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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诉讼的问题,阐述了"政府信息"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论述了如何理解、把握、运用、认定和处理有关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涉及国家秘密的标准及司法审查方法、"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规定,关于"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但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不正确及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一些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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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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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原先的规定固然是为了防止不当信息发布与错误信息传播对突发事件处置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但是该规定对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作为,采取的是一种立足于进行“压制”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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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鸿劼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4):23-25
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环境知情权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措施较弱等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及一些国际法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环境知情权的法律地位、拓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扩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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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划定了不予公开的界限,为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法做好定密管理,不再仅仅是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认真梳理《条例》与国家定密管理规定的衔接性内容,充分认识《条例》有关规定及其对调节行政机关定密行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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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地震、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慈善力量在提供急需物资、及时帮扶群众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2016年慈善法颁布时,将突发事件救助规定为一项慈善活动,并要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在新冠疫情应对等突发事件中,社会普遍感受到,这些规定无法充分满足应急慈善的实践需求。为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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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媒体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公众是突发事件最直接的承灾主体.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政府有责任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众传递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发生、演进与处置的信息。这不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还有助于消除各种流言和谣言.避免出现过度恐慌和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通过媒体报道有效地发布相关信息.既是成功应对突发事件的前提条件.也是塑造责任政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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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公开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突发事件中信息公开不利于社会稳定,“信息公开越全面,社会越混乱”,所以紧急情况下,公民的知情权应该受到限制。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突发事件发生时,他们总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拒绝公开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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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0):1-8
渝府发[2011]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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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但推进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基础。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情境下,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要强调全面、准确,也要强调及时动态公开、及时连续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既要考虑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压力,又要彰显"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价值取向,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情境下的政府信息公开预留一定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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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前后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修改情况,探讨了条例制定前后地方信息公开规定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