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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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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并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为原则、等级对抗为例外,本文将就我国法律对该模式选择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2.
非登记地役权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实际生活中的非登记地役权效力究竟如何值得研究。非登记地役权欠缺绝对性、对世性,其对第三人的效力非常薄弱。为使法律关系更趋于简单明了,应统一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相似文献   

3.
张凇纶 《中外法学》2024,(1):181-198
公示(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生效主义,两种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体系,是不合理的立法举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论的角度,为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提出匹配标准相当困难;在解释论的层面,又存在难以解决的制度困境与逻辑冲突,动产抵押制度以及《民法典》第414条集中凸显了这一困境。单论这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二者可谓难分高下,各有优劣;但若将我国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纳入考量,那么放弃登记对抗主义堪称最优选择。我国应当考虑借助解释论来实现登记对抗主义的废除。采用分类处理的方法,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应被解释为行政管理措施,动产的登记则不被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而被解释为动产交付的例外保障机制;不动产一旦登记,则此后权利之流转均应扩张适用《民法典》第385条采登记生效;而未登记之不动产,则通过排除第577条和第154条之失权后果作为反面激励。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以及"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秩序下,该项模式不存在例外,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以完成一定的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式不以登记为必要,可以是"登记以外的其他方式",这构成《物权法》第9条第1款之"例外规定"的具体体现。登记的效力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以不同方式公示并出现冲突时,登记具有更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5.
在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发展趋势之下,《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当至少做到土地登记机构的统一,既应修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的异化,又要统一各类土地物权的登记机构。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土地管理法》修改应在《物权法》所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混合模式下发展,不能对民事基本法律中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作出修正。相关土地登记规则的设计应当着重于土地登记的公示功能,厘清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的关系,强化土地登记簿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6.
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俊 《法学研究》2012,(5):136-153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保护此种信赖,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我国法律原则上仅保护善意第三人,总体上符合效率价值。但是参考比较法和法经济学,也应该承认一些例外:侵权人等完全无权利的人、继承人、连环交易中的前手或者后手、狭义的一般债权人和特定物债权人属于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可以对抗之;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属于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不可以对抗之。  相似文献   

7.
石明 《法制与社会》2011,(13):21-22
登记作为公示的形式之一,在物权变动的结构中具有重要价值。本文对我国《物权法》中登记效力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登记的制度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就登记的生效主义模式与对抗主义模式进行了客观评析与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8.
9.
对船舶物权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仍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第三人"的做法,同时将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一本来更符合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表述,却引发了海事海商实务部门较普遍的疑虑、困惑和担忧。这既暴露了长期以来学界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上的纷争和分歧,也暴露了司法实践中一般理念和做法与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偏离,同时还说明不仅在船舶物权变动,而且在其他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方面,均缺乏对登记对抗主义真义完整、准确的解读。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43个样本案例,描述、总结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船舶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的真义探寻,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登记对抗的典型判断,就如何对其予以匡正提出意见和看法。  相似文献   

10.
论他物权的设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利明 《法学研究》2005,27(6):78-88
我国物权法理论主要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对物权变动的讨论,而忽视了他物权设定的特殊性。他物权的设定与所有权的移转存在着诸多区别,原则上他物权应通过物权设定的合同加公示方法才能设定。不动产他物权设定的模式一般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相似文献   

11.
李志君 《法学论坛》2003,18(2):59-62
本文在比较分析日、德等国不同立法模式下关于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的规定和学说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立法与实践 ,认为中间省略登记有利于保障交易便捷 ,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立法应予采纳。文章还探讨了中间省略登记特约的有效性、中间省略登记的效力与登记请求权的关系及登记申请手续的完善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谭启平 《河北法学》2005,23(8):49-54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权属证书不统一、登记种类不健全、登记法律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时,应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统一规则、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采纳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确立登记的公信力,建立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3.
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2007年6月通过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令人难以判断其对如何认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所持的基本立场。我国劳动法学界倾向于将劳动规章制度归结为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行为规范,从而契合了"法律规范说"的见解,但是,"法律规范说"存在着逻辑矛盾,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制发展和劳动用工实践的现状,而从"契约说"的视角认识劳动规章制度性质应当是可行之道。  相似文献   

14.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私法视野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崔拴林 《河北法学》2008,26(3):96-100
在动物法律地位问题上,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论"的观点在认识论上忽视了动物不可能具有道德判断能力的事实,在本体论上曲解了法律主体据以享有权利的"内在价值"的含义,在私法理论上带来一系列的难题,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故不足取。"否定论"中的"义务论"观点则认为,需要人类保护的动物乃是人类的保护义务的客体。"义务论"既可以达到"肯定论"拟保护动物的目的,又完全不与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制度相冲突,还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是解决动物法律地位问题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15.
程啸 《法律科学》2011,(4):164-174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相似文献   

16.
解除效果之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旨;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对于我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解读、对于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折衷说看错了法律评价的重心。折衷说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之说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规定较少,然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可行性。承认该制度的可行性不仅符合物权法立法的目标、物权法体系和谐的要求以及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且从解释论角度讲,该制度符合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能够达到法律体系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刻意去掉了原有的"管理"二字,以展现其立法定位是服务于民,大大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职能,而强化了登记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近几年来,现实中的各种违法婚姻登记现象有增无减,这与管理的软弱、法律责任的缺失不无关系。本文结合现实分析了婚姻登记的性质,就婚姻登记审查权限、登记程序设计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为介绍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意义、归属、登记、抵押、保险及贷款等之法律问题,两岸虽然对建造中船舶之意义相同,但因其所有权之归属、立法例不同,文章系以台湾"民法"之观点加以比较分析,对船舶完成后所有权之移转方式予以剖析,以及特别介绍台湾"海商法"定造人之继续建造权及建造中船舶之登记,并就各国之抵押制度加以比较说明,最后就建造中船舶之保险与贷款予以介绍说明,以供业界实务上应用参考。  相似文献   

20.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由进行市场交易,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受到较为严格的法律制约.土地确权登记应定位于确认证据事实等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益,国家可比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征收相关税费,直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收益似显不妥.要加强土地规划的执行力度,土地规划的实施要着眼于基层.严格进行土地用途管制,以用途引导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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