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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因少数股股东退出机制短缺、资本多数决原则、合同预先规定的不足及法院遵循商业判断规则等原因,导致美国闭锁公司的少数股股东极易受到控制股东的压榨,为此,美国公司法为受压榨的股东设计了一套救济措施。考察美国的压榨行为处理机制,无疑会对我国公司法日后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一、资本多数决之缺陷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所持的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愈多,表决力愈大。而从法律上讲,公司任何重大决策都是股东集体表决的结果,因此,股东大会中拥有控制权的多数股股东的意志往往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少数股股东产生拘束力。作为一项决议原则,资本多数决是随着股东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逐步确立的,它是股份平等原则在公司表决方式上的集中体现,不仅基本平衡了股东的利益关系,而且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提高公司决策的效力,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论股东代表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制度,它对于解决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保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有些简略,对原告资格的持股数限制在实践中显得僵硬。另外,应明确公司在代表诉讼中的地位,要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和解做出限制。  相似文献   

4.
越来越普及的公司转投资 (即对外投资行为 )对传统的公司法理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动摇了人们长期以来所坚持的“独立主体说”、“公司社团性”等理论的基础。转投资是关联企业形成的重要原因 ,也是一人公司得以产生的主要原因 ,它不仅对公司的资本真实原则造成冲击 ,而且导致了公司“越权规则”的衰落。本文主要从转投资与关联企业、转投资与一人公司、转投资与公司资本真实原则和转投资与“越权规则”等四个方面阐述了转投资对传统公司法理念造成的冲击与挑战  相似文献   

5.
自2013年修订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以来,不仅引起了学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认识分歧,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新问题,要实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修订公司法时需要进一步正确衡平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需要深刻思考资本与资产的关系,需要准确处理“宽进”与“严管”的关系。同时,还必须补强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重视对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适时引入“资本充实原则”“衡平居次原则”,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规则,以及实缴资本优先的效力规则等,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之条款设置,赋予了商事主体选择适用公司法规则的自由空间,彰显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圭臬。然而,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效力认定问题并未做进一步阐明与规范,相关案件之裁判或者以公司合同理论为依据以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之合意性充分与否认定其效力,或者以股东平等原则为指引考察章程之"另有规定"有无侵犯股东固有权来判定其效力。公司作为团体组织,其建立在资本多数决基础之上的决议效力并不能单纯因股东之合意欠缺或者侵犯了少股股东之权益而招致否定性评价。"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案件之裁判应重在考察"另有规定"之目的与公正度而非其它。  相似文献   

7.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法律将股东大会中持股份额占多数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确保公司经营决策之效率,建立合理的公司机关制度,保护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起着重要而有益的作用。但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应被绝对化,否则公司的多数股东就可能依靠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上的优势而为所欲为,以至为了实现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防止公司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而为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历来为  相似文献   

8.
公司资本制度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我国《公司法》采法定资本制,而外资法采授权资本制。公司资本制度的“双轨制”现状不仅已不符合我国国情,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因而制定统一的公司法统一公司的资本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外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弃《公司法》之法定资本制和外资法之授权资本制,统一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于折衷资本制。  相似文献   

9.
作为当今世界最为主要的商主体——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其赢利性,而公司赢利性的背后却隐藏着其出资人——股东的赢利性,股东从公司获取赢利是其投资创办公司的原动力,积极推行股东的分红权也就成了《公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分红权的保护现状非常令人担忧,在市场机制不完善、诚信缺失的当下,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恶意侵害小股东分红权的现象非常普遍.而《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并不能称之为公司不对小股东分红的救济途径,因为这样的规定是让股东从原本赢利的公司彻底撤出,从本质上说就是彻底幻灭了股东的赢利性.  相似文献   

10.
尽管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在公司的运转过程中起到基石作用,但在公司实务中,由于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存在内在的冲突,所以导致控制股东“恃强凌弱”或中小股东“以小讹大”的现象,不利于公司的长期运转和发展.其研究方法是剖析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法理基础和规范适用出现的情况,进而得出两个解决此问题的研究结论:一是培植股权文化的内生力;二是强化控制股东的受信义务,以此构造相对公平的理论制度和利用两者的平衡点对控制股东进行约束,进而实现最大可能的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权利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裴绪胜 《工会论坛》2007,13(4):137-138
股份回购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中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制度之一。本文探讨了由于公司法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股份回购制度中,存在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进而提出了在股份回购中建立和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英美传统公司法上,把董事会超越公司间程的目的范围与第三人之间的契约行为称为“越权行为”(ultravires),对于“越权行为”的外部效力规则称之为“越权规则”(thedoctrineofultravires)。其含义是公司超越共章程目的范围的行为无效,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一、英美公司法  相似文献   

13.
由于控股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地发生。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在于,公司法应力求在股东利益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新公司法中的规范股东利益冲突的制度基本上维护了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保证了公司的运行效率,同时兼顾公平,给予小股东以特殊保护,实现了实质正义。建议完善股东大会法定人数等制度。  相似文献   

14.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的事由,如何理解新的证据成为是否透彻理解法律条文的关键问题。文章从规则、理论、实务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新的证据”的界定、审查和确认提出了合理阐释。  相似文献   

15.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问题,法律更倾向于公司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在个案中往往因公司多数决制度造成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问题.虽然法律为小股东设定了股份收买请求权及公司解散制度等救济途径,但此类规定更加侧重在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完整性的基础上再对小股东权益进行救济,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大股东压制行为是滥用权力且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根基,该种行为应由法律规制,而不能仅仅拘泥于“资本多数决”、“股权平等”等原则而对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事实视而不见,法律应持积极态度介入,强化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股东间实质的平等和自由.  相似文献   

16.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公司表决机制的演变密切相关,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相伴而生。该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其合理性在于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完成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本文将以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理论渊源以及基本的制度构成要素为基础,比较、分析国外对该制度的规定,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并指出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规定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施行六年多来 ,虽经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作了修改 ,但内容仅涉及两条 ,并未解决实践中已经证明 ,理论上也已取得基本共识的一些制度、规则、规范 ,本文遵循公司立法体例 ,从公司类型、资本制度、公司管理和运作以及公司责任制度等方面谈谈公司法修订时应注意的六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资本是公司赖以设立和发展的基础。为使公司资本的运行有序高效,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制度。现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问题。公司法修改应当采用统一的折衷资本制。  相似文献   

19.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当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公司资本无论对公司自身或他人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资本均规定了最低限额。但公司资本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必须对公司资本作出最低限额之规定。该规定无论对公司的经营还是对债权人保护,并无太大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公司法》应当取消这一限定。  相似文献   

20.
围绕公司的性质和公司法的规范方式,西方法学史上上演了一场关于公司契约理论的争论,其争议的焦点是意思与规则在公司法调整中的地位.意思自治能发挥主体的理性与智慧,实现效率,而规则能矫正意思瑕疵导致的不公,实现正义.公司的地位、公司法的性质以及意思与规则的各自优势,决定了公司法应采取以自治为主、强制为辅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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