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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于强行平仓究竟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全面结算会员的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转义务说三种不同的看法.权利转义务说碌则上有其道理,但其对义务的阶段划分过于笼统,有必要进一步细分.未及时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平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性质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保证金的丰盈情况划分为两个阶段,与此相对应的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分别为附严格条件的权利和义务.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性质可以根据客户保证佥的丰盈情况划分为三个阶段,与此相对应的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分别为一般的权利、附严格条件的权利和义务.期货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按强行平仓的适用条件,擅自强行平仓的,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的法律后果;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或者客户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2.
叶檀 《法人》2008,(9):88-88
以对市场判断精准著称的“炒金”专家张卫星最近在金价下挫、外汇管制趋严的双重夹击中败下阵来。日前他旗下的高德黄金已经清仓出局,明星产品高德黄金通也已暂停。高德黄金多名客户说,该公司强行平仓,导致原有浮亏变为实际损失,有的一手亏了上百万元  相似文献   

3.
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者被砍仓。因依据强行平仓的原因不同,我国期货市场上的强行平仓分为三类:一是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平;二是因违规行为而强平;三是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平。本文所指的强行平仓系第一类,即指期货交易过程中,在期货交易者期货持仓所需的保证金不足,其又未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通知及时追加不足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期货交易者的期货持仓进行反向交易,将所得资金补足期货交易者所需保证金的法律行为。由于我国目前期货交易法尚未颁布,现有的期货法规没有对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学术界对其  相似文献   

4.
因强行平仓引起的期货经纪纠纷案件的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审判实践中,因强行平仓引起的欺货经纪纠纷案件在期货纠纷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此类纠纷一般由期货投资者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为期货经纪机构,诉讼请求通常为赔偿亏损的保证金,理由则主要为强行平...  相似文献   

5.
本文主要讨论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与计算,从民法基本理论出发,以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展开论述。认为可得利益的定义应从客观标准进行确定。在计算可得利益的损失上,着重讨论了可预见规则关于预见时间点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指出探讨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累计计算问题对于解决渎职行为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打击预防职务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田韶华 《法商研究》2013,(1):127-135
侵害财产权造成之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应当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此项损失之赔偿应当满足确定性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其中对于确定性的证明应区别于积极损害,采合理确定性标准,但此项标准不适用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的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应细化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对于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公式法、差额法、类推法、酌定法等多种方法。对于计算标准,原则上采主观标准,但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可以采取客观计算标准。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考虑假设原因并对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  相似文献   

8.
张辉 《法学论坛》2023,(5):110-123
自《民法典》第1232条原则性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开始对能否就生态环境损害本身提起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展开探讨。其中,对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一步提出并开始讨论应当如何选择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与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并规定应当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基数。基于对48起有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功能损失呈现出多元混乱的局面,特别是在认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时,各法院存在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不明、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不一的问题,进而造成以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基数面临重复评价、加重处罚以及可操作性不强、不具有普适性等多重困境。基于此,在现阶段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尚未完善、相关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暂时不宜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数额作为基数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  相似文献   

9.
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限于给权利人经济上造成的损失。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通常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必要时可以以合理的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10.
交易可优化资源分配,更好发挥物之价值,法律对物之交易价值应予保护。房屋、机动车及其他财物受损均可能产生交易性贬值损失,但我国法律未规定明确的赔偿规则,判例学说亦存在分歧。交易性贬值损失系交易价值之降低,属直接损失、附随经济损失,符合可预见规则。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中,交易性贬值损失如满足各自的构成要件即可赔偿,不应增设额外的赔偿条件。交易性贬值损失之计算,应在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第1184条及法发〔2009〕40号第10条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计算时点应视受害人是否将受损财物转卖及选择的评估方法而定,不应局限于某一固定的计算时点。修理过程中的以新换旧导致受害人额外获利可能引发损益相抵问题。损益相抵规则之适用,应肯认贬值损失与以新换旧之获益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财物受损情况、受损部分等因素。  相似文献   

