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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发源于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商事习惯法。近代的商法典是商事习惯为基础的中世纪商法的国内法形式的发展之极致,现代商法的本质是新国际商事习惯法。由此可见,商事习惯构成了商法独立性的立足基点。重视商事习惯,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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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法源,既是商人的行为准则,也是重要的司法裁判依据。分析既有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民商合一路径引导下,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将民商事习惯的适用约束机制同质化,商事习惯表现出独立于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适用路径。然而,商事习惯识别标准的模糊、填补商法漏洞的不足以及与民法规范适用顺位的分歧,影响了商事习惯司法功能的发挥。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应将“习惯”理解为事实上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商事习惯的识别标准应坚持外观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适用顺位上,商事习惯应优先于民法任意性规范和旨在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的民法强制性规范,以满足商法体系法源的自足性。与此同时,应借助商事习惯填补因商业创新和矫正我国《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特殊性关照缺失而产生的商法漏洞,以此助推良好营商环境的塑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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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即存在商法的萌芽,进入中世纪后,商法是在相对封闭的商人团体、商人阶层内部基于交易习惯自主生长起来的。缺乏罗马法上的制度与理论渊源的商法领域,也未能在欧洲理性法运动中形成体系化的理论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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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商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拥有非常特殊的地位,商人的活动对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其活动方式和势力的消长又受到当时社会诸多方面的制约。因而,传统法律思想对中国商事关系及商业活动的调整,应当成为我们研究关注的对象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对明清晋商活动兴衰的全面考察,可以揭示古代商人阶层与传统法律思想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即古代法律是如何调整商事关系及商业活动,后者又是如何在实践中逐渐影响到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发展与演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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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习惯法的性质与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商事习惯法的性质与地位袁敏殊朱克鹏商事习惯法(LexMercatoria)是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在中文中有多种译法,如商法、商事法、商业习惯法、商人法或商人习惯法等。尽管各国学者对商事习惯法的概念、性质、内容、渊源,甚至对其是否存在均存在严重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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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人法论─—历史和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人法论—历史和趋势黄进胡永庆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为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足有成效的理论和方法,但同时也对法律冲突法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挑战,因而,深入研究现代商人法的理论和实践及其对冲突法的影响有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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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商人法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商人法作为国际商事实践中产生并逐渐成熟起来的"自治性"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顺应了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并展现出日渐蓬勃的生命力。而对于其适用,在理论与实践中尚有诸多争议,学者及国际社会以及各国立法与司法上态度有许多不同。通过考察理论上与实践中对待现代商人法的态度,分析了现代商人法适用条件和途径以及其适用中产生的冲突和解决冲突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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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对解决具体国际商事纠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商人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对商人法实体规则的适用与解释的作用;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对商人法特性的维护作用;再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对商人法法律效力的保障作用.总之,商人法因为有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支撑,不仅具备民间法的内控性优势,而且具备确定性、统一性、强制性和程序性的国家法优势,并强化了其自身的国际性和自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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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类型化是对习惯类型化的一种承接,综合商事习惯的契约性、自治性、商事属性,商事习惯的类型表现为(单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多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以及(成文法未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在类型化商事习惯到归纳与界定商事习惯的过程中,术语学视角是法学解释方法论的一种延伸,通过“双成分词”的“种—属范畴比较法”可知,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事习惯”相关表述的混用实为一种混淆。商事习惯应为商事领域内,以商事活动为行为内容标志,以反复实践及团体约定为形成途径的习惯性作法和规则。认识商事习惯将最终落脚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在适法性判断中各类型商事习惯“社会评价程度”与“背离公序良俗可能性”呈反向趋势,适法的商事习惯适用顺序可进一步细化为:行为型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含成文法已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法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未吸收)—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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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界定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国际惯例,它大致包括在国际合同、运输、保险、支付与仲裁等领域中存在的国际惯例。但是,要给国际贸易惯例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却不是很容易的事,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有关立法只是提及惯例,而未给予明确定义。例如,《德国商法典》中规定:“在解释商人之间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义与效果时,应充分考虑到商业交往中适用的惯例与习惯”。与此同时,许多国家贸易立法也都是以“言及而不定义”的处理方式。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联合国欧洲经济会制定的《关于民商事判决的管辖与执行公约》,都提到了贸易惯例的作用,但都未对其做出任何定义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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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代理商法律制度介评范健在德国法律中,代理商是一种由《商法典》所确认的、以商人身份参与商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德国商法是典型的商人身份法,从事商行为的人被称为商人从事代理商行为的人被称为代理商。从商事经营的参与程度考察,由于代理商本身并不是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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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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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活动除了受利益驱动,还需接受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约束。商人通过将道德义务转化为合同义务,或者通过拒绝与不道德的公司交易,使道德对国际商事活动的约束刚化。商事道德约束范围的扩展和约束效力的增强反映出商事组织向善的进步趋势,也表明了经济实力对商事道德标准的确立和实施的影响。国际商事活动道德约束的刚化也反映出道德在全球治理中的价值引导和规则约束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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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梳理了作为商事纠纷裁判准据的民法与商法之间的顺位关系。认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充分关注商人的营利性与专业性。主张商人在与非商人开展商事活动时应当负有较重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重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尤其是尽职调查义务,商人与非商人就营业范围内的商事活动发生争讼时,应当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作者主张裁判机构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促成商事行为的效力,建议裁判者认真研究商人的商业逻辑、商业思维与赢利模式。裁判机构要严格区分内外法律关系,全力维护交易安全。认为裁判机构要严格遵循裁判权的能动性、谦抑性与中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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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它最初是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简单规则,这些规则早在中世纪末期就已存在于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如威尼斯。但是直到19世纪以前,世界各国尚未出现过成文的商事法典。在人类历史上的这一漫长时期,由于商人的行为系由习惯所规范,商人间的争端亦由其他商人以“法官”身份作出裁决;同时也由于交通和通讯设施均不发达,不同地区之间的价格差较小,以及各国所实行的外汇政策减少了商业交易的投机性,所以,国家便没有必要制定对商人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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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的非国内法化是自治性商人法学者为使国际商事交易免受国内冲突法和实体法影响而提出的新的法律选择思想。基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独特价值,以商人法为准据法的思想业已为一些国际及国家仲裁立法所吸纳,成为一项现实的选法规则,而鉴于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所处的特殊位置与功能,商事诉讼领域准据法非国内法化的条件尚未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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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成长的烦恼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是并不因此取消其独立性。现代商法越来越具有商人法的性质,越来越注重商人的身份。因此,中国尽快制定具有统率意义的《商事通则》显得尤为必要。因为中国的商法体系中最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中的相关内容——商人、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营业资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