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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折射出法学家的悲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一审被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到再审被判死刑,刘涌案的审理与判决无疑牵动着无数关注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制文明的人士的心弦。最高法院为什么要提审刘涌案?刘涌为什么最终被判处死刑?关于改判的有关传闻到底是怎么回事?透过刘涌案,整个社会、整个司法界应进行深刻的反思。 本刊在刘涌一案成立再审调查小组时即在全国率先披露了刘涌一案的最新进展以及此案将再审的确切消息。 如今,刘涌一案尘埃落定,本刊再一次将镜头对准此案,用翔实的笔触对最高法院提审进行深入的报道,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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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开庭对刘涌案进行再审,20日作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判决书。22日上午宣判,上午11点35分刘涌被执行死刑。 从媒体所报道的情况来看,刘涌是在最高法院再审合议庭宣判后,一小时左右的时间内被执行死刑的。笔者因此有了疑问:在这一小时左右的时间内,最高法院能否完成死刑复核程序的各项工作?而不少人又因笔者的疑问而产生另一个疑问:最高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也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才能生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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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的正义——从刘涌案件改判看法院对刑讯逼供的处理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因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判决刘涌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舆论大哗 ,有的认为刘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有的认为刘涌案件改判是法治的进步 ;也有人对此案持一种审慎的批评态度。这里 ,让我们倾听一下有关专家的声音 ,以启发读者对本案作更深入的思考 ,关注司法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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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因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判决刘涌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舆论大哗 ,有的认为刘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有的认为刘涌案件改判是法治的进步 ;也有人对此案持一种审慎的批评态度。这里 ,让我们倾听一下有关专家的声音 ,以启发读者对本案作更深入的思考 ,关注司法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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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刑讯逼供遭遇黑社会——刘涌案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因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判决刘涌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舆论大哗 ,有的认为刘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有的认为刘涌案件改判是法治的进步 ;也有人对此案持一种审慎的批评态度。这里 ,让我们倾听一下有关专家的声音 ,以启发读者对本案作更深入的思考 ,关注司法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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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案令舆论哗然乃至激起公愤,这无疑是今年继孙志刚收容被伤害致死案之后,媒体和公众最为关注的又一起重大案件,刘涌改判案已经成为上至专家学者下至黎民百姓津津乐道的焦点.据法制日报网站和中国普法网9月3日报道,"据可靠消息,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辽宁刘涌一案,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对此案的审查."近年来,从刘晓庆案到孙志刚案,司法与传媒的冲突可谓由来已久.刘涌改判死缓案再次让司法与传媒的冲突升级,人们正在对处于舆论哗然和民怨沸腾背景之下的司法审查拭目以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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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二审案人命关天,援助律师能否办好死刑二审案,直接关系到死刑二审案的辩护质量,对此,援助律师责任重大,应为维护死刑二审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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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有三宗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清华学子刘海洋伤熊案、专家徐建平杀妻案、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这三起案件的一个共同点在于引起民众的公愤,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为社会舆论热烈讨论。由此,一个问题被提出:刘涌的死刑是否是“舆论杀人”?也就是说,民愤到底有没有影响到审判结果?刑事审判到底应不应该顺应民意,以平民愤?这确实是司法实践部门必须正视的问题。所谓民愤,是指“民众对有罪恶的人的憎恨”(新华词典),因此它是与案件无涉的社会民众的愤慨,而不是当事人亲友或某一特定群体的愤怒。民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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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 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害公务 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又4个 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 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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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李昌奎再审被改判死刑,由来已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又在个案上被点燃。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福尔曼案中确定死刑违宪,后又在1976年格莱格等案中确定死刑合宪。半个多世纪以来,死刑案件始终困扰着美国最高法院,让大法官们不断地审视着一场又一场“国家对一个公民的战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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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雇凶杀害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开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王宝生、武治君死刑,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雇凶杀人的王宝生和他雇佣的杀手武治君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而参与杀人的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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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曾经在中国法律界甚至更大的社会范围引起很大的轰动与反响。围绕着“刘涌案”审理与判决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律界以及社会大众等群体间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与主张,从而在社会空间中产生了一系列事件。本文首先通过对“刘涌案”事件中不同群体对该案的看法及所依知识的分析,概括描述了该事件呈现出的各种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存在状态。然后,对这些知识在建立程序规则以解决事件冲突中体现出的特点与相互间的结构关系进行了分析,进而阐述了该案程序规则所依据的知识理论在事件发展中展现出逻辑与系谱。接着,由“刘涌案”事件引申,对更大范围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中的诉讼法律知识型的品格、结构进行了分析。最后,反思了对现今知识型条件下的刑事诉讼理论构建及制度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提出了中国问题和中国经验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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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与张金柱案都是让社会各界大为震动的大案。媒体对张金柱案的密集报道还引发了民意求死的“张金柱现象”。而对孙伟铭案,媒体对孙伟铭及亲属在孙伟铭因为特大交通事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刑事死刑判决挤压民事赔偿过程中,采取给孙伟铭、孙林披“好人”、“善人”和“动人”等外衣,美化其“善意”、“伟大”或者受人尊重言行的民意求生的思路,试图将孙伟铭及亲属的保命型被动赔偿“塑造成”孙伟铭刑事案件的“悔罪积极”。这种过度美化孙伟铭及亲属的媒体报道,是媒体没有很好履行其社会责任,准确定位其在特大事件、重大事件中报道中的社会责任;而法学家在死刑判决下达后也站出来对判决结果进行“不理性”、“感情用事”的指责,对于这些不良的行为习惯,应当给予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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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党政组织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经过沈阳市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和艰苦卓绝的工作,轰动全国的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一案终于交付审判,刘涌等作恶多端、猖蹶一时的犯罪嫌疑人终于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接受人民和法律的宣判。在感受着这令人鼓舞的辉煌战果的同时,回顾此案,引发了我们许多沉重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