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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3日,灵璧县检察院对吕霞等6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吕霞、周佑明、崔莉、卢伟、闽凡兰、朱敬峰6人.系灵璧县灵城镇居民,均是“太平洋精彩生活”高级会员。自2010年以来.他们以电子商务为幌子.以太平洋官方网精彩生活为依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借口.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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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永柱于2000年1月31日加入以“加盟连锁”、“网络营销”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其向上线蒋月娥交了3900元取得业务员资格后,与其他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聚集在海口市白沙门中村一带接受传销培训。2000年4月2日晚上,当被告人黄永柱与其他传销人员听“成功人士分享会”时,传销人员黄建、王飞、跞博突然走进会场,称传销是一场骗局,若想回家就去找上线把本钱拿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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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广州的张某系广州某传销公司的传销员。经其诱人的宣传鼓动,远在江西省某县公安局工作的远房亲戚李某按照张某所讲的参加传销的条件,先用3900元从张某手中买下一台广州某传销公司的传销产品健康器,并填写了该传销公司有关参加传销的表格,作为张某的下线传销员加入传销网络。听了张某的宣传,看了传销公司的资料,李某以为只要发展一些人成为自己的下线传销员,即可旱涝保收,多发展多得报酬,并将荣升经理、总裁,财源滚滚。但经过20多天的努力,李某一无所获,未发展一个传销员。李某大失所望,故要求退出传销,要退还3900元。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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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11月1日起,《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正式施行。据悉, 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地方性法规。 在这部创制性立法法规中,对形态复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作出明确界 定,具体规定了5种情形:一是组织者、参加者劝诱、介绍、发展他人通过交纳入门 费或者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以此牟取利益的;二是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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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INEVITAllLETRENDTOTHELEGISLATIONOFPASSINGONSALESATDIFFERENTLEVELS多层次传销,也称“无店铺销售”,指经依法批准从事多层次传销的企业,通过发展多层次的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将商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直销方式。这种以“网络市场学”为理论基底的直销方式,将产品使用者、产品零售者、产品销售管理者三位一体,与其他促销手段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它无须支付店面租金、装珍设备价款,故可以较低成本赚取较大利润。由于传销人员与传销企业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故企业不必承担工资、退休金等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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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曾一度被查禁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全国各地死灰复燃,且呈现出手段更加隐蔽、复杂,更具欺骗性的样态。据报道,2001年度全国查处非法传销案件2340件,取缔传销窝点2559个,清理参与非法传销人员17万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涉嫌犯罪人员580余人。①传销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0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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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8日9时许,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接到山西籍马某求助称:其女儿马红(化名,24岁,山西人,某大学毕业生)被骗到邳州市参加传销活动被困,请求救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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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组织领导传销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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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被告人宋鸣键为进行传销活动 ,于 1 998年 1 1月 1 8日通过被告人朱欢荣注册成立上海键搏商贸有限公司。同年 1 1月 2 4日 ,被告人盛炯、费林平、朱欢荣为参与传销活动而分别向键搏公司投资 ,成为该公司股东。四名被告人采用凡在键搏公司购买一套价值人民币980元至 1 2 0 0元的产品者 ,即成为公司业务员 ,业务员每传销一套产品可得“直销奖”、“分红奖”、“网中网奖”等方式组织传销。 1 999年 2月 ,被告人蒋守宏、沈红梅为参与传销 ,亦分别投资而成为键搏公司股东。上述六人组成了键搏公司董事会 ,由被告人宋鸣键担任董事长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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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9日,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根据受害人付某的举报线索,立案侦办了一起由台湾籍犯罪嫌疑人操纵的典型的靠非法传销手段大肆骗敛钱财的特大非法经营案件,经过10个月的调查取证,初步查明这个犯罪集团以台湾华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永森及其妻子李珮瑜为头目,自1996年以来,先后设立3家贸易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他们以长沙、上海为总部,推行实施所谓“全球得利”计划,采取会员制网络传销形式,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5个大中城市建立办事处、服务站等传销网点,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大肆非法传销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大批群众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涉案金额高达6亿多元,涉及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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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是指所有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受害人的权利源于自然状态中人的生存需要和人作为人的道德资格,应当首先承认每个人都有认定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观权利,赋予每个人确认受害人的资格和自由。在这个前提下,区分"命不好的人"、"受苦的人"和"特殊的不幸的人"才具有现实基础,也为甄别不同形式的救济理论确立了立论的基础和方向。现代权利救济理论承认受害人作为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的双重身份,它的使命在于贯彻自我救济的权利这一核心观念,从而与道德范式下的怜悯论和神学意义上的救赎学拉开了距离,以此张扬人的价值和自我救赎的世俗意义,为与一种合乎正义的社会结构相契合的善政或权利的道德提供驱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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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0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陈某、李某作为刘某的下线相继加入刘某的传销组织,每人入会时各交纳了21万元的入会费。2010年初,该传销组织无法继续进行并予以解散,张某等四人便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或让刘某交出其上线。刘某既无法找到其上线也不愿意赔偿张某等人损失,于是刘某更换了电话号码及住址以躲避张某等人。张某等四人在无法联系上刘某的情况下,为了迫使刘某出面,于是共谋伪造了一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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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传销这种独具特色的经营方式起源于3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与传统的销售完全不同的营销方式。传销公司通过多层次的、独立的传销者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每一位传销者除了可将商品销售出去以赚取零售利润外,还可以自己推荐、训练一些新的传销者以建立销售网,并通过销售网来销售公司产品以获得差额利润。这种营销方式以“倍增市场学”为理论基础,利用传销者一传十、十传百的口碑方式来传播企业信誉,通过庞大的销售网络推销本企业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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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传销型集资犯罪行为人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抑或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存在争议,但鲜有人提出对同一传销组织中不同类型的人员应区别定性。然而同一传销组织中,有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人员,还有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等,不同人员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单一定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在准确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对象的基础上,将传销活动一般组织者、领导者及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违反传销规则擅自转移传销资金的传销活动的操纵人员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具有双重目的及行为的予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