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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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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理学界,权利义务一致性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定论。此命题有时表达为“权利义务相统一”,有的表达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的表达为“权利义务一致性”。不沦是何种表达方法,至少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二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权利义务不仅是相对应而存在的,而且权利本身也就是一种义务。包括这两个含义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2.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在社会主义社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一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明显的,比较容易理解.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体现不明显,尤其是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如何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就需要认真探讨.本文就是着重探讨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3.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的国度里,它们的结合方式和侧重点是不同的,表现了社会制度是否合理和公正。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伦理学上的权利义务,有政治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等。本文涉及的主要是政治学和法学意义上  相似文献   

4.
试析马克思的一句法律格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马克思著作中一句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法学界通常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来概括这句格言所要表达的思想。但是,人们对这句格言本身的理解却并不一致。国内很多颇具权威性的论著和教科书都认为,马克思的格言意在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律的领域中,存在着一种权利,就必定同时存在相应的义务;存在着一种义务,也必定同  相似文献   

5.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不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继承法中多处提出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要求,尤其在法定继承中,权利义务一致的精神较为突出。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继承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不是对应关系,这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尽义务并不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两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两种观点何者为是?就此谈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2,(5):42-52
权利泛化现象对权利观念的可能危害,要求必须尽快构建科学的新兴(型)权利证成标准。根据权利义务统一性命题,新兴(型)权利必然对应有相应义务。以此为基础的“对应义务验证说”认为,一项权利是否成立可能存在不休争论,但若转化为“该权利所对应义务是否应当成立”,就有可能引导论者超越价值情感纠葛对新兴(型)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形成较为清晰的内心确证。这更有利于论者进一步认识权利的必然义务成本,从而更为理性和审慎地对待新兴(型)权利主张。  相似文献   

7.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坚持“权利本位论”,有的主张“义务重心论”,有的坚持“权利义务本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义务的观点,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无补益.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对权利义务的观点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还没有权利、义务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总结了大量材料后指出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  相似文献   

8.
依法治理主体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依法治理权利和履行依法治理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类主体明确自己的权利,认真行使权利;还需要明确自己的义务,履行好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责任联结着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责任意识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孕育出来的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依法治理主体的价值就在于责任。所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工作的今天,各类依法治理主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法学》1991,(5)
2.“无本位说”的批评及“本位说”的反批评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着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法以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本位说的根本缺陷在于;(1)它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以所谓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见《当代法学》1990年第4期马新福文)事实上不存在着固定的和普遍  相似文献   

10.
法言法语     
《中国卫生法制》2010,(3):32-32
“平衡论”与“控权论” “平衡论”——“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11.
关于平衡理论的性质分析与价值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平衡”的界说 以“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提出后,就“平衡”之含义,具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观点,现列举如下: 观点一:“平衡论”之首创者认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和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1) 观点二:有人认为,“行政法中的平衡,实质上是一种使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可以分解为以下方…  相似文献   

12.
权利与义务作为既矛盾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关系.不深入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仅容易导致对权利或义务的偏狭认识,也难于正确理解权利义务的价值,更难于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保证权利义务价值的实现.一、  相似文献   

13.
本文针对法的“权利本位”的命题,从法的实质意义、形式意义和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这一命题是不科学的。并结合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法的权利说的历史发展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权利说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和论述,说明还是倡导“权利与义务一致”有利无弊,符合法的规律要求。但以权利为核心进行研究和建立相应的法理学体系的尝试则是无可非议的。  相似文献   

14.
<正>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在报刊上提出了“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主张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必须和他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相一致。他们认为:继承人只有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赡养、抚养义务,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尽了多少赡养、抚养义务,就应取得多少遗产。我认为,“权利义务一致”作为遗产继承原则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5.
平衡论——平衡论观点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  相似文献   

16.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问题,理论界,有的主张是一种诉讼权利;有的认为是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有的说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笔者认为,无论是权利说、权利义务说,还是需要说,都是值得  相似文献   

17.
关于义务与权利的随想(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认为义务来自于权利,我不揣冒昧,作以下关于义务与权利关系的随想,以求教于法学界的老师、同仁。 1.义务与权利的区别何在? 有人认为,权利是利益,义务是负担和不利。 我想,另一种看法似乎更有道理。有的学者在指出权利构成的五个要素时指出:作为权利本质属性或构成要素的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  相似文献   

18.
<正> 法律以什么为重心?也就是以什么为基础、为中心、为本位的问题,这是我国法学理论界目前正在热烈讨论的一个问题。有的同志主张法律以义务为本位,有的同志主张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两种看法,各执一端。它们的共同之点是同现实社会相脱节,不能用以恰当地处理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原则。所以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看法。法律关系是这样一种关系,即由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联系起来的人们(或人的联合体——组织)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区别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现代行政法不应是管理法、控权法,而应是“平衡法”,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应当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在总体上应当平衡。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我平衡。“平衡论”是以各种现实的法律手段作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的。建立“平衡论”的理论范畴,对于推动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发展,促进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于实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学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关于权利问题,马克思先后写下过两段比较著名的格言。 格言(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 格言(2).;“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②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这两段格言都是马克思关于权利问题的经典论断,因而给予了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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