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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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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军 《法治纵横》2013,(10):10-11
带一名智障人员到矿上打工,然后伺机杀害伪造成矿难,继而冒充死者家属向矿主索要巨额赔偿金,这是电影《盲井》里的情节。“杀人骗赔”犯罪手段之恶毒令闻者不寒而栗,而这种令人发指的新型犯罪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矿区频繁出现。  相似文献   

2.
"盲井案"近年大量爆发,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从犯罪防控的角度而言,情境预防理论是妥当而必要的防控对策.基于此,要规范媒体报道,避免诱发犯罪动机;要加大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的监管与权力保障力度,降低犯罪预期收益;要落实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责任,建立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物质空间,增大犯罪难度;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之间人员信息与矿难事故的相互通报制度,提高犯罪被发现的风险;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普法教育与治安监察力度,整治煤矿企业环境.  相似文献   

3.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如何禁止舌尖上的犯罪,从根源打击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骗领社保金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雇凶杀人能否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4月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困扰一时的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相似文献   

4.
有一些刑事判决书上在确定罪犯的罪名时,将犯罪情节、后果也一并附上,诸如“强奸中止罪”、“强奸未遂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等。这种写法,有欠恰当。所谓罪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名称,这是处罚犯罪的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罪名予以确定。所谓“中止”、“未遂”、“敛人……”等等,并不是犯罪性质,而是犯罪的情节、后果。情节、后果的轻重是量刑的权衡尺度,而与罪名确定无关。譬如强奸中  相似文献   

5.
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财物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与死者死亡无关的第三者,从死亡现场拿取死者的财物。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是值得刑法评价的。但关于这种行为的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从对占有的理解出发,应否认死者的占有,因而非法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将其认定为侵占罪,又面临如何将死者财物纳入侵占罪犯罪对象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将其解释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而适用普通侵占罪,是合适的,因此,第三者非法取得死者的财物,经要求而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6.
程成 《法庭内外》2010,(3):27-28
简单地说,“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而自认为不得不实施的犯罪。著名的犯罪学家贝卡利亚说过:“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在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笔者通过对随机抽取2005年至今的100起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弱势群体实施“自救式犯罪”的竟占了62%,且呈不断增长之势,平均长速为5.08%。由此可见,  相似文献   

7.
犯罪团伙,是人们在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语。由于受语言习惯的影响,一些办案人员直接将这一概念使用在法律文书中,有的甚至将其与“犯罪集团”混用。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不妥。犯罪团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概指三人以上结伙成团,多次或者连续共同实施犯罪的组织。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松散的结伙往往是三人以上,多次或者连续实施犯罪,但其结构松散,每次作案的成员不固定,往往是临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纠集在一起,事罢则散。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而没有犯罪团伙的规定。“犯罪团伙”不等于“犯罪集团”…  相似文献   

8.
煤矿企业受井下水、火、瓦斯、煤尘等自然灾害的威胁,作业环境潜藏着巨大的危险性。在煤炭生产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搞安全是安监部门的事,查住‘三违’是别人跟自己过不去”,这种主观意识上的扭曲,必然导致事故多发。  相似文献   

9.
死者(莫登娜达——译者注)是一个西班牙国民,在西班牙有住所,但旅居英国.有一笔可观的动产,她未留遗嘱,也没有亲属.按照西班牙的法律,西班牙国家是她唯一的全部财产继承人.西班牙主张有权对位于英国的死者的动产进行管理,而(英国)财政部法律顾问则主张,在英国的这一动产是“无主财产”,应属于英王:——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只有在这样情况下,该财产才能作为“无主财产”,属于英王:根据外国住所地法,一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该住所地国对财产主张权利,不是以继承人的身份,而是以“王室特权”为根据(英国法不承认其具有域外效力).然而,根据死者住所地的有关法律,西班牙国家是“最后继承人”,是真正的继承人.按照“动产随人”的原则,位于英国的死者财产属于西班牙国家. 在适用该原则时,没有理由区分与死者有私人关系的继承人和其他的个人或团体,包括国家(国家依死者住所地法是合法继承人).按照死者住所地法,西  相似文献   

10.
“闹丧”,是指闹事者在其亲属非正常死亡后,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直接关系人无理取闹的行为之一。近年来,在一些地区比较突出。据湖北襄樊市、荆州地区六个区县统计,1986年1至8月,各种民间纠纷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有407起,其中有“闹丧”行为的占346起,“闹丧”总人数2.8万余人,被闹事者打死的11人,打伤65人。有221名闹事者被定罪判刑。这类案件,情况复杂,参与人数众多,在定性上有必要进行探讨。一、“闹丧”的形式。常见有四种:一是逼命式。主张以命抵命,有的直接将关系人的家属打成重伤;二是洗劫式。有的见关系人的财物就抢,见牲口就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法条中叙明为犯罪的人的规定还见诸于多个条款。司法实践中,对何谓“犯罪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这里“犯罪的人”,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如未经判决认定,就不能确定其为“犯罪的人”。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据此理解,在刑法第…  相似文献   

