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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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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琼 《经济与法》2003,(10):21-22
目前,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等有缺陷的公司设立行为一定程度存在,而我国既没有关于公司瑕疵登记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建立公司设立无效的制度。笔者试图通过对各国关于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建立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实践中公司股东的出资往往存在瑕疵,不仅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还加大了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从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者的股东资格认定及出资瑕疵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与出资瑕疵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股东(包括发起人,下同)瑕疵出资是我国公司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关涉到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与其他股东之间、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以及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认定等法律问题。其中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一、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在大陆法系公司法上,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源于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即要求公司资本与公司资  相似文献   

4.
公司设立是为了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这对于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设立瑕疵常有发生,对此法律该如何加以规制涉及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文首先厘清了设立瑕疵的概念,在比较分析国内外设立瑕疵法律规制的基础上试为我国的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宗正 《法治研究》2009,(10):12-16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经济组织,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有其现实的正当意义与依据。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冲突,为此,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出资于公司,禁止出资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同时,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登记、经营期限延长和破产、清算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改革,是从理念到措施的根本性变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研究提供了新的制度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是对土地发展权的完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立法上的创造.区别于其他非现金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既具有物权性质,同时兼具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立法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坚守“三个不得”的基础上发掘其投资功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依然存在出资制度内部构设及实施机制法律静态配置错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封闭性与公司市场性冲突等问题,同时来自制度运行外部条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制约也不容忽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法律规制应置于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资本观下进行,保障农民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评估定价、出资履行、信息公开等.  相似文献   

7.
近些年,因瑕疵股权转让在实践中引发纠纷现象不断涌现,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公司的法理学术研究中,大多侧重于出资瑕疵与相关责任,也缺乏法律方面系统性的研究。本文作者就对常见的瑕疵股权转让存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的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崔玥 《法制与社会》2012,(12):91-92
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法律制度已在不断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此方面更是做出了突破。  相似文献   

9.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房绍坤  王洪平 《中国法学》2005,5(2):104-116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0.
公司股东在约定出资期限内未缴清全部认缴出资的,属于瑕疵出资;公司按照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比例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合理性;在公司解散清算的特殊阶段,被限制的瑕疵出资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予恢复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民商法理念。  相似文献   

11.
现物出资即非现金出资,是股东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出资方式的一种,与现金出资相比,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实践中出资标的物的过高评价等不正当行为屡屡发生,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货币出资人、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各国公司法对现物出资均作了不同的限制,形成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其中尤以德国公司法的制度规制较为严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现物出资问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和简单,不足以防范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以下将从四个方面对中德两国公司法关于现物出资的…  相似文献   

12.
罗培新  胡改蓉 《法学》2006,(12):152-155
2006年11月13日,华东政法学院一年一度的公司法律论坛顺利举行。本论坛自2001年来,每年11月中旬举行,主要就一年来公司法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进行探讨。2006年的论坛首次以著名学者、资深法官、优秀律师同台对话的形式,对理论上仍有争议、法律上还未准确定位的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问题以及我国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新引入的公司司法解散问题,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律师执业等不同角度进行探讨,以期推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在这两方面的不断完善。本次论坛第一单元的议题为“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问题”,由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  相似文献   

13.
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卓  李岩 《行政与法》2006,(3):124-126
通过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合理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应当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违约提供法律救济、完善发起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我国现行的规则,对股东出资瑕疵对债权人责任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仍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5.
李玲玉 《法制与社会》2011,(15):270-270
公司设立瑕疵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与新公司法倡导效率优先、鼓励投资及推崇私法自治的理念格格不入,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瑕疵设立规制上虽然存在来自传统的差异,但是都力求促成公司企业维持,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6.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是市场活动的最主要主体。公司的影响力与重要性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下越加彰显。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要想人格健全,则必须资本充实。若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则公司法人独立的基础就会被动摇。股东是需要依章程承担其所应履行的出资义务的,若因不按章程履行义务导致出资瑕疵,则会影响公司信誉与交易诚信。因为通过章程,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到详实的公司信息,准确判断出公司现有能力,精确地预测到交易的结果。另外,出资瑕疵对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股东之间实行同股同权原则,出资瑕疵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动摇了稳定的社会经济,并阻碍了其发展与进步。但是,众所周知,于现实的生活之中,股东出资瑕疵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学界对此的研究则尚存在着不足,本文期待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希望有所突破,并对股东出资瑕疵有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引。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时,并不会导致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只要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就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自身的瑕疵原因,会产生一些诸如转让程序、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影响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因此本文对如何处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19.
出资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形成公司资本和支撑公司经营有基础性的作用。出资的具体形式直接决定着公司资本的构成,影响着公司资本的确定和维持。由于债权出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我国对于出资形式的选择又一直比较谨慎,所以其一直被排除在法定出资形式之外。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背景下,对于效率的追求开始占据核心地位,放松对于出资形式的限制成为公司法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可行性及其法律规制,对于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陈桂勇 《河北法学》2005,23(2):100-103
现物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中较为敏感的话题。以现物出资不仅要符合出资协议的约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即构成瑕疵。现物出资瑕疵包括标的物上的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也包括出资行为的瑕疵。为了保证资本充实原则,现物出资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出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出资瑕疵被发现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公司设立前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与公司设立后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按照瑕疵大小的不同,又可分为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与未达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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