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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工作中,检察机关一般重点对这三个条件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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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只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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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司法机关在具备前一个条件下,在是否批捕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尺度,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是否逮捕的法律尺度,便于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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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的前两个条件容易把握,但对什么是“有逮捕必要”,怎样才“无逮捕必要”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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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准确、恰当地把握逮捕条件,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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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证据要件优先、刑罚要件虚置、社会危险性要件偏离以及径行逮捕规定机械性是出现高逮捕率现象的重要原因.为降低逮捕率,我们可改变一般逮捕与径行逮捕"二元化"标准,构建"一元化"逮捕标准.同时,将刑罚要件作为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判断因素,构建"两步式"判断法: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逮捕基础事由,即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步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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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本文从分析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入手,同时对不批捕案件如何进行释法说理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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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存在对逮捕证据把握过严、较少考虑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存在"构罪即捕"等问题.应当在完善立法、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不捕说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保障不批准逮捕权的正确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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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逮捕条件均主要采用了“三要件说”,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其中“必要性条件”是整个逮捕制度的核心,是控制逮捕适用范围,平衡逮捕措施保障人权和保护诉讼两大价值目标的关键。96年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规定较为模糊.虽然也引入了“社会危险性”概念,但无论是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还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均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危险性”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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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实质性条件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逮捕的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三个方面研究了适用逮捕的实质要件,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探讨。同时本文还着重论述了变更型逮捕与一般逮捕所应具有的关系,以保障逮捕适用的合理性、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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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其立法本意在于,再次犯罪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法律要加以严惩,予以径行逮捕。何谓曾经故意犯罪,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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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权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受案后开庭审理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使用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暂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其使用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在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之后,依据逮捕的三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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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逮捕必要”适用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以得知,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比较绝大多数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适用“无逮捕必要”可谓是凤毛麟角。结合我院侦查监督的实际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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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在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逮捕的证据标准认识不一。本文拟就逮捕的证据标准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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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主要是将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就使得批捕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其理论上的过于概念化,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就逮捕条件较以往放宽了还是更加严格了抑或没有变化众说不一。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笔者试结合实践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