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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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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刑事速裁案件应否采用两审终审制,我国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虽认可速裁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但刑事速裁案件二审启动率低、上诉撤诉率高、量刑争议占二审启动事由比例高等现象表明,简单适用普通二审程序不符合速裁程序运行的客观需求.此外,上诉是否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效力被否定也是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重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应当以均衡价值观为指导,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官裁判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强化一审法官的审查义务并建立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一审法官的强制说理机制,在确保一审法官向控辩双方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对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2.
以目前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机制——速裁机制为研究对象,从速裁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入手,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现有的两种速裁机制的设计类型,比较了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异同,并针对实践探索中出现的问题,以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为依托,提出改革的建议,以期民事速裁机制能在今后发挥更犬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以目前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机制--速裁机制为研究对象,从速裁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入手,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现有的两种速裁机制的设计类型,比较了速裁机制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异同,并针对实践探索中出现的问题,以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为依托,提出改革的建议,以期民事速裁机制能在今后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郑博 《人民检察》2017,(20):49-52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构建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以下简称“速裁程序”)相配套的非羁押诉讼,是推进刑事案件办理繁简分流,实现案件办理提质增效的有效途径。速裁程序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期探索,  相似文献   

5.
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得以推行的直接动因是解决司法资源的不足与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民商案件的数量快速增加,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仅依靠增加办案人员并不能长期有效的解决面临的困难,民商事速裁机制在探索中应运而生。通过各地法院多年的探索、实践,速裁机制在解决当前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当清醒的认识到速裁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不足之处,对其加以完善,方能使这一机制发挥更显著的效用,取得更高层次发展。  相似文献   

6.
按照中央部署,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并专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司法行政机关参与试点工作作出部署。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工作部署,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指导律师做好速裁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取得了成绩。  相似文献   

7.
2011年3月最高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排部署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作为广西高院指定的试点单位之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在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工作成效,形成了较成熟的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因此,西乡塘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对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进行调研,探索小额速裁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课题组采用座谈会、专题讨论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充分掌握了南宁市各个城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总体情况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运行情况,深入分析小额速裁运行环境,对如何构建和健全小额速裁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分析难点、有的放矢,提出  相似文献   

8.
《中国审判》2014,(12):96-9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提出的“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合理确定备审半Ⅱ节点的时限,消除审判流程中的瓶颈和阻滞;有效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督促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诉讼周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实现”三项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自2013年10月份以来,福州中院在已有民商事速裁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速裁合议庭建设,优化速裁工作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相似文献   

9.
为实现保障诉讼公正、提升诉讼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等目的,以程序分流原理为理论根据的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机制应运而生。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对适用的案件标准和案件范围有明确的限定。为充分发挥速裁程序效用,要进行严密的程序构建,具体包括启动与回转程序、庭前准备程序、集中庭审与宣判程序、审判组织与裁决程序以及程序运行过程中应避免的风险等。在审判实践中,要把握好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兼容并用。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21,(5):80-87
速裁程序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物,体现实用主义价值;刑事和解贯彻的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导致以刑事和解为适用条件的速裁程序体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目前两种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差异,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出现矛盾,且两种程序的审前程序较繁琐,致使两种制度的结合会进一步降低司法效率;同时立法未明确能否对同时符合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情形的被告人给予双重量刑优惠,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混乱。故如何协调刑事和解与速裁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当前亟需澄清的问题,首先在理念上应承认刑事和解是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个环节,两种制度的的衔接建立在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基础上。此外在程序层面,应简化速裁案件的审前程序、确立"刑拘直诉"模式;重新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力内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强化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性之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其审前分流作用。在实体层面,应以实现刑罚轻缓化为指导,给予被告人双重量刑优惠,以实现速裁案件"简者更简、轻者更轻"目标。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适用过程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速裁程序本身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对速裁程序的明文规定,有关速裁程序的规范化运作等一系列问题还处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之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亦各有不同.人民法院推行速裁程序顺应了公民平等接近司法权利的要求,是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路径,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相互协调的体现.规范我国民事速裁程序必须明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速裁审理的组织机构、速裁案件的审判模式、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协调,对速裁程序的司法救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加强对速裁程序运作的监督与管理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吴英姿 《当代法学》2021,35(4):60-72
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把速裁程序建设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的意图.但现有改革思路未能跳出简易程序的框架,且囿于现行法的规定,速裁程序的独立性尚未证成.独立速裁程序正式制度化的前提,是揭示其不同于简易程序的本质特征.速裁程序与略式程序有很高的适配性.运用略式程序基本原理,以当事人对实体问题没有争议为前提,在审理程序、裁判效力性质、程序保障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独立的速裁程序规则.以速裁程序构建为抓手,系统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有助于提高改革的系统集成效应.  相似文献   