11.
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依据,在对侵权损害进行科学鉴别和公允判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立法上对于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价值鉴定尚无明确具体的计算办法,有必要总结相关实务经验,推动相关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进而促进知识产权侵权损失鉴定的科学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12.
王婧 《法人》2009,(4):54-55
当期,中国市场的国外奢侈品牌逐步强行收回代理权,中国代理商多年的投入和努力被强行抛弃,其巨大的商业利益损失,谁来补偿?  相似文献   

13.
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委托理财活动的基本形式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所有或募集的资全、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有的委托人或受托人还与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签订监管合同,委托它们作为投资活动的监管人,监督证券、期货的投资理财情况,并对账户资金持有额约定一个警戒线。当资金或证券、期货市值低于约定警戒线时,监管人须向受托人和委托人发出警告,受托人须及时追加投资达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由委托人授权监管人限制或禁止受托人进行交易乃至强行平仓,以归还委托人的投资本息。  相似文献   

14.
违法所得是影响内幕交易定罪量刑的重大要素,但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判例的实践争议性及资本市场刑法理论解释能力的有限性,共同决定了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亟须完善。内幕信息公开后,市场价格客观出现了与信息内涵相应方向的价格波动,应推定信息与价格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内幕交易者实际实施的相关平仓价格水平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价格;内幕信息与平仓价格水平无关,交易所得是受外部市场介入因素影响的,应当排除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或者扣除相应数额;未完成平仓或者意图规避损失的内幕交易,其违法所得属于法律拟制的犯罪结果,应根据内幕信息与市场价格关联性、持仓水平、规避损失等具体要素进行司法核定。内幕信息传递的违法所得,应当根据信息价值是否通过他人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转化为信息传递者的个人经济利益予以核定。  相似文献   

15.
《法治与社会》2004,(5):43-43
问:2004年2月,我开车为一家电器厂运送配件,不料在公路上发生车祸。造成部分货物损失,请问:因公路事故发生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6.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缺陷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应该纳入产品责任赔偿范畴是持否定态度的,但这并不代表这一态度的正当性,因为排除产品自身损失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重要问题:产品自身如何认定?附着于其上的抽象物(如信息数据)算是自身的一部分,还是其他独立于其之外的物呢?产品自身发生了添附之后,该产品还是其自身么?本文认为应该将产品自身损失纳入产品责任范围,而对于"自身"的认定,应该设定认定的标准,并设置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17.
由于一些期货公司没有在交易所为不同的客户设不同的代码,造成了多户一码的客户在从事期货交易时,对同品种、同交割月、同数量期货合约的反向操作时被交易所认为该期货经纪公司已平仓而停止与其他会员单位的实物交割,由此造成客户的损失而发生期货纠纷.多户一码是否允许?其交易后果是什么?期货公司的赢亏和经纪公司“多户一码”有无关系?经纪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刊“问题与探讨”栏目刊登的《期货经纪公司对多客户使用同一代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文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  相似文献   

18.
论侵权的间接损失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侵权损害行为所导致的间接损失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侵权损害赔偿额度与损害结果不相当的现象。间接损失认定范围的狭小和额度的偏低是导致全面赔偿原则没有得到真正实现的重要原因。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在间接损失算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计算间接损失的动态方法。  相似文献   

19.
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是其商业价值,商业价值不同于商品或服务的自身价值,其具有期限不定性、数值波动性、评价相对性等特征。商业价值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损失评估基准具有合理性。在评估商业秘密侵权损失时,应综合考量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商业秘密使用中的商业价值、侵权损害程度等因素。  相似文献   

20.
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功能被界定为损失分担,但是如何予以适用在这部法律中是不确定的,似乎完全是个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本文基于事故总成本的理论框架,指出公平责任作为损失分担机制的不足,并利用这一框架提出适用公平责任时应予考虑的主要因素和一般的适用顺序。特别强调了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时可能会发生过高的管理费用,以及这一考虑对制度设计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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