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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撤回起诉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公诉变更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样也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体现,它既是一种程序补救机制,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公诉过程中行使诉权,贯彻有错必纠原则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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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作为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之一,在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探索着试行暂缓起诉。我们需要在借鉴国际上关于暂缓起诉的立法和司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暂缓起诉的诉讼价值,构建中国语境下的现代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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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以暂缓起诉为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体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加之暂缓起诉制度的缺失,给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亟待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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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作为公诉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要求与体现。本文将对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能够对规范我国暂缓起诉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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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程序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不起诉权进行必要的制约是保证公诉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中、德、日、法等国纷纷建立了被害人对不起诉权的制约机制,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检察机关审慎周延地行使公诉权。但是我国公诉转自诉程序的制度设计,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弊端。本文作者建议我国立法吸取德国强制起诉程序和日本准起诉程序的有益经验,取消以自诉制约公诉的机制,代之以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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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英国制约检察机关起诉工作的重要途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英国检察机关在个案中通过司法审查实现向法律和当事人负责,以此弥补检察机关在整体上向议会负责的不足。长期以来,英国高等法院倾向于不愿意介入审查起诉裁量权,被害人通常也得不到成功质疑不起诉决定所必需的决定理由,司法审查监督不起诉决定的作用相对有限。近年来,英国法院审查不起诉决定的意愿有增强趋势,这促使检察机关对提供不起诉理由做出改进,并在合法合理行使起诉裁量权方面日益面临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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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作为公诉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要求与体现。本文在分析对未成年人实行暂缓起诉具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基础上,提出在实体条件、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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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 ,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 ,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 ,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 ,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 ,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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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有着自己独特的形态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制和诉讼机制,公益诉讼符合经济法责任社会性的要求,与经济法责任的实现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传统公诉权在我国长期被认为专指"刑事公诉权",客观上阻却了现代公诉权的拓展。随着现代法律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加强,传统公诉权制度日显单薄和不足。因此,建构现代公诉制度不仅是公诉权在具体制度中的应用和拓展,而且更加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实现经济法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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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因变更制度具有制约起诉变更权、限定审判对象和保障辩护权的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制度框架内,对公诉变更问题中存在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随意变更问题,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而且有剥夺刑事被告人基本防御权之虞.英美和日本的诉因变更制度中对公诉和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和对被告人防御权的保障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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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裁量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能否进入审判程序,因而对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当前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司法框架下,三地区公诉裁量权在内涵、主体、原则、范围和制约机制等方面的较大差异必定导致三地互涉案件在起诉裁量进而在裁判结果上甚为悬殊,这对犯罪嫌疑人个人不公平,对三地的司法协作也存在消极影响.因此,应借鉴香港和澳门的经验,从适用范围、裁量类型等方面调整和完善大陆地区的公诉裁量制度,实现公诉的节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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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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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事关国家刑罚权的放弃或调整,事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影响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紧密关联。但是目前撤回公诉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应在总结我国撤诉经验和目前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立法上重构撤回公诉制度,完善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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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eeing Criminal Justice: The Supervisory Role of the Public Prosecution Service in China 下载免费PDF全文
Yu Mou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2017,44(4):620-645
The Chinese public prosecution service, the procuracy, is modelled on the Soviet Union system and has been accorded the controversial function of supervising other legal institutions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Drawing upon my own empirical data on the prosecution of crime in China, this article critically examines the way the power of supervision operates from an internal perspective. It argues that the power of supervision has been used as an institutional asset to secure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curacy by analysing its oversight of police investigations and court decisions, the way prosecutors perceive themselves, and the efficacy of the supervision in a comparative context.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procuracy dictates that it is unable to undertake the role of supervision to safeguard the criminal proces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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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99-104
公诉权和辩护权的形成过程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二者都深深地根植于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和诉讼文化之中。世界上公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公诉制度和辩护制度的形成和表现形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实现公诉权和辩护权的平等对抗是控辩式诉讼制度的初衷,为达到这一目标,我国还需要从完善诉讼制度方面加快刑事诉讼改革的步伐,努力使公诉权和辩护权由不平等走向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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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örg-Martin Jehle Paul Smit Josef Zila 《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2008,14(2-3):161-179
This article presents the core issue of an 11 European countries study on the processes of diversion and prosecution with the public prosecutor as the key player. In consequence of a high workload large proportions of mass crimes are not brought before court, but are ended at earlier stages of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Here the public prosecution service fulfils a selective function which differs from country to country according to its legal status and discretionary powers. Therefore the prosecutorial case-ending decisions in form of dismissal of proceedings, conditional disposals and penal orders can not be treated in isolation, but in dependence of its role within the whol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especially of the input from the police level.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