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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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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治华 《政法学刊》2008,25(6):66-69
与国外刑事证明标准相比,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客观真实”,缺乏操作性等弊端。需要对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重构:即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对定罪程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量刑程序中对于控方主张判处死刑的情形应适用“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对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加以区分,因而没有反映出对死刑案件应有的慎重,且这一证明标准是仅就控方单方面的证明而言的,没有反映出辩方举证和辩解在证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确定无疑”。  相似文献   

3.
张远煌 《政治与法律》2006,5(6):137-140
严格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随着近年来中国司法高层和政治决策层的不断强调,已日益为司法界所认同。要切实发挥证明标准对死刑适用的控制作用,司法者应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精神实质,坚持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死刑判决的标准,在证据审查和证据采信环节严格把关,使证明标准真正成为防止错杀和减少死刑适用的一道防护堤。  相似文献   

4.
周苇  张斌校 《证据科学》2011,19(6):702-730
近年来死刑误判案件的披露引起了人们对如何减少此类错误的重新关注。因此,建议提高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罪行确定性的研究者们一致呼吁适用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文在第二部分列举了一些当前论证死刑案件中可以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论.并说明这些理论是否能证明死刑案件的定罪阶段和量刑阶均应适用更高证明标准。但因为死刑案件仍相对较少.所以误判死刑案件对正当性造成的整体损害小于每年误判数以千计的非死刑案件造成的损害:2002年仅有159人被判处死刑,但2000年有近925000名成年人在州法院被判处重罪,其中45000人在审判中被定罪(其余为自己认罪)。如果在死刑案件中要求真正的绝对确定性.那么可能会因为没有陪审团成员能真正声称自己有“绝对的确定性”而导致无人会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5.
杨宇冠 《清华法学》2012,6(3):67-79
文章论述了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异同,认为增加死刑案件的证据数量和种类的办法并不能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通过程序设置,如增加死刑案件合议庭的人数和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可以达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效果.文章还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应当摒弃法定证据的残余,采用严格遵守法律正当程序的途径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文章论证了死刑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两种情况的证明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定罪和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应当采取最高标准,而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的证明标准可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或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文章分析了“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指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仅体现在对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实体方面的要求,还应当包括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相似文献   

6.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3):118-118
据2005年10月18日《上海法治报》的信息,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德刑事司法政策改革研讨会”日前在北京举行。采用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应当是我国死刑立法、司法的立足点,得到学者的共识。最高法院近期已经收回了一度由省一级高级法院行使的死刑核准权。陈光中认为,对死刑案件应采用最高限度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即使涉及重大嫌疑,如果证据没有达到证明被告人具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惟一性证明标准,就不能做出“留有余地”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等判决,而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这一证明标准不能机械适用,应当区分待证事实的性质。对于指控的犯罪成立或者罪重的事实,应当严格证明;对于程序法事实和无罪、罪轻事实,可以自由证明。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适用这一证明标准时,要格外慎重,严格把握量刑证据,从而达到少杀慎杀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忻元龙绑架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一个指导性案例,该案例涉及死刑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本文在忻元龙绑架案的官方文本的基础上,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据判断问题进行了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又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考察内容之一。以上两者是总的证明标准和具体的证明规则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是确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重要指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高于普通案件,对此在法律上并无规定,而在理论上则存在争议。从死刑的严厉性以及死刑错判难纠的性质考虑,还是应当对死刑案件提出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只有在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死刑的量刑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具有正当性。如果定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则不应当判处留有余地的死缓。否则,就会造成死刑的冤假错案。忻元龙绑架案虽然存在个别疑点,但这些疑点是可以排除的,二审法院据此适用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并不妥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避免的是定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情况下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  相似文献   

9.
陈虎 《中外法学》2010,(3):455-466
@@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在我国从未有过独立的表现形式,而是和一般刑事案件共享着同一个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这种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却因为一系列死刑案件的误判而面临着司法实践的巨大挑战.云南杜培武案、河北陈国清案、辽宁李化伟案等一系列死刑误判案件的发生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并思考突破困局的可能途径.  相似文献   

10.
在死刑案件中确立独立的高干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具有合理性,也是不可行的.在证明标准相关领域内,当前可主要采取以下替代措施实现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欲达到的目的:提高并确立独立的量刑情节证明标准;增加合议庭人数,定罪时仍适用简单多数原则,适用死刑时适用全体一致原则;建立消极的法定证据制度;改变法官对死刑的心态.  相似文献   

11.
一、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发布的研究报告声称美国的死刑误判率达到了令人震惊的68%,并提出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由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提高到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我国,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亦得到了学者的支持。有学者认为“一般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  相似文献   

12.
实践中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形成了现行法律、改革文本、裁判文书以及内部文件之间既和谐又冲突的悖论状态。改革者实用主义的改革策略导致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陷入困境,这一状况并没有因《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出台而化解。以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为代表的诸多司法改革体现了古代礼法传统、现代政法传统以及西方移植法律三种传统的博弈。未来的改革不应仅仅着眼于化解悖论,更应当反思实用主义改革的弊端,实现三大法律传统的融会。  相似文献   

13.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5.
有关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坚持说、差异说、降低说的三种观点,争论极大,官方则在表面坚持的基础上加以“基本事实、基本证据”的巧妙用词.从证明标准的三重维度分析,认罪案件、简单案件、量刑程序均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证明标准.有必要以防范冤假错案为底线,把握认罪认罚案件对口供补强的不同力度,摒弃“只能做,不能说”的证明标准潜规则,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差异化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6.
追求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平衡的证据立法,应当依据诉讼所关涉法益的大小来确定差别证明标准。死刑案件贯彻最严格的证明标准,轻刑案件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已经在国际公约中规定,并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执行。疑罪从轻的做法说明了证明标准存在着诸多等级。我国应当依据罪刑轻重确立多等级的差别证明标准,使优势疑罪从轻处理合法化,并将承认作为证明标准等级设定的重要参考系。  相似文献   

17.
死刑程序的正当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死刑程序正当化的要求应高于非死刑案件,主要表现在对死刑的适用应有更严格的程序,对于面对死刑的人应赋予更多的诉讼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从审判程序、诉讼权利、证明标准等方面确立了死刑案件程序正当化的最低标准。参照这一标准,并针对我国有关死刑程序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应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即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应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和执行程序,应区分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要加强面对死刑的人强制辩护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新刑事诉讼法移植了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并将其作为“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组成部分。然而,“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仍然以“融贯论”作为“真实”的标准,有未肃清的客观真实情结。融贯只是案件事实“真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在真理观和价值观方面大异其趣。我国证明标准应从“融贯论”标准向“真”之信念观、从价值中立向道德责任、从实证主义向社会构建论转变。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王睿  王延增 《法制与社会》2010,(12):138-140
酌定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故意杀人犯罪为视角,从一般应当从轻和一般应当从重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多个酌定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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