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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海域事实上已经逐渐取得了类似于土地的不动产地位。本文主要探讨了海域物权创设的必然性、海域物权的属性以及海域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反思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海域使用权系一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它同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效力冲突,需要协调。在不否认后几种权利存在的正当性的情况下,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应当废除海域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分析有关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不同观点,对自然资源物权这一提法提出谨慎的质疑。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关系的处理及最后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海域物权概念能否成立的问题。最后,总结把海域使用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4.
物权在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刑法具有保护物权的优势地位;司法实践中刑法在保护物权中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行刑事立法对物权的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5.
中国自然资源物权流转市场欠发达,自然资源使用权再次流转受到限制,不利于自然资源有效利用及其价值的实现,也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需求量日益增长的形势。应当明确自然资源的物权性,全面推行有偿使用原则,完善登记制度,严格法律责任,为自然资源物权流转扫清立法障碍。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8,(1):32-39
我国现行立法已初步建构海域物权的基本类型及其体系,但现行立法存在着诸多法律漏洞或者法律冲突,如海域使用权与矿业权、渔业权之间冲突,进而引致法律适用困局与权利秩序混乱。我国应根据民法总则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渔业权等海域物权进行系统梳理,以建构类型明确的海域物权结构,以及符合法理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7.
龚兵 《北方法学》2013,(2):131-142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俄罗斯土地权利立法变迁,分别以土地再分配和土地权利有效实现为阶段性目标,形成了公私并存的土地所有权体系,以土地租赁为主、限制物权为辅的土地利用制度格局和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土地权利规范调整模式。当前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现代化驱动下,对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法律调整彻底回归到私法框架中来,遵循物权逻辑改造土地权利体系,强化土地权利稳定性,扩充土地限制物权类型,增加公民、法人利用土地的机会成为俄罗斯土地权利立法再发展的主旨方向。  相似文献   

8.
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黄锡生  王江 《河北法学》2008,26(5):15-21
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构建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自然资源与传统物权制度上的"物"不同,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属性。同时,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这些原因导致了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传统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之间存在差异。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应是对传统物权制度理论基础的借鉴和超越。从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法理学的视角探究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物权立法的“绿色”理性选择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当前 ,中国正在制定物权法与民法典。如何将自然资源物权化是其中的热点之一。本刊约请一批中青年学者就此进行讨论 ,认为物权立法应该立足于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 ,进行准物权的制度设计 ,并围绕着林业权、水权、狩猎权、渔业权诸类准物权的立法构建展开论述 ,以期能促进相关立法的进一步细化。欢迎有识者藉此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论水权物权立法的基本思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金海统 《法学》2004,(12):97-99
当前 ,中国正在制定物权法与民法典。如何将自然资源物权化是其中的热点之一。本刊约请一批中青年学者就此进行讨论 ,认为物权立法应该立足于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 ,进行准物权的制度设计 ,并围绕着林业权、水权、狩猎权、渔业权诸类准物权的立法构建展开论述 ,以期能促进相关立法的进一步细化。欢迎有识者藉此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1.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所有权在权利性质、权能设置、行使方式、法律保护等方面与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存在重大差别,已脱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的理论构成和立法结构。依公物法的理论看,《物权法》中规定的国有财产可类型化为国有自然资源、国有公共用财产及国有营运资产等,它们分别具有国有公物或国有私物的属性。国家所有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二重性,受私法和公法共同调整,是一种特殊的混合法律关系。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构应当超越私法的传统界域。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置财产权总则,将国家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专章或专节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2.
论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由于我国没有采取独立的海上保险法的立法模式 ,有关代位求偿权的问题见于《保险法》、《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中 ,需要整体综合进行理论探讨 ,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参照国际立法经验 ,予以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蒋光福 《政法学刊》2005,22(6):29-31
按照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划分为两大部分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此为物权法的基本结构框架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基本框架之下,应该包括哪些具体的物权类型,是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应对我国物权法的应然体系做以构建,以期对我国的物权立法能够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4.
吴凯杰 《法学研究》2020,(3):123-142
作为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新兴环境立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环境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存在发生规范冲突和赘余的可能,有必要明确其价值定位以及相应的规范表达。在生态文明入宪、入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环境基本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内含对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期待,需要自然保护地立法予以表达。相较于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立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调整目标,且具有调整对象的系统性和调整方式的调适性,契合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需要。为落实这一价值期待,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构建以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采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类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  相似文献   

15.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即有明确规定,而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留置权概念的界定亦无出其右。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虽未完全引入物权概念,但也规定和确立了以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为核心的船舶物权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其中的留置权制度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留置权制度产生影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留置权概念的突破角度出发,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留置权制度及海事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相似文献   

17.
继承回复请求权源自于罗马法中的继承诉,而继承诉属于对物之诉。源于继承诉(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权,而作为确保物权人对物圆满支配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只要物权存在,它就不断产生,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于消灭时效,它应与产生其之物权一起为取得时效的客体。既然如此,继承回复请求权亦不应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在完善我国继承法时宜借鉴意大利、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之立法例,规定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但不影响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则对每一占有物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党中央及时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标志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等。法律意识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完善法律的内容,使传统社会的法变成和谐社会的法,法通过调整不同个体、群体、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相对和谐的人际、群际、地区关系,形成相对和谐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9.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巩固 《法学研究》2013,(4):19-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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