13.
《法庭内外》2011,(7):64-64
2011年5月20日,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北京市高级法院正式启动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作为最高法院小额速裁工作试点法院,当天立案、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这是北京市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小额速裁案件。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对于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改革,国内许多较有影响的媒体都给予了积极的报道。2004年2月1日《法制日报》报道:我国深圳罗湖区法院推出了全国第一个“速裁法庭”,该庭规定,凡是双方争议不大的民事经济案件,只要被告放弃15日答辩期,当事人可以随  相似文献   

15.
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省略庭审程序即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存在争议。在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野下,基于与域外处罚令程序的对比,我国速裁程序目前并不具备“书面审”的条件。从实体维度来看,速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尚未“轻微”到可以书面审理的程度,处罚令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相当,速裁程序采用“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在程序维度上,速裁程序审前阶段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还未“充分”到足以省略庭审的程度,庭审程序在保障和核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当务之急乃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而非将其省略。首先,在宏观认识上应明确开庭审理对于速裁程序的意义;其次,在微观操作层面应重塑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16.
杨诚 《犯罪研究》2016,(6):88-94
2014年10月,根据市委政法委部署,上海选择了六个区的检察院、法院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工作之初,检察院、法院从自身的诉讼程序出发,单纯地压缩工作流程,简化庭审程序,以此减少案件在起诉、审判的流转期限。然而收效不大。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耗时仍往往在2、3个月,取保候审案件用时更多,部分案件甚至用足一年才移送审查起诉。法院的庭审程序简化,造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工作量增加。同时,在试点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速裁程序案件与简易程序案件一样--“都是案情简单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庭审前也都向法院提交了基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从轻量刑建议,起诉和判决的证据标准也相同”,由于司法机关自身搜集证据、办案用时的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动接受司法机关在两个程序间的选择适用。那么在简易程序之外另设速裁程序有无必要?速裁程序作为区别于简易程序的一项新诉讼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在哪?速裁程序较简易程序在量刑上更加从轻的理论基础又在哪里?  相似文献   

17.
廖中洪 《现代法学》2011,33(1):134-142
"民事速裁"不同类型的设置与规定,是减少审判资源损耗,科学、合理、迅速、及时裁判决断案件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立法有关"民事速裁"类型的设置不仅单一,内容也过于简陋。为此,对于"民事速裁"类型、特征与设置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加强"民事速裁"不同类型的立法设置,是应对与解决民事案件急剧上升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8.
陈永红 《中国审判》2011,(10):87-89
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如何进一步简化程序、及时有效地化解人民群众纷争,许多基层人民法院作了各种有益的探索,案件速裁机制研究是其重要内容。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是较早探索实践民事案件速裁的基层法院之一,2004年3月制定实施了《关于适用速裁方式审理部分民事案件的规则》,2006年5月进行修订,其后又作了完善,形成稳定模式,并经实践运用,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本文结合祥云法院的探索实践,作些初浅调研,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所启动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和未来的可能立法,既要立足我国本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实践,也应当吸收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的国际经验。美国的辩诉交易和德国的简易程序等快速审理程序在适用案件的范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和审理方式等方面,显示出与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显著不同的风格。从比较法的意义上,将中国、美国和德国的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进行横向比较,不仅有利于深入剖析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规范,而且可为未来速裁程序的科学立法提供国际经验。  相似文献   

20.
正浦东法院:诉调对接探新路作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年以来先后设立了民商事案件速裁、诉前调解、执前督促、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机制。在此基础上,2010年8月设立了诉调对接中心,组成人员包括3名管理层人员、9名诉调法官、39名专职调解员以及28名其他工作人员,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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