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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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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和运用。本文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分别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申请与审查程序、审判程序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展开阐述,较为全面地论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实现事后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案外人的事后救济就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提起再审制度并存。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内容,考察相关国家的类似制度我们发现,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未来需要合理定位、扩大主体适用范围、与第三人再审制度择一适用及增设诈害防止参加等事前救济形式,以妥当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面对着虚假诉讼侵蚀司法公信力的猖獗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仓促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程序规则的粗糙与多头救济的混乱局面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面临着极大困难。确定裁判效力的绝对化趋势与第三人参加诉讼路径的壅塞使得作为事后非常救济途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而难以实现立法预期目标。从实体法层面寻求受诉讼诈害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将其作为第56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人并赋予其参加诉讼之机会当属解释论者所能努力之方向,也是从程序法层面厘清各种事后救济的关系、细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并逐步拓展其制度功能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成越 《法律适用》2014,(3):110-113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新增制度,因尚未有配套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导致了观念上的模糊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本文从宏观上阐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功能定位及其现实意义,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提出了建议,并从微观上择取了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适格第三人、审理程序以及法律效力这四个审判实践中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重点论述。  相似文献   

5.
程奕 《中国审判》2014,(10):82-84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遏制诈害之诉、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对案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得过于概括,且缺乏配套措施,加之实务中对此的理解不同,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滥用的现象。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撤销之诉既是民诉法第二修正稿的亮点,又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现实生活的需要,是程序价值的要求,同时也是权利人利益保障的全方位体现。基于此,民诉法第二修正稿在第56条第3款设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的出台,与理论、实践之间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在充分研究台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础上,文章从立法模式以及设置程序两方面提出了更为详尽的完善制度。  相似文献   

7.
秦萌 《法制与社会》2013,(35):91-92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项新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抑制恶意诉讼。但该项制度仅一条规定过于简疏,影响其实际适用。本文从我国与他国之间对该项制度的比较入手。提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项新规定的不足,对于其后的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的建议。建立完整的第三人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8.
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9.
为防止虚假诉讼,树立司法权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3年至2014年9月全省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进行了统计和调研,梳理出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情况(一)现状2013年至2014年9月,海南法院共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25件。从请求撤销的对象来看,对判决提起诉讼的23  相似文献   

10.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民诉解释),于2015年2月4日正式实施.民诉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详细解释,有助于全面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本文认为,要想全面贯彻实施该制度,有必要对其适用的范围进行明确化.本次民诉解释虽然通过第297条间接的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但尚存在缺陷.因此,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基础之上,着重阐述裁定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仲裁裁决应当适用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黄锴 《法学研究》2020,(1):67-82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给付判决作扩张解释的现象,这将导致给付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在适用范围上发生重叠,致使新增给付判决的立法目的落空。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纠纷解决”的立法目的,塑造了“低强度审查模式—高强度审查模式”的司法审查强度区间,要求法院对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作出区分。履行判决原则上只能是程序性裁判。给付判决的制度功能在于确立实体性裁判的裁判方式,弥补履行判决在功能上的不足。现阶段,给付判决尚不能发挥“多用途武器”之功能,其适用空间应限于法律规范规定的给付义务、给付行政范畴内的给付义务、以金钱或财产为内容的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12.
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持身份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诸多国家都赋予了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它是判决"相对效原则"的例外。通过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限制适用辩论主义、实行职权探知等特别"法则"的施行,为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扩张提供了依据。但从施行这些特别法则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难以实现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固守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力"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应另辟它路实现对法律地位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3.
刘艳红  刘浩 《法学家》2020,(1):90-104,193,19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具有指引作用。指导性案例中对核心价值观之具体内容的直接引用或间接体现,对案例形成前期的司法个案裁判具有指导意义。核心价值观参与司法适用,应具体化为一种司法价值观,并明确其适用的具体边界,以减少适用的主观性、伦理性、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根据司法价值观的一般内容要求,应对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予以选择,并兼顾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引领与法理论证,注重核心价值观各内容要素之间的关联性。核心价值观对于形成后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分类作用,应注意形成核心价值观不同具体内容方面的案例群,并明确指导性案例形成的主要目的。  相似文献   

14.
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审查,应基于刑事证据审查标准,合理尊重其公定力,形式审查为主,以审慎态度进行实质审查,并把握不以司法裁判代替行政意志之基本原则。基于对公平正义及司法独立价值的追求,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效力的否定,不受该行政行为是否被撤销所羁束,司法机关有权以查明的事实,据实认定。  相似文献   

16.
薛波 《时代法学》2020,(1):25-34
立法定位既是商法通则立法的基点和逻辑起点,亦是指导商法通则司法适用的线索和指南。从商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关系、自身属性、适用对象三方面考虑,商法通则应当是“补充法”“权利法”和“裁判法”。制定商法通则不是对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否定,恰恰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有益“完善”;商法通则的内容设计应当以商事权利为主轴和核心;其规范逻辑结构与构成要素应当符合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之要求,以便于法适用和司法裁判。在三者关系上,“补充法”和“裁判法”的商法通则是从“外部”关系进行考虑的;“权利法”是从商法通则“内部”属性来认识的;“权利法”和“补充法”的商法通则是从“静态”视角看待的,“裁判法”是从“动态”适用视角考虑的。  相似文献   

17.
基于撤销的理由、目的和法律效果,撤销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生效但在成立时即存在瑕疵的行政许可事后被撤销;另一类是合法的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从事违法行为而被撤销。撤销许可很有可能构成一种行政处罚,但并非所有的撤销许可都是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而骗取许可登记为由撤销许可,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该撤销许可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在撤销许可前出具的、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司法鉴定文书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戴锐 《证据科学》2011,19(4):425-430
证据排除纠纷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解决这种纠纷应当享有处分与主导的权利。因此应当给予当事人以基本的听证保障,构建起正当的证据排除程序。而合适的裁判形式的选择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法院职权的顺利行使。中间判决是适合于民事证据排除的裁判形式。民事证据排除裁判具备争点效。应当在我国构建合适的证据排除裁判。  相似文献   

19.
孙波 《政治与法律》2021,(1):107-120
目前,我国缺乏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对备案审查结果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也有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撤销的法规嗣后无效,被要求修改或废止的司法解释自议案通过之日起停止施行。此种规定与理论界的认知存在着较大差异,正式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则取消了有关溯及力的内容。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涉及法的一致性、法的安定性、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等多种法益,需要对这些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的法益进行综合的衡量。在我国,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应以专门且更高级别的文件规定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问题,对立法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实行备案审查决定上的无差别适用。与此同时,应在衡量法益的基础上赋予“撤销”和“废止”相同的效果,并对基于无效规范所作的司法裁判及其他行为进行效力区分,还应当在比较规范性文件与其所违反的上位法的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的基础上决定溯及力的起点。  相似文献   

20.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准确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传统的范畴理论,法律表达应符合准确性这一基本要求,故追求准确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目标之一。但是,由于对事物的界定模糊不清以及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常使用模糊词语,有助于增强语言表达的效率及保护当事人权利,但也会带来诸如过分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不利后果。对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可借助内外部指导、司法判决以及相关语境而使之明确化,从而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分膨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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