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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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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近征求全民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凸现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应遵循婚后所得推定共有的准则,其法理依据是夫妻之间存在的协力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之间就采用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与一般财产契约不同,其直接产生夫妻财产法上的效力,即以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替代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无论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共同财产制都存有一定缺陷。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结构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可以弥补共同财产制之不足。  相似文献   

2.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马忆南 《中国法学》2001,(1):140-147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于2001年4月颁布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本文从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之转换、法定财产制到约定财产制之转变两个方面对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进步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4.
<正>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其形式,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当代各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最为普遍。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婚姻终止时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制,即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5.
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法政策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完善的夫妻财产制是我国婚姻法修改的目的之一。本文首先阐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结构体系,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原理和夫妻财产契约理论分析现行法及专家建议稿的缺失,并从夫妻财产制的内容结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在很大程度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虽然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由于部分条文本身存在缺陷和人们理解上的偏差,仍然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学理上的争论.加之,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立足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我国法定财产制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本文着重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厘清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概述、范围、认定、认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本文从我国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和作用入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作论述,在此基础上,分析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陈玉玲 《政法学刊》2006,23(6):81-85
修改后的两岸新夫妻财产制,虽然呈现出一些共同点,但仍有诸多冲突。我国建立了与台湾地区相类似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制;台湾地区废弃了危害夫妻平等地位的联合财产制,增设了法定财产制和剩余财产分配制。台湾地区新夫妻财产制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9.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学领域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是婚姻中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以及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0.
李娜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3):114-123
德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始于1958年,在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一直为德国公众广泛认可和接受.但随着德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原有的各项规定或不足以应对或有失公允.为此,德国立法者于2009年进行了立法改革,针对夫妻财产共同制下"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调整对象和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改;此外,德国各州法院也通过限制夫妻财产合同的有效性,强化了"财产增加额均衡"的适用范围.在德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完善"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无疑也给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改革提供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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