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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申纯 《时代法学》2011,(5):4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而在刑法上做出的调整,以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护。本罪在行为上包括竞驰型和醉酒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此外,本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行为方式范围较窄,入罪门槛过低,资格刑缺失等,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6,(6):134-145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3.
正《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两种类型入罪,对法益保护早期化,体现了对超出社会容忍边界的高危行为的刑法评价,改变了以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人"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但是,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一类犯罪,且罪名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故在法律适用中,对危险驾驶并出现肇事后果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如何理解和适  相似文献   

4.
李波 《犯罪研究》2012,(1):22-31
立法活动不能仅着眼于迎合眼前的民意要求,而要从长远角度理性地看待民意,并参考社会治理的经验和犯罪成长的规律。从短期看,危险驾驶入罪化符合打击酒驾泛滥的现实需要,符合风险社会的犯罪预防理念。但从长远看,我国危险驾驶罪“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设置并不科学,势必会衍生一系列问题。建议在当前立法框架下对危险驾驶罪加强司法控制。  相似文献   

5.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本文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入罪,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本文以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为视角,浅析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并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实践,从立法及司法上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思考,探讨其不足之处及可完善之方向。  相似文献   

7.
赵栩 《法制与社会》2011,(25):136-137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对于控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这类可能给道路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危险驾驶罪表现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方式,前者要求情节恶劣,后者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是犯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一定的重合,但是这几种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8.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中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厘清;二是本罪的入罪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三是本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四是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与刑法其他罪名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9.
李川 《法学评论》2012,(4):113-120
危险犯之扩张不可避免但需以谦抑原则加以节制。而危险"显见可能性"理论应因刑法谦抑原则,为危险行为入罪提供相对清晰的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客观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立法上的入罪范围即哪些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入罪问题与司法认定标准问题即绝对酒精含量的认定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都由于危险之客观标准的模糊而产生认定困境。通过引入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可在立法上检视出危险驾驶罪已入罪行为虽然具有合理性但范围过窄;在司法上发现绝对酒精含量标准偏离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应予修正,并且追逐竞驶之"情节恶劣"性质上应与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相契合。  相似文献   

10.
近几年来,随着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危险驾驶行为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去年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使得此类行为更有研究的必要性。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近三年来黑河市交通肇事及受案的基本情况;文章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支撑危险驾驶罪的核心理论——抽象危险理论。第三部分,结合社会风险控制理论,论述了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必要性。本文认为,设立危险驾驶罪符合时代的需要,回应了社会的呼声。只有对危险驾驶行为提前介入,才能更好的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保证基本交通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1.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一般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交通状况而增设的新罪名,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由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与刑法规范体系之间缺乏协调性,导致了在罪状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也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对《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的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会发现现存的诸多问题仍然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展开和诠释.在调整立法之前,目前的当务之急则是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加以精确确定,自然就需要将其与行政法和刑法中其他犯罪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12.
乔沙 《政法学刊》2012,(4):22-28
德国社会学教授乌尔利希.贝克指出,风险社会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中心议题。为了实现对风险社会的管理,我国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上不断与时俱进,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是刑罚处罚的早期化,它是风险社会中风险控制的体现,能实现刑法的提前保护,又能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权滥用。  相似文献   

13.
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但是,每年将30万左右的人贴上罪犯标签并使之承担过重的犯罪附随后果,甚至沦为社会的对立面,这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巨大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实务中直接适用“但书”规定得出无罪结论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做法,存在说理不足、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硬伤”。“但书”规定只能在行为缺乏刑事不法,以及虽具备刑事不法但存在免责事由,从而缺乏处罚必要性等事实得以确认之后才能有限适用。为限定本罪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需要准确理解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尤其要对抽象危险进行必要的司法“印证式”判断,以确定立法者所预设的法益危险是否存在,妥当认定违法阻却事由,准确认定本罪的自首,提高缓刑适用率,将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处罚落到实处;在立法政策上,有必要根据犯罪发生的实证数据进行调整,适度提高入罪门槛,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限定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同时配套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建立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以有效降低犯罪的附随效果;在犯罪的情境预防方面,强制汽车制造商安装车载酒精监测装置是减少犯罪的关键手段。  相似文献   

14.
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在确定拘役的期限时,要以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基准,同时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节;在计算罚金的数额时,要以行为人的税后月收入为基准,同时考虑行为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成立的危险驾驶罪,完全可能由于发生了严重的实害结果而转化为其它犯罪,或者由于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质变而被其它犯罪所吸收,从而需要按照发生了转化或者吸收结果的重罪来处罚。  相似文献   

15.
肖灵 《政法学刊》2012,(4):11-16
抽象危险犯是将一种具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的犯罪形态。醉驾入刑体现了抽象危险犯的提前保护法益、规范行动指引、充分发挥国家在风险社会中的管理职能等价值,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为了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亦有必要对抽象危险犯作一定限制,完善醉驾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16.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17.
目前,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醉酒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实践中部分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纳入犯罪圈。为贯彻新时代良法善治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危险驾驶犯罪中醉酒标准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建议借助证据法遏止醉酒驾驶行为过度犯罪化倾向,对于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醉酒认定不宜过度依赖血液酒精鉴定,侦查机关应充分收集各类证据,统一交由审判者依其理性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对危险驾驶罪罪名的一点质疑———兼论罪名确定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强军 《河北法学》2012,(2):113-120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后,最高司法机关将两种行为的罪名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罪名和罪状之间出现“头大身子小”的名不副实现象。罪名和罪状之间应当具有内涵和外延上的匹配性,否则将难以实现罪名的检索功能和预防功能。基于此,在罪名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两大原则:准确性和简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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