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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本人能否行使阅卷权,因关系"发现真实"与"被告作为程序主体"之间的冲突,而争议较大。目前向被追诉人本人开放一定程度的阅卷已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方向,我国在"固有权"理论下全面禁止被追诉人本人阅卷的立法与实务值得检讨。被追诉人作为程序主体,应享有阅卷权,尤其是对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应赋予其本人直接阅卷的权利。但阅卷权对被追诉人开放所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仍是不可忽视,因此,基于利益的权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进行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和完善了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辩护人享有和行使阅卷权的规定,但是仍未对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以及侦查阶段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做出明确回应。基于阅卷权理论体系构建之需要,根据阅卷权的性质,可以得出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应当享有阅卷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正>十余年来,业界与学界已大量论述了给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法律逻辑、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被追诉人阅卷权同辩护人阅卷权的关系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的法律基础及必要性做进一步阐述,并从时间、地点、范围、流程等方面讨论给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4.
近期我国法学界就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发生了激烈争论.无独有偶,德国也爆发过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与之类似,美国就被追诉人的证据开示权也曾展开过大讨论.说到底,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其本质就是利益之争.因此,解决被追诉人阋卷权问题最终也只能诉诸利益权衡.德美两国就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证据开示权的争论及其结果,无疑有力地驳斥了我国理论界反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各种论调,并为我国从立法上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扫清了理念上的障碍.然而,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特点,要有效确保被追诉人阅卷利益的实现,还必须革新案卷移送制度、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改革诉讼构造以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7,(4):41-49
被追诉人阅卷权作为辩护权的必要配置、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有力补充以及自行辩护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明确体现,司法实务中也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桎梏而处于灰色地带,争议不断。但在域外,被追诉人阅卷权已经在学界引起了热议,欧洲人权法院通过若干判例确立了该制度,并推动了德国、奥地利、日本、俄罗斯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被追诉人阅卷权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因此,应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确立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并对被追诉人行使阅卷权的范围、阶段、方式、例外以及救济等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以期对日后构建被追诉人阅卷制度提供一个可行性的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6.
续开源 《法制与社会》2013,(12):196+200
在刑事诉讼中围绕被追诉人或者其近亲属能否享有阅卷权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它关系到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制度保障和实现方式,也和我们的检察工作关系密切。我们处进行接待工作时经常要面对前来咨询案情的当事人或其亲属,其中就有人曾经问过为什么只有律师才能阅卷,我们很难给出明确的答复,也有律师想要嫌疑人家属辅助其阅卷,同样会被我们拒绝。这篇文章,将阐述学术界和司法界关于被追诉人是否应该享有阅卷权的两种观点,同时比较国外关于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司法实践,并根据以上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7.
辩护权主体和辩护权行使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传统的主体观均以单一主体为认识原点,以主体对客体的单向逻辑关系来认识,必然造成主体关系认识上的缺位,以及主体间相互关系的盲区。根据主体间性理论,被追诉人和辩护人是利益共同体的主体关系,辩护权主体是二元的结构,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是第一位的主导性的,辩护人是共同体中的次主体是第二位的。同时,被追诉人和辩护人既有一致的利益,也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但是,通过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矛盾可以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改了阅卷权制度,从程序方面强化了对阅卷权的保障,但是阅卷权的享有主体是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当中,阅卷权能否顺利行使,还涉及到阅卷主体的审查,阅卷时间、阅卷完整性的保障,以及需要同意才能阅卷情形的严格界定等问题.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之一即是保障阅卷权的行使,在出现上述问题时,应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督促权,进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  相似文献   

9.
刘奕君 《当代法学》2021,35(6):133-143
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相似文献   

10.
程滔 《中国司法》2007,(9):42-47
律师只有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才能更有效地履行辩护或代理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但我国有关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中的规定尚有差距。尤其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的阅卷问题尤为突出,律师在不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无法进行卓有成效的辩护。一、辩护律师全面阅卷的必要性(一)阅卷权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基础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充分的保障,如果限制律师甚至不让律师阅卷,那么“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阅卷权之所以重要一方面侦诉方收集的证据构成案件事实的主要的基础,另一方…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据知悉权是被追诉人及其家属知情权的核心内容。我国刑事诉讼中阅卷制度的权利主体是辩护律师,学界对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给予了较多研究,而对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问题则关注不够。核心问题有三个:一是无律师帮助的被追诉人证据知悉权的实现问题。二是有律师帮助的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问题,即辩护律师能否将阅卷取得的证据材料披露给被追诉人。三是被追诉人家属的证据知悉权问题,即律师能否将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向被追诉人家属披露。这三个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争议性,实有从法理上予以探讨的必要。应当在证据知悉权与相关权益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制定解决问题的若干规则。  相似文献   

12.
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13.
论侦查程序中的会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我国立法应以被追诉人为基点完善对会见权的设计。首先,应明确规定会见权的权属,在侦查阶段赋予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其次,应确立自由会见的原则,对少数限制会见的例外情形,立法应予以明晰准确的界定;会见权的本质是交流权,应在侦查程序中赋予律师阅卷权和...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被追诉人失去律师辩护有三种方式:一是明示弃权,即被追诉人明知且自愿放弃;二是默示弃权,即被追诉人因多次不当行为而默示地放弃;三是失权,即被追诉人因实施了特别严重的不当行为而被剥夺这项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律师辩护权弃权与失权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律师辩护权不得放弃,某些情况下会丧失律师辩护权。在美国,失权与弃权的区  相似文献   

15.
目次一、从一起无罪辩护案谈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二、外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三、《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辩护律师阅卷的现状和问题四、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法律根据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可否查阅案卷材料,能够查阅哪些案卷材料,应到哪个机关查阅案卷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别是生效施行以来,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渐突出,迫切要求做出回答。笔者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愿就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做一些分析和探讨。一、从一起无罪辩护案谈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1997年3月,笔者曾为一起被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的某外贸  相似文献   

16.
夏娟  曾就萍 《法制与社会》2010,(35):377-378
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具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这两项权利行使还存在许多困境。面对困境,司法部门既要充分保障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也要引导其正确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17.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但是从国际立法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看来,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阅卷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现行法律对律师的阅卷权规定尚存在一定的弊端,应当在立法上对其完善,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阅卷权,并对其设立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8.
新刑诉法首次授予辩护律师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有关证据"既包括律师自行调查得来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律师通过阅卷所掌握的控方证据。对于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律师的核实证据活动所获得的查阅控方证据的权利,我们可以称之为"被告人的阅卷权"。这一立法进展也打破了一项惯例,使得原来那种将阅卷权  相似文献   

19.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和代理刑事诉讼的基础,因而保障律师阅卷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共识,也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对阅卷权作出了明文规定,这对于加强辩方力量、实现抗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一、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  相似文献   

20.
一、关于辩护人委托权辩护人委托权,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一般而言,刑事追诉程序的结果是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其将来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因遭受追诉而承受的经济损失、心理压力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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