现社会公共安全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标准化、集成化。社会公共安全产业化具体模式的设计建立在对社会公共安全产业化范围和目标界定的基础上。立足于产业化的主体结构来划分,社会公共安全产业化的具体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和中介组织协调型。  相似文献   

18.
规范社会化是社会化中与个人相关的至关重要的部分,指个人克服自然属性或消极的社会属性,在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上趋同于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过程和程度,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社会化等内容。本文认为规范社会化的缺陷必然负面影响着接触、感受它的社会个人的观念和行为等,增加社会个体犯罪的概率。规范社会化出现了缺陷或错误,则个体将否定甚至有意违背规范内容和要求,冲破社会各种规范的约束,趋向悖德、违法犯罪。文中就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缺陷与个人犯罪行为关系展开论述,阐述了哪些规范社会化缺陷影响了个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相似文献   

19.
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未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又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如果碰瓷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罪名。  相似文献   

20.
张跃 《刑警与科技》2008,(24):216-218
“国家第二实力”是国家保障和平时期社会资源活性力量和谐、有序发展的体制、机制的总和。没有“国家第二实力”的强大,就没有“国家综合实力”的健康、平稳发展。“国家第二实力”就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状态:“国家第二实力”通过社会公共安全的状态良性与否展示其实力。我国“国家第二实力”的提升,是国家对社会管理宏观问题的解构,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必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