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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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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洪冬英 《法学家》2012,(2):111-120,179
以调解解决纠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则是诉调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构建的关键一环。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包括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和对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认定的正反两方面。调解制度的完善,必须规范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2.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  相似文献   

3.
正浦东法院:诉调对接探新路作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年以来先后设立了民商事案件速裁、诉前调解、执前督促、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机制。在此基础上,2010年8月设立了诉调对接中心,组成人员包括3名管理层人员、9名诉调法官、39名专职调解员以及28名其他工作人员,另...  相似文献   

4.
作为全国法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试点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不断深入探索法院主导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路径,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以调解中心为枢纽,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五大机制为支撑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实现了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协调与合理衔接,案件的调撤率大大提高,  相似文献   

5.
实施“三调联动” 促进社会和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明确指出,要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形成多种调解并举的机制。他说,要处理好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调处社会矛盾中,各自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二者紧密相连,不可替代。凡是经人民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避免和减少这些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领域,节约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同时要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其他调处矛盾主体的关系。肖扬表示,要抓紧研究和摸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尝试和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当前,各地在探索构建三种调解衔接配合工作体系中的具体做法很多,湖南省实施“三调联动”就是其中之一。“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有的做法已经比较成熟,有一定借鉴意义。有的做法尚需进一步研究探讨。现将湖南的主要做法简介如下,供各地参阅。  相似文献   

6.
杨会君 《法制与社会》2014,(22):292-294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点,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复杂性和群体性使矛盾纠纷的化解难度越来越大,单一的调解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优势与不足,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互补性。并针对我国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功能优势及其存在的弊端,通过建立:"诉前引导"对接机制、"诉中委托、参与调解"对接机制、诉后联动对接机制、联合调解机制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制度优化及资源整合,进一步发挥其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资源共享,达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7.
福建省莆田市“调解衔接机制”的法治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福建省莆田市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是司法调解机制创新的一个典型。其特色在于立足诉讼调解,完善调解网络,主动加强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和衔接,借助并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法院通过对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从而解决了制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难题。这一制度由于立足国情,体现民意,适应了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涉外案件比重大、国际关注度高、案情繁复等特征,建立多元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诉调对接”是近几年我国司法实务界提出的新型纠纷解决思路,以结构功能理论为视角,可以发现,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对于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具有“目的达成、适应、整合和模式维护”等方面的正向推动作用.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从“主体、平台、政策”等多个层面着手.  相似文献   

9.
王旭之 《法制与社会》2012,(23):251-252,261
纠纷是人类生活中无可避免的争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纠纷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广,其本身的复杂性与难处理性也呈上升趋势,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法院是各种纠纷与矛盾的集中体,众多繁杂的纠纷需要在法院进行解决,然而法院目前大多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尴尬局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显得尤为重要.调解是化纷止争的有效万法,也是目前司法最为推广的可行方案,各地法院都在积极地将调解与审判融合,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模式.本文将从诉调对接的内涵出发,论述其现状及存在的困境,并探讨其出路.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指出,要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并立足司法调解,着重提出了加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有机结合的具体意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诉讼、调解和仲裁。每一种方式均有自己的优点,但是各自的劣势也是相当的显著。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法院与当地的司法系统、以及其他的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相互合作,创造性地实践着一种诉调对接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2.
诉调对接的机制与功能分流导诉——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以分流导诉为前置,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基层法院通过详细调研和经验总结,预先设定了适宜分流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纠纷类型。适宜以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具有以下特点之一:多发性;私人性但同时  相似文献   

13.
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着重调解的以司法为最终裁决的、齐抓共管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作的模式,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事司法改革、弱化法庭调解以及行政调处和民间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司法一元化及正规化的模式,再到近期衔接诉与非诉解决方式、重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模式的两次变革。在这两次变革中,前者表现为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背离;后者有创新成分,但更大程度上是对传统资源的利用与恢复,是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回归。究其根源,前者很大程度上源于形式主义的法律理论,其在实践中的碰壁,促使人们再次重视基于中国本土经验的实践理性。这一教训和经验,不仅给全国范围内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乃至其他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建带来了有益的启示,同时也为纠正当前中国家事实体法片面回归民法、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思维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相似文献   

14.
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节器”,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或缺的两道防线。因此,在大调解格局中,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建设,实现优势互补,相互配合,这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要求,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5.
<正>2017年7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在对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基础上,与房山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共同创制了以法官全程指导调解机制、人民调解程序与司法确认程序无缝对接机制、“一站式”办理便捷通道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机制。该机制在为当事人方便快捷解决纠纷提供了一条具有法律保障新途径的同时,  相似文献   

16.
为解决非讼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非讼调解协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不仅是对新形势下解决民事纠纷实践需求的回应,同时也从立法上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确保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们针对社会呈现出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等新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调解工作新路子,把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大量的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力推进“三调联动”对于建立以司法行政…  相似文献   

18.
薛源  程雁群 《政法论丛》2020,(1):149-160
我国提出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扩张其管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并深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相似文献   

19.
潘剑锋 《中外法学》2013,(1):185-196
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及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民事司法与调解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核心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传统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原因,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存在着诉外调解司法化和公权化、司法替代调解、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有违制度基本原理的异化现象。我们应当在明晰司法与调解各自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遵循解纷方式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与调解关系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和形式都呈多元化复杂化发展,单纯依靠司法手段或调解手段已然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由此,"诉调对接"机制横空出世,以其特有的优越性崭露头角。然而,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将"诉调对接"标榜为一种一团和气的制度创新,任何一种制度必然存在其缺陷。结合实际,立足当事人,"诉调对接"并非百分百的灵丹妙药,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是否得到皈依着实值得考究。本文欲从困扰"诉调对接"的问题出发,对症下药,逐一攻克,通过对"诉调对接机制三重悖论"的揭示和对"诉调对接机制的三重变化"的路径探索,强化"主体沟通"与"规范融合"中的"流动"元素,提炼出诉调对接机制的基本原理,以更好地服务实践,推进司法能动性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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