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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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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生境生物相克损害案件是一种生态破坏型案件,以生态系统失衡造成损害为表现形式,我国对此类生态破坏型案件的规定较少。要实现对此类损害的救济,国家应当建立起个别化救济和社会化救济相结合的完整救济体系,即要建立起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为原则的小生境生物相克损害个别化救济体系,完善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损害填补不能完全通过个别化救济实现的,通过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预防治理基金等途径保证受害人的救济和生态环境的恢复。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争议主要源于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些基本概念存在模糊认识或歧义。侵权责任是与救济权相对应的概念:知识产权侵权对于权利人来说产生了救济权,对于侵权人来说产生了民事责任。救济权可以分为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前者相联系的民事责任,不问过错;与后者相联系的归责原则则是过错原则。与知识产权请求权相联系的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几乎没有争论,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提法本身就存在问题,只有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才有探讨的必要。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比较适宜。  相似文献   

3.
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免责事由。侵权行为抗辩事由又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属于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后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加害人也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自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民法均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学界大多数主张此类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但过错推定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5.
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居民小区流浪猫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及过错具体内容的不同,相应的责任承担主体也不同。如果受害人对自己所受的损失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错,则损害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如果受害人对自己所受损失非出于故意过错,则需要由其他主体来承担相应的救济责任。现实生活中,在寻求原饲养人无果的情况下,一些爱猫的投喂者成为了被侵权人诉求的目标。投喂者是否属于饲养人的范畴,其行为是否构成特殊侵权或一般侵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既无原饲养人又无投喂者爱心投喂行为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也可能存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保障小区环境清洁卫生和安保责任的行为,因此也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事故损害的法律救济路径的选择要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依据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对受害人救济体现的是法律的实质正义,依据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对加害人加以诘难及其对受害人赔偿体现的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我国未来事故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应坚持事故损害赔偿的路径应该多样化,归责原则应该多样化;同时在加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以此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7.
一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范意旨,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离婚而非侵权行为,其性质应是法定责任。该条列举四种情形旨在规定对离婚的四种过错而非四种侵权行为。其要件应包括:离婚、损害、过错、离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传统的过错心理状态说与实践中过错标准的客观化不相匹配。过错以自由意志为哲学基础,履行行为自由与道德评价的功能。过错的加害人本位破坏了当事人双方的平衡,背离了侵权责任损害补偿的基本功能。过错的本质是行为偏差,其决定者应当是社会共同体而不是法官。应当重新定位过错的地位,改变"无过错,无责任"的做法,缩小过错的适用范围,建立起平等对待的多元、多重的侵权责任归责体系规则。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致雇员人身损害的案件本来与普通的侵权案件并无实质的区别,但是由于雇佣关系的存在,司法解释规定雇主应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将雇员的损失转嫁于雇主,再由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通过追偿权来弥补自身损失。此种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雇员的损害得到及时的救济,但是却忽视了雇主的利益,使雇主承担了自己过错之外的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违社会公平,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已经失效,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1.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罪均是因为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违反注意义务、存在过失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理论上的区分或许清晰,但法律实践中却很难截然分开,区别二者的关键在于过失的严重程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以过失为基础,有过失,则有责任,但医疗事故罪却不尽然。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责任,却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有其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即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原因为主观要件“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严重程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加客观要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严重不负责任”客观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2.
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归责原则体系指导下的四要件说,然而,这一认定标准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中似有不妥之处,尤其是对于绝对权利而言。通过对绝对权利的法理分析,建议引入无损害结果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传统认定标准之不足的有效措施,从而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体系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13.
行政追偿制度构建之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对被追偿者来说是一种重大过错行政责任。行政追偿权行使的条件须是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或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公务人员主观上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要完善行政追偿程序,并放宽相应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5.
产品责任归责理论的关键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产品缺陷可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三类。制造缺陷宜采用严格责任,而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应采用过错责任。我国法律应该摒弃现行的严格责任的单一归责原则,适用严格和过错相辅助的二元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6.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无过错的配偶方 ,义务主体应是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方 ,不宜将离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视为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意在对无过错受害方给予精神抚慰。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存在三方面缺陷:限制行政赔偿范围;不能解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引起的行政赔偿问题;难以解决共同侵权、混合过错等情况下的责任分担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赔偿应主要采用客观过错原则,并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辅助原则。  相似文献   

18.
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有别于现行民事立法上的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对于此种侵权,侵权行为法的传统归责原则,无法提供合理的解决,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自然悬挂物附着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共同承担,但责任范围应有所区别。无论是为救济受害人还是出于遏制损害发生的考虑,都应当将该侵权纳入侵权行为法。  相似文献   

19.
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承载他人创作成果的唯一载体灭失,如果他人的创作成果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则行为人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对该物质载体的财产所有权,还侵害了他人对该载体上所承载的作品所应享有的著作权,应按导致作品唯一载体灭失的各方的过错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各界众说纷纭。通过运用文义解释及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能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将上述责任理解为"违约责任",更为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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