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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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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私法立法对意思自治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趋势:一方面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选择法律时间、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等方面规定得越来越宽松 另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排除强制性规则,限制意思自治在特殊合同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传统的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扩张适用于涉外侵权准据法的选择中,这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由于传统的惯性思维以及对意思自治原则滥用的担心,国内外仍然大量存在着限制侵权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立法和主张.这显然不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在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中,不仅要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要在选择主体、选择范围、选择时间、选择方式、决定事项等问题上扩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3.
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文在考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领域内的历史源流以后,分析、论证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最后着重结合我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和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向,阐明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代冲突法领域的若干新发展:(1)在特殊的合同领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和在一般的合同领域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2)其适用领域逐步从合同领域扩展到侵权、继承、婚姻家庭和信托等领域  相似文献   

4.
意思自治是合同的灵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意思自治实际上是契约自由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自然延伸,作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CISG中也有一些关于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适用的规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5.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已为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确认。在我国,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确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本文将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所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该原则下当事人权利的限制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适用领域的扩展胡永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它又逐渐不同程度地扩展到侵权、继承、婚姻家庭等领域。本文旨在论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这些领域的新发展。一、合同领域合同领域...  相似文献   

7.
刘贵祥 《中国法律》2011,(6):12-15,65-69
四、意思自治原则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同样在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的广泛承认和运用。该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选择支配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该原则最初仅适用於合同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其法理基础是,既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自由创设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有权利选择指导他们所签协议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8.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我国法律已确立了这项原则。本文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针对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时间、范围、效力、变更选择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进行了阐述。我国应尽早批准这个公约,真正使意思自治原则得以更好地实施  相似文献   

9.
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选择约束其合同关系的法律的个人自由。实体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欧共体全体成员国法律中已成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并受各成员国宪法保护。实体法中,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定可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找到,该领域普遍认为当事人可以选择任...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在涉外经济合同中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立场,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肯定了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极易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由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国际私法上称“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实行这条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这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因为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的情  相似文献   

11.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对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合同冲突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则有待修正、补充和完善。2012年年底的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规则尽管作了部分补充,但仍有待完善和补充。对比分析现有司法解释和罗马条例Ⅰ,是对我国意思自治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与补充完善的恰当起点。我国不应承认默示法律选择,不应不加限定地允许当事人进行部分选择。在允许当事人变更选择时,应设置变更选择的限制条件,而且变更选择的时间应恢复到一审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我国已借鉴罗马条例Ⅰ处理非国家法或现代商人法的问题,未来司法实务就应贯彻"纳入说"。  相似文献   

12.
韩秀丽 《海峡法学》2012,14(1):99-105
涉外不动产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许多国家都对其予以特别考虑,规定不动产合同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种冲突规范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所在地利益,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能反映最密切联系原则.更多的国家出于尊重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考虑,允许当事人约定不动产合同的法律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不动产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建议不动产合同原则上可采用意思自治优先,最密切联系原则补缺,但对位于我国的不动产则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   

13.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了充分肯定,其适用范围从合同扩展到了侵权、物权、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形式多样,但从实际效果看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主要影响因素来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身的固有局限、立法层面的不周延、司法过程的适用不当.为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实践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应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克服规则局限、完善相关条款、正确适用规则,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4.
王慧 《河北法学》2007,25(12):117-120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及国际公约公认的首要原则.但在理论上及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其中包括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当事人通过改变或创设连结点的方式以使其合同表面符合有"实际联系"的要求,被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对此问题的澄清有利于正确认识国际私法各种制度存在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就等于接受了当事人有权规避某一国法律的事实.当事人规避"实际联系"并未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国际私法不能用"实际联系"来限制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  相似文献   

15.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现代仲裁法江伟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在国际私法上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中提出的,但它的意义绝不止于国际私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显得更为重要。这一原则与契约自由有着天然的联系,它字于契约自由的产生,但...  相似文献   

16.
于志宏 《政法学刊》2003,20(4):42-45
我国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的合同法律制度有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能力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解决三地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应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有些合同有其特殊性,可做例外处理,直接指出其应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但对意思自治的方式、选择时间、范围以及无选择时的法律适用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某些条款关于约定的优先性规定不明确,采用唯一选择和单方当事人选择原则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在草案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应列入意思自治原则,对意思自治的方式、选择时间、范围以及约定的优先性等作出明确规定;取消唯一选择和单方当事人选择原则;规定无选择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8.
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的合意并赋予其法律效果。主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场合,客观解释适用于当事人意思分歧的场合。客观解释同样遵循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客观解释场合,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若与规范意思一致,将被视为合同意思。理性人是假想的人像,其特征表现为理性行为并具有私法上诚信原则所要求的各种品质。如果对理性人行为预测的结果与某方当事人意思一致,那么这个意思就被视为合同意思。预测理性人行为需要尽可能地搜寻相关证据,所以合同意思的获得主要依赖于证据。证明自己意思的当事人自然实现了意思自治,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也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所以合同的客观解释一样可以保全私法上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当事人的各方都特别关心适用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出现争议时,以哪个国家法律为依据,都将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与有关国的权益。笔者仅就涉及经济合同法第五、六条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粗浅理解。 (l)“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经过自由协商,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国内法、外国法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来作为准据法。这种选择又有两种形式:“明示”,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合同所应适用的法津,或者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一致用书面或口头同意合同适用的法律;“默示”,当事人对于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表示,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往往根据某种迹象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但这种推定,往往不代表当事人的真正意图。所以,默示也为有些国家所否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明示是肯定的,而对于默示则未明确加以肯定或否定。我认为,默示选择,应予排除。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案例,分析了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四种适用情况,即作为合适的法律原则或贸易惯例适用,作为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补充方式适用,作为现代商人法适用,以及作为合同部分无法律选择条款时适用。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在此种情况中,在合同领域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还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表示的承认,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与传统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为简便,对我国合同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也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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