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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信托管理必然牵涉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定的受托人行为不可能预先完美的设定,现代信托法的实践表明受托人的义务是开放式的。但无论如何开放,受托人都必须遵守一项原则,即受托人如何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而管理财产的最根本原则。本文将通过对英美信托制度关于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规定,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关于这一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如何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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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信托法中的委托人的撤销权——兼评中国《信托法》第22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时,各国信托法都赋予受益人行使撤销的权利.然而,中国信托法也同时将该撤销权赋予了委托人.至于何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是一个牵涉到是否尊重信托本质的原则性的问题,是信托法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理论的大问题,不能简简单单将其概括为强化了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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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不特定的受益人的权益,而因公共利益易受侵害且难以保护的属性,设计信托监察人制度就成了保全信托收益权的不二选择。因此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信托法》虽然借鉴了这一制度,但规定的相当原则。对监察人的准入资格、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选任、辞任、解任都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为公益信托监察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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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托法》的法律适用困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信托法>仍然沿袭了大陆法国家对信托制度的移植路径,即信托基于合同设定,因此受益人的财产权利不明确,受益人无法在权利受损时获得有效救济.2004年发生的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纠纷更是凸显出<信托法>的法律适用困难,"信托财产"和"财产权"的含糊表述无法明确界定信托相关人的责任以及信托财产的具体损失;法官裁量权的不足使得信托制度的衡平和灵活的特点难以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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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性质究竟是对人权还是对物权,是信托法上颇具争议的问题。厘清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性质有助于我国信托立法将受益人权利纳入到物权法的保护范畴中,从而对确立受益人权利更有效的保护机制和受益人权利有效行使的方式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信托受益人权利物权保护机制之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追及权;(2)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优先权;(3)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替代物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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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日本对施行84年之久的《信托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受托人的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以及信托利用的形态等三个方面。修改后的日本《信托法》确立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共同规则;扩大了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增加了大量任意性规范;增强了法律用语的科学性和制度的可操作性。我国《信托法》宜借鉴日本《信托法》的此次修改,在立法观念上加以更新,并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增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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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大陆法系国家引进过程中,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障碍。而我国《信托法》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采取回避策略,为信托实践埋下了隐患。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制度,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债权具有可行性,建议在我国《信托法》中明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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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信托制度比较研究——以日本《信托法》为参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信托法理论不承认没有受益人的非公益信托(目的信托)。但是,现代信托法在朝着认可目的信托的方向发展,英美和日本的信托立法都显示了这一迹象。本文以日本新《信托法》上的目的信托制度为中心进行探讨,主张为了向制度利用者提供满足多种偏好的制度菜单,为了更好地体现信托制度的灵活特点、实现其破产隔离和财产安排功能,应在控制目的信托的弊端的基础上引入目的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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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之重构——以金新乳品信托计划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新乳品信托计划案件揭示了我国信托法缺乏完整的理论基础以及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机制阙如,以至于受托人行为之控制、投资者利益之保护落空于商业信托之制度设计中。在英美,商业信托受托人不当行为风险之控制是信托法之核心。如何控制?一则承认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通过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救济,对受托人不当行为进行消极防范;二则对受托人施以严格的忠实、谨慎义务来对受托人行为进行事前的预防。为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英美之相关法律控制机制,设计符合信托理念的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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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2):40-55
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均将目的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信托视为无效信托。对诈害债权信托在这些信托法中有的将它定性为无效信托,有的将它定性为可撤销信托,但前面一种定性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些信托法分别将重要事项条款不确定的信托与诉讼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仅关于前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具有实用价值,关于后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则有悖于一种合理的价值观念。一些信托法还将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因其为目的违反法律的信托的一种,故该规定无单独存在之必要。虽有立法安排的不同,但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却均将返还财产确认为无效信托的法律结果。将讨债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为我国信托法的创新,却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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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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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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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信托财产托付于受托人,依一定的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并将所得收益交予指定的受益人。本文力图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引入和构造遗嘱信托,以实现该制度在《信托法》、《继承法》、《物权法》上的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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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与中国信托法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信托法比较简约 ,多原则性规定。因此 ,对于信托制度的许多问题 ,有待深入的理论研究 ;对信托法的具体规定 ,也有可质疑之处。我国信托法应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并完善公示制度 ,妥善平衡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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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虽然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并号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但信托业无疑是最弱的一支。《信托法》的出台并没有带来信托业的繁荣,在真正回归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主业以后,信托业却长期陷入了低迷。分析表明,在我国信托法中,双重所有权的法系冲突问题悬而未决,受托人容易沦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容易出现对峙僵局,瑕疵承继制度矫枉过正,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有名无实,没有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这些立法缺陷是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状态的重要原因,也是信托制度在我国没有顺利实现本土化的突出表现。可以断言,中国的信托业已进入瓶颈阶段,信托法能否实现本土化是我国信托业能否走出低迷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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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第五章若干缺陷新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信托法》第五章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该章尽管条文不多,但却存在诸多问题:受益人或受益权变更的规定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信托终止某些法定情形的设定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贯通,混淆了信托终止与信托无效的区别;信托财产归属的规定与信托终止的某些法定情形不能契合;受托人权利救济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并存在用语上的不当。上述问题的存在减损了《信托法》的立法水平,应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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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起源于英美法,而英美法在法律概念、体系构造和思维方式上与大陆法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在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法的过程中,必然要遇到如何协调和解决外来的信托制度与本土法律制度冲突的问题,其中,物权法定原则与信托制度之间的冲突尤值关注。结合信托诸种制度的特性进行具体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新近通过的《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与信托法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理念冲突。在新《物权法》背景下,如果在理论和实务上因应得宜,则我国的信托制度不仅不会被物权法定原则所窒息,甚至可以此为契机改变信托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边缘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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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中的近似原则历史十分悠久,大多英美学者认为近似原则起源于基督教的赎罪理论。由于信托目的的公益性和存续的无期限性,使近似原则在公益信托制度中具有很大适用空间,成为各国信托法中重要的惯例。本文将以比较法的视角就近似原则在信托中的应用作出分析,并提出对中国信托法相关制度构建及完善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