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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程序性制裁所针对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以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为其基本制裁方式。这种“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使得程序正义价值得到现实的保障,促使法院不成为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帮凶”和“共犯”,并对其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在举行司法审查的前提下,作出违法和无效之宣告。当然,作为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程序性制裁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尽管如此,程序性制裁对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实施仍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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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制度初创时立法的粗疏,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辩护功能难以发挥的司法隐忧依然存在,有必要从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寻求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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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行为的程序性和科学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程序除应当具有"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有"程序性"。"正当性"是法律程序的实体价值所在;"程序性"是法律程序的程序价值的存在基础。法律程序在正当性意义上必须满足最低正义的标准;而法律程序在"程序性"意义上则必须满足适度的要求。那种将程序等同于"步骤、次序、过程、方式",或者等同于"相互关系"的观点是缺乏对程序深入考察和混淆了程序和程序活动的结果。审判行为在我国三大诉讼中存在程序性的不同表现,通过对三大诉讼法法律规则总量中义务性词汇和权利性词汇的统计分析,认为比较而言,法院在我国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存在着程序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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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 ,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 ,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 ,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程序性制裁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等主要方式。完善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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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性违法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其危害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影响程序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败坏公安机关的形象,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赋予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是程序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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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的误区及应对思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乃至程序性辩护先行。面对辩护形态的多元化,对程序性辩护存在认识不足以及过度辩护两种误区。应加强对程序性辩护诉讼原理研究,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特点及诉讼价值。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程序性辩护八大误区以及应对思路:立法宗旨理解不到位,望文生义确定程序违法;不当放大程序瑕疵,过度进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顾此失彼,缺乏连贯性和完整性;辩护目标不清,不能准确界定证明对象;忽视程序违法程度差异,辩护缺乏“硬道理”;没有以“证”质“证”,证据形式定位不当;滥用程序性辩护,“质疑”不成反被“质疑”误;有错就辨、小错大辩,程序公正观念绝对化。研究应对程序性辩护思路和方法,避免程序性辩护误区,提高庭审诉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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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民诉法必须设置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使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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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程序性违法相对于实体性违法,程序性违法是指程序参与主体违反某一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这里的程序参与主体,既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也包括程序的主持者——法官,还包括其他参与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负有一定义务的主体,如鉴定人员、翻译人员、证人等。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在司法界、理论界及社会公众中的深刻影响,程序性违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至今也没有)。一般而言,程序性违法行为只要没有严重到影响实体判决的公正,该行为即不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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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程序正义理念的传播、刑事诉讼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程序性辩护的探讨也逐步兴起。但是,影响程序性辩护理论产生的因素有哪些?什么是程序性辩护?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辩护的有关规定?以及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35条时增加程序性辩护的规定是否可行?笔者本文将追寻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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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在范围上仅局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在程序性法律后果上,单一的“发回重审”制度,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原则。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主要是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其次要拓宽程序性裁判的范围;最后应当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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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中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三个法律文本的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针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大陆法国家建立了旨在制裁这种违法行为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尽管在大多数场合 ,程序性违法行为需要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效之后果 ,但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质性无效”的理念 ,使得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与提供权利救济结合起来。同时 ,在宣告无效的实施问题上 ,大陆法国家尽管有时允许利害关系人直接行使诉权 ,但更多地保留了法官依据职权主动加以救济的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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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合理的裁判结论最终是追求实体问题的合理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实体问题本身,忽视了程序性证明对实体性裁判结论的影响。法律论证由实体法律论证和程序法律论证组成,通过程序法律论证体系的构建,其所涉及的程序法规范论证、程序性事实论证、逻辑推理方法论证、程序性结论论证等能阐明其论证范围及对实体裁判结论的影响,以获得程序性证明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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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与"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诉讼模式有相当的距离"。〔1〕因传统使然,普通民众对牺牲实体公正的纯粹程序公正认同度较低,对符合程序公正理念但实体不公之裁判的接受度也较低。证据规则不可能完全脱离国情而追求纯粹的程序公正。故而,符合国情的选择应该是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优先考量实体公正,并对程序公正予以相应的保障。对程序瑕疵行为,应科以程序性制裁而尽量避免实体恶性失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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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性制裁弥补实体性制裁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我国确立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处分、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在内的多种直接对刑讯者本人进行实体性处罚的制裁措施。现阶段,众多因素限制了这些实体制裁措施效用的有效发挥。其中部分因素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诉讼制度变革予以消除,但是这些变革都较为重大,何时实现乃至能否实现都还是个问题,而部分因素则不可能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消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机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程序性制裁能发挥效用,并与实体性制裁互相配合,以抑制刑讯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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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其程序设计的是否合理、运作是否顺畅,对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乃至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以及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均会产生重要影响。确定一正当化的刑事诉讼启动模式,需要分析一国法律传统因素、价值权衡取向、相关诉讼制度等。当前,我国可吸收随机型启动模式合理因素,改革我们现行程序性启动模式,明确启动程序的及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可救济性原则以及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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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作证制度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与诉讼价值.实体价值在于发现实体真实,实现实体公正、正义和公平;其程序价值在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提高诉讼效率,防止非法取证.然而,我国目前并未形成完善的刑事警察作证制度.本文拟从刑事诉讼价值的角度来论述警察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我国刑事警察作证制度的拟制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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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作证制度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与诉讼价值.实体价值在于发现实体真实,实现实体公正、正义和公平;其程序价值在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提高诉讼效率,防止非法取证.然而,我国目前并未形成完善的刑事警察作证制度.本文拟从刑事诉讼价值的角度来论述警察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我国刑事警察作证制度的拟制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