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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2.
何国强  罗熙 《政法学刊》2009,26(1):39-42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创新风险则是伴随金融创新过程的产物。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其切入点和归宿都在于金融法律监管,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的更新是建立科学、完善法律监管机制的基础。从金融创新历史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演变出发,通过对其变更脉络的梳理,结合当前国内外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在金融创新风险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始终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3.
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对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运行机制、运行方式和运行效率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给金融法律监管带来了挑战。金融法律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在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指出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中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数字金融迅速崛起在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人机协同、技术迭代与架构异化给金融监管带来了颠覆性挑战。现行机构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因应数字金融业态复杂化嵌套属性及交易架构异化问题,需要实现向功能监管的转型,并辅之以穿透式监管、嵌入式监管和行为监管。数字金融创新与安全的动态衡平需要功能监管的精准化实施,应当在坚持类型化思维基础上厘定数字金融监管的法律尺度,同时以法律数智化重构数字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功能监管的精准化实施奠定法律基础。而依托监管科技的“技”“法”协同机制,是数字金融功能监管精准化实施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5.
吴卫军 《法学》2012,(5):153-157
一、金融检察介入金融监管的原因和作用(一)金融监管存在"真空"需建立多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予以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却天生具有规避监管的属性。由此,金融监管始终落后于金融创新,形成一个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循环。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上金融创新不断产生兼有银行、证券、保险属性的金融"混血"产品,导致了明显的监管竞争和监管缝隙。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存在着规模巨大的非正规金融(又称地下金融)行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在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市场准人的现状下,虽然针对非正规金融行为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成立了部  相似文献   

6.
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上出现的种种法律纷争在事实上说明了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理念来重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此,在金融法律制度变革方面需要扩大对证券法律概念的界定,厘清公募与私募的法律界限以及重新理解信托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7.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规制的理论切入点在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定位。随之也带来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立法的法源依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制度与国内其他地区法律制度的协调、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等。鉴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发展模式和设立初衷方面的本质区别,各国际金融中心的监管理论与实践为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监管制度设计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主要包括:制定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监管条例;确立原则监管的监管理念;设立独立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8.
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一向具有"危机指向"的历史特征,同样地,在金融危机仍未结束之时,美国已经开始酝酿包含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在内的变革.这些变革立足于金融衍生品的扩张与监管不足对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主张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进入交易所交易或通过集中的交易对手进行清算,设立统一的监管体系规制具有类似经济性质的金融衍生品和证券.同时,对于对冲基金等市场参与者,也提出增强约束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模式与机构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这场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以"双线多头"监管为最大特色的伞形金融监管模式.美国总结这场金融危机教训,在联邦层面对金融监管模式与机构设置的改革主要是:扩大美联储的权力,特别是由其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由现有和增设的职能监管机构对各自职能领域实行职能监管;增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定向保护监管;由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协调和监督.美国这次金融改革的一些方面,特别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实质并表监管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0.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同样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准确、合理的风险识别、评估和计量体系,进行全面且持续的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鼓励监管方法、技术和体制的创新,保持监管流程透明化,并积极推进跨行业的协调,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沟通,信息共享与合作,以真正实现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网络金融监管在蓬勃发展的网络金融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滞后等缺陷,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网络金融的积极发展。未来可以从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和问题着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协调监管和创新,实现跨境合作的立法监管,建立专业化监管模式,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控制网络金融发展各个阶段出现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从1986年《金融服务法》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为"成文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体制,并且确立了金融服务局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本文在探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立法原因和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该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杨东 《中国法律》2014,(6):35-39
如果说2013年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可以说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2014年1月10日人大法学院举办了一个对国办107号文(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文件)解读的研讨会。107号文是一种对互联网金融要进行监管的信号。从监管的思路来看,无非是金融危机以後包括美国金融危机之後各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只强调对机构监管体制是不行的,所以需要一个功能监管,需要一种行为监管,需要一种规范监管。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的业态,其作为创新事物,难免对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形成冲击和挑战。如果一味要求互联网金融适应既有规则,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难持续。由于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衬托了某些金融监管规则的滞后与疏漏,应及时反思、调整不合时宜的既有规则,建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5.
杨雪 《法制与社会》2012,(2):184-185
金融行政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我国金融业全球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对我国现行金融行政监管体制进行相应的变革已势在必行.考量金融行政监管的功能目标以及其对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待续发展的价值蕴涵,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从完善立法、调整模式、转变理念、丰富方式、健全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6.
市场型金融创新凸显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选择性监管路径,还是规则扩张式监管路径,抑或是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实验式监管路径,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该冲突。以上三种路径,都是在“术”的层面上展开。为了超越以上三种路径,我国应在“道”的层面上进行理念与制度完善,即我国需要完善金融法治基础,建构金融法治哲学,制定《金融法典》或《金融法总则》,创新金融法的更新机制,创建市场型金融创新合法性裁定制度,完善市场型金融创新的法律责任,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市场型金融创新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17.
刘迎霜 《当代法学》2014,(3):120-128
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使得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格局中由"去央行化"跨越成为"金融监管超级警察"。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中央银行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工具的高度契合性。我国于2003年从立法上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但是,在危机后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中,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赋予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应将我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予以法制化,也即:在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目标;从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具体职权;从法律上确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8.
我国在未来进行金融创新或推出金融衍生产品过程中,法律,特别是部门规章性质的法律文件,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前提是监管机构和被监管金融企业的关系需作进一步的梳理和调整。  相似文献   

19.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统合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观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的金融改革,统一监管模式已经成为主流。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深刻地认识到了其纵向割据的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而英国最新的金融监管改革对完善和发展统一监管模式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结了金融危机前后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制的改革情况,指出了英国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另外,英、德、日、韩等国的金融法制也出现了横向规制的趋势。笔者认为在金融领域进行统合立法,制定类似日本或者韩国的金融统合法律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金融市场于2006年12月11日实现全部对外开放,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外资银行要享有国民待遇,与中资银行全面竞争。面对国外混业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国内金融机构纷纷进行金融创新,不断突破原有的义务界限,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都对我国加快转变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提出了要求。如何变革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如何建立和完善开放经济形式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同时又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向着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和方向发展,已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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