12.
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可靠方法。犯罪以何种名义实施这种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表明犯罪意志的归属。“为了单位利益”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要素,但是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的角度上看,“为了单位利益”对认定单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以“为了单位利益”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单位犯罪的大多数场合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3.
在“警察圈套”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上,美国联邦法院判例及学术界有“主观审查标准”与“客观审查标准”之争.从保护被引诱人人权角度看,两种审查标准均有可能造成人权保护中的法律漏洞,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审查可以对之进行相应的弥补.根据科斯的经济理论,通过立法确定被引诱人的基本人权,降低交易成本,以使“第二方监督”产生实效,能够更有效地防范侦查机关滥用诱惑侦查权,也更实际可行.对被引诱人的初始权利的立法界定以及降低其维权成本,可以看作是吓阻警方违法侦查以解决警察圈套问题的关键.如果被引诱人系事前无犯罪倾向者,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国家机关可能因此丧失公诉权.即使被引诱人具有事前犯罪倾向,也应当允许法院对警方恶劣的引诱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量刑幅度上保护被引诱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吓阻警察的诱捕侦查行为,通过减轻被引诱人的证明责任以及限制犯罪前科证据的使用,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被引诱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的行为应当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的目的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用“行为”这一概念去统合犯罪的各种样态,但任何犯罪中都要有行为,从而在其逻辑之下实现从“犯罪是行为”到“犯罪有行为”的转变。行为不再是犯罪的上位概念,而成为犯罪成立所必须考虑的要素之一。  相似文献   

15.
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当前,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一些分歧。有人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复合式选择罪名,该罪名包括“掩饰”、“隐瞒”两种行为和“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两种对象,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有的人认为该罪名属于单一式选择罪名,只存在犯罪对象之间的选择,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6.
由汉至唐,“劫杀”有四种固定的用法。唐律中“劫杀”含义可概括为“劫财杀人”。唐律之“劫杀”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谋叛、劫囚、略人略卖人、强盗四种律文明确规定犯罪的加重情节。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劫杀”在主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形式上与其基本犯罪均有差异。“劫杀”在唐律中是一个完整的罪刑单位,但其不能绝对独立于基本犯罪。结合现存文献可知“劫杀”在唐代是一种普遍的犯罪,乱世尤甚。立法者对之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精当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贯彻。  相似文献   

17.
《刑法》第十三条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这一定义,是我们认定犯罪和区别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但是,对于“但书”内容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解读,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剖析两种解读分歧的缘由,其焦点之争主要在于“但书”行为是否是刑法调控的范畴。两种解读,不仅影响着刑法的禁止性行为划分问题,也影响着我国犯罪群体与非犯罪群体的划分,同时,还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起着巨大的制约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对“但书”的内涵和处延进行反思。一、有违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两种解读认…  相似文献   

18.
《法庭内外》2010,(7):56-56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对审结的26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调研发现,此类犯罪呈现“三高”特点:一是高危害性。26起案件所涉19起事故中,共导致21人死亡、12人受伤,经济损失100万元。二是高群体性。农民工是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受害者和加害者,33名被害人中有28人为农民工,占85%;被告人中有19名农民工,占70%。  相似文献   

19.
林驰  周倩 《人民司法》2021,(8):23-26
【裁判要旨】认定“套路贷”作骗犯罪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从套路的认定与借款人明知问题、借款人对单个步骤明知与对整个套路步骤明知的关系、空刷资金流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放贷人告知借贷相关问题的时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等方面判断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从是否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其他手段恶意垒高债务、攫取的不法利益是利息还是借款人其他财产等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人进入“套路”借款,实际上已经将其财产处分权基于放贷人的“套路”主动交给了放贷人,即可认定借款人主动交付了财产。  相似文献   

20.
在理论上,刑事法律关系①涉及到刑罚权、刑事责任、国家、犯罪人、犯罪人利益的载体、犯罪。刑法规范、刑法的价值等诸多问题,并且更具从刑法内部诸要素的关系上研究刑法的特征。传统上我们将刑法学看作“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或者“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测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实,作为刑法的要素或者说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有“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而且有“犯罪人”、“国家”、“刑罚权”、(“刑事责任’)“犯罪人利益的载体”以及这些要素的“关系”构造,尤其是还有这种“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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