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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之辨析"刑事简易程序"渊源于"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换言之,"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衍生程序;鉴于案件条件、情形的变化始发的简易程序应然性的向普通程序转换。故,"刑事简易程序"具有部分"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共性运用规则,同时,涵盖了有别于"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特质的运用规则:(一)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级别管辖主体特定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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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本人认为.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前移到起诉阶段。允许进行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实行“辩诉协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将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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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刑事审判简易程度的法律监督王景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利用简化的第一审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处刑较轻的案件的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刑事审判程序,和普通程序同属第一审程序,在简易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也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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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刑事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不仅可以使司法资源的投入得到合理配置,也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不明确;没有赋予被告人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存在着纠问化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缺陷。为了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赋予被告人基本的程序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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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多次修法,两岸刑事简易程序出现不同格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分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审理方式大有区别。祖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当然有别,而在审理方式、《判决书》之制作以及救济途径上,祖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国大陆应当建立多元格局之刑事简易程序,同时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之简易程序,改革刑事简易程序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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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尽快得到确定,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在实践中,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也暴露出违背基本诉讼程序,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等问题,需要在审查程序、辩护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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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系统内在构成包括行为方式简化和主体简化两个层次。方式简化是整个刑事简易程序系统的核心,包括认罪答辩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等纵向模式。主体简化模式包括审判方简化之独任审判、控诉方简化之自诉、控诉方简化之警察机关起诉、辩护方简化之缺席审判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前提,首先应在理论上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尽可能取得共识,重点是广义与狭义的理解以及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对性,以此为理论前提构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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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在普通程序基础上进行简化的程序,其特点在于迅速、便捷、简单、易行,它既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手段之一,又能在一定程序上保证程序的公正。因此简易程序的设置已成为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亦设立了简易程序,但人们对简易程序仍有一些模糊认识,而且立法对简易程序的设计也不是十分完整,笔者拟就学界的观点有立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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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和审级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简易程序强调的是效率优先,而审级制度则有着不同的模式,不同的模式其效率价值的定位不尽相同,一审终审强调效率优先,二审终审强调效率和公正并重,三审终审则强调公正优先。由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都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使得简易程序中效率优先的价值难以凸显。因此,有必要改造刑事简易程序的审级制度,使简易程序和一审终审的效率价值目标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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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改革与完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各种矛盾凸显,各地基层司法机关承受着越来越重的办案压力。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设计已逐渐不能适应实践的需求,如何完善现行简易程序,整合普通程序简化审,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是当前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与司法的可取之处,改变当前单一的立法模式,规范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简易程序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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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永恒的价值诉求,也是衡量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当然评判标准。基于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种类设置多元的审级制度是全面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合理要求。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为效率优位,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确立必然以一审程序的公正性为前提。限制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强化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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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但由于程序设计及适用中的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实际需要。当前世界各国纷纷设立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流,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对国外简易程序模式及当今我国司法实践的探讨,对刑事简易审程序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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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的繁简分立从总体上看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刑事简易程序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迅速简便程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肯定。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这一世界性的潮流,在第一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使一些罪行较轻、事实情节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这样既保证了迅速审结案件,又可以把主要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中。从这一角度讲,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公正与效率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也是不容我们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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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大大缩减庭审时间,为刑事审判节约更多的资源。简易程序是司法实践从案件自身特点出发,对庭审方式作出的一种必然选择。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审判程序。狭义上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一审普通程序而言的,仅指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较普通审判程序简便、快捷的刑事一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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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可称为速决程序。因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也可分为简易程序选择权和普通程序简易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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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提高诉讼效率,增设了简易程序。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简易程序的适用在各地不是很平衡,大部分法院没能很好地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30%的不是很多,未能有效地发挥程序分流的功能,立法意图也没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以海南中院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为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基层法院刑事受案总数的6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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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在原有的刑事普通程序、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之上新增加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文就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一、刑事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共同点(一)均体现了公正和效率并重的理念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底线,一切司法程序都是为了司法公正而设计。没有了司法公正,一切都无从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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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是相对刑事审判普通程序而言,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简易轻微刑事案件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程序,减少其中不必要的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时间,减化诉讼手续,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案件及时得以审理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在审理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的监督,也包括对审判活动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