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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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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析现行立法,治安案件证明制度存在以下诸多缺陷:审查与运用证据的主体不分立、权能非独立;证明责任"有责任、无后果";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证明体系要素不完整;证据审查制度和程序形同虚设,使证据审查流于形式。治安案件证明制度的完善思路包括:分立证据调查、审查和运用权能,重构证据审查程序;完善证明责任体系;明确证据审查运用规则。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如何对公安机关实施的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实行监督制约,构建对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十分必要。检察机关应该成为对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进行审查批准的主体。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审批部门的确定,审查的内容和期限,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适用期限及法律责任,对审查结果的救济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庭前审查程序存在一定的缺陷 ,对其改革完善应该结合目前的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一并进行 ,并且应当坚持以公正、效率为价值取向 ,以程序公开、程序参与、控辩平等、书面审查为主 ,言词审查为辅的基本原则 ,并充分发挥程序过滤、程序分流、证据展示、确定争点、程序准备五大功能。  相似文献   

4.
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存在着缺陷,并不能真正地保护耕地,效率低下,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进行城镇建设时的用地需要.为此,需要进行以下改革:分离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下放土地征收审批权到县级政府;赋予拟被征地农民参与决定土地征收方案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公众参与领域中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行政法中 ,虽然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主体范围已经扩大了 ,但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行政参与裁量权 ,加强公众参与领域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对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 ,可分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和实施行政决策时的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 ,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公众参与事项和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方式等。  相似文献   

6.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这种书面化、审批化、信息来源单一化的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责任分散化。规范审查批捕行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查批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形成控辩审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7.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 关于劳教的审批权。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很明确。依笔者浅见,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可做如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在现阶段不能消弱更不能撤销,而应大力健全和加强。它可以在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委托各地、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这里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  相似文献   

8.
城镇化进程中的征地拆迁构成了各关涉主体利益博弈的场域,城乡二元制度下的土地出让收益则进一步加剧了博弈的复杂性。基于对N市Q区征地拆迁实践的考察,提出多赢利益共享的观点及其初步分析框架,旨在解决"利从何来""谁参与分享"以及"如何分享"的问题。其中,利益分享之"利"源于土地出让收益与征地补偿;参与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失地农民及开发商;利益分享的路径依赖于制度的建构、失地农民的参与、主体间的协调、分享方式的创新和监督体系的建立。在此过程中还需关注并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意外后果"。  相似文献   

9.
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对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必须统合考虑内外两方面的因素,即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以及司法审查制度赖以运行的外在制约条件。基于此,在审前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上,立法者应当着力构建一种"以内部制约为必要补充的二元主体审查模式"。惟其如此,方能既契合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又能有效回应中国司法特有的现实状况。  相似文献   

10.
论侦查阶段中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缺少一个系统的司法审查机制是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在设置上的重大缺陷.侦查阶段司法审查主体应为人民法院.审查对象为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及侦查活动所获取的证据.司法审查应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充分考虑到维护辩方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公私兼合"的契约形式,被害方和加害方享有缔约权和请求权,行使刑罚权的公权力主体享有提议、审查和监督权。该审查决定程序是刑事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不但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也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对该协议的审查包括了对"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相似文献   

12.
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分析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算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一直存在着地位缺失、对预算草案、调整和决算监督不力的缺陷。为此,从实体而言,预算法律制度必须在主体、分项审批的责任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在程序上,重在审查时间上进行修改,从而建立适合我们国情的预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性质、告知义务、执行等方面指出了该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条文中一个小的漏洞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制度的缺陷。通过这些问题,检察院可以设置类似于逮捕批准程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相对应检察院依职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审查、添加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等来完善对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审查机制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缺位造成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大结构性缺陷,基于对审前程序中侦控权力运行的制约、为被追诉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考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方向之一;审前司法审查的效力范围应当限定为有关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和审查起诉行为;司法审查之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我国人民检察院并不能担当司法审查之职能;司法审查方式可采取事先司法授权和事后司法救济的结合;其具体程序可按照司法授权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和公诉审查程序分别设计;此外,为实现人权保障和犯罪追究的协调统一,司法审查相应例外规则的确立也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5.
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性质、告知义务、执行等方面指出了该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条文中一个小的漏洞在实践中就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成为制度的缺陷.通过这些问题,检察院可以设置类似于逮捕批准程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相对应检察院依职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合法性审查、添加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阶段的审查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监督决定等来完善对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16.
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程序主体系统在构造上存在权利主体面窄、启动申请主体过少、执行参与主体简单化、独立的救济主体缺位等缺陷。基于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特定的程序对象考虑,在借鉴国外少年保释制度运作的经验和考察本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基础上,应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程序主体系统加以重构。  相似文献   

17.
在以刑事强制处分作为程序变更效果的监察措施运行过程中,其可因监察调查程序的特殊性而在调查终结前欠缺必要的刑事司法审查环节。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可对监察措施的审批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权限,这阻却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实效的发挥。以大陆法系强制处分的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为理论观照,强制处分的司法审查乃属法律保留事项,在司法保留与法官保留的语境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变更监察措施为刑事强制措施应遵循强制处分的适用规律。立法应保留将监察措施变更为轻缓刑事强制措施的处分空间,审酌实践中职务犯罪具体案由、证据收集情况及量刑期待等因素,细化完善留置期限类型化设定。同时,以留置为典型,监察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查应遵循"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要求。  相似文献   

18.
总结和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起到衔接作用的移送审查制度是符合诉讼规律和工作实际的顶层设计。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因滥用或误用"四种形态"转化机制而使监察案件未步入移送审查程序的现象,并在理论、制度及实践层面相继引发"外部监督不足、监检衔接不畅、惩治失衡风险"等问题。国家监察体制下移送审查程序的设置不仅需对监检移送审查的关系范式予以重塑,还要理性表达法治程序构造及其运行规律。为此,监检移送审查机制应塑造出追诉目的的一体关系、诉讼业务的互补关系、职权监督的双向关系、程序运作的制约关系等监检关系范式,并从主体权能、程序结构、实体惩治三个方面对监检移送审查制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关系到国之根本且具有其基本合理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并激化,如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范围较窄;征地程序不规范,救济程序不完善;征地收益分配不均,安置工作滞后。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对安徽省太和县253户失地农户的实地调查,提出几点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建议,即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按市场经济规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宽补偿范围;完善征地监督救济程序,实现程序正义;规范征地收益分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20.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 关于劳教的审批权,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很明确。依笔者浅见,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可做如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是以法律、法规规定而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在现阶段不能消弱更不能撤销,而应大力健全和加强。它可以在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委托各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这里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公安部[89]公(法)字69号《关于可否将劳动教养审批权委托区县公安局行使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将审批劳教的权力委托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行使。因此,受劳教委委托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只能是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第二,受委托的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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