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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职权主义倾向的逐渐弱化,缩小法院调查取证范围和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切入点受到了广泛关注。现结合有关“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研究,提出在法院释明制度保障下,以当事人为主导、有规范程序制约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院调查取证权的运作模式。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启动的前提 首先,取消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作法,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才可以调查取证。这样就把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启动置于当事人的主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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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模式,即法院审判案件具体运作方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课题.当前,在法院改革日益深化的形势下,如何选择和定位我国的诉讼模式,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已进行了值得肯定的研究和探索,并在坚持职权主义还是移植当事人主义的问题上,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导的移植说,主张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应当放弃职权主义,普遍推行当事人主义,借以摒除当前审判中存在的种种弊端.笔者认为,移植当事人主义模式并非绝对不可行.但是该学说所论述的几个主要论点,似有必要进一步商榷.现试作新议,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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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向法院提交证据通常是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立案时到法院向立案庭递交诉状附带证据.立案庭出具收据:二是当事人在立案后。根据法官的要求或是诉讼的需要,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向法官邮寄证据材料。以第一种方式递交证据的,当事人与法官在收到证据方面较少有争议.但是以第二种方式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与法官在是否收到证据的问题上时有争议。经常是当事人持邮局出具的邮寄凭证说证据已寄给法官,而法官则称没有收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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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当事人举证为原则、法院查证为补充的思想指导下,严格界定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及当事人申请法院查证的范围、程序和时间,建立完整的举证责任制度,完善当事人取证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健全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审判方式改革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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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附设ADR有两个最主要的特征,即法院在纠纷解决的主导作用,即当事人将纠纷诉请法院解决时,法院以建议、指令的方式将其引导到ADR机构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附设ADR,不仅是一种纠纷处理的流程,也是一种松散式的组织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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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调解,是指法院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和及时化解纠纷,由审判人员选择适当的时机到指定巡回地点,以当事人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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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打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但要承担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费等),而且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的话。而同样的案件在法院胜诉,法院并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法院是否应当改变其做法?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的裁决都是依法进行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和仲裁委除了依照各自的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判决和裁决外,还要对案件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出判决或裁决,可见这些费用的承担也是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决的组成部分,其所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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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交警认定为机动车,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当事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这种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适用电动车,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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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领域,基于主张责任之法理,当事人必须积极地向法院主张于己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符合具体化的要求,才能认为是适格的,也才能认为当事人已尽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不仅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的陈述,而且禁止当事人作纯为恣意的、射倖式的陈述。主张具体化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保障法院的审理利益及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为使法院能有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具有证据调查的必要性,避免产生预断,主张的具体化应以满足法院的裁判重要性审查为基准。在情报偏在性事件中,应缓和主张具体化的要求,允许当事人为抽象的事实主张,以求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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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笔者在办案中经常发现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意隐瞒一些于己不利的证据。问其原因,一是认为隐瞒于己不利的证据可以避免在诉讼中陷于被动不利的局面,进而避免败诉的结果;二是认为隐瞒证据的行为即使被发现了也不会给自己带来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法院顶多只能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而不能判其败诉。在这种心态支配下,诉讼中当事人隐瞒、隐匿证据的现象比比皆是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真如这些当事人所认为的那样隐瞒证据就不会被法院判处败诉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从当事人是否在诉讼中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说起。 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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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从性质和效力不同的角度,调解可划分为诉讼调解(又叫法院调解)和非诉讼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被西方国家誉之为"东方之花".它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法院调解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但笔者在办理一些民事案件中,常常遇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违法送达等问题.这一制度在司法审判中产生诸多不适,需要加以完善和解决,下面笔者谈谈自己对法院调解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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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承办一起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债务、赔偿案件。开庭审理时,二审法院以“帮助基层人民法院清理积案”为由,指派两名审判员和一审法院的一名审判员共同组成了合议庭,以一审法院的名义开庭审理了此案。我们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