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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保留并且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其对死刑案件设置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如特殊的死刑诉讼提请批准程序、大陪审团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死刑执行方式等,试图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错判、误判的死刑,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对我国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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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181-194
本文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框架,以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为核心概念,提出程序效力的概念。本文所论程序效力是指,诉讼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经过的程序就应当发生约束力,程序主体(如诉讼中的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不得随意否定已经过程序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推翻重来。程序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具有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以程序保障为核心特征。最后,本文还谈到程序民主与程序效力之间的关系,指出:如果没有程序民主,正当程序同样可能成为权力的工具。此时谈程序效力无异于使程序沦为另一种暴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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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实现死刑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使其失去了重要的诉讼特征,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应按照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对此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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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两方面不可或缺,即正当程序观念的建立和诉讼制度立法上的完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诉讼程序的轻视与我国的法律传统与文化背景紧密相关,因而有必要认清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和正当程序对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意义。正当程序应是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基础,其对刑事诉讼的具体要求为:程序合法、主体平等、多方参与、过程公开、裁判中立。并应以此为基石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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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Li-mei 《当代法学》2007,(6)
我国死刑案件审理程序包括死刑案件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整体改造和完善已经成为一条既具有科学合理性又具有现实基础的改革思路。根据这一思路,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阶段应遵循一些共同的程序公正要求,同时基于各阶段的特点和职能,在具体的诉讼程序设计上又应具有个性特征。三个环节应当各有侧重、繁简得当,共同在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控制死刑数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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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理论界与实务界最大的共识就是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诉讼程序和人权保障标准。下面围绕此问题谈几点意见:首先是关于死刑特别程序的概念。目前我国并不存在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并贯穿诉讼始终的特别程序,只有死刑复核程序。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或每项诉讼制度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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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案件程序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死刑二审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审判等各诉讼阶段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全程监察、督促的活动和制度。自2006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已四年有余,但我国关于死刑二审案件的程序法律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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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80年以来,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被下放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立法上的疏漏和诉讼构造的缺失造成死刑复核程序难以起到最后的程序保障作用。试就完善立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和改进死刑复核程序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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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为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而发生纠纷及诉讼日益增多,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及保障学生基本权益,必须将高校学生管理权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目前的管理困境。本文从目前高校学生管理程序出发,发现其程序弊端,论述正当程序的必要性,并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设计了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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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明确死刑复核程序是带有行政审批色彩的诉讼程序入手,分析了检察机关基于控辩平等和权力制衡理论参与其中的合理性,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检察机关的公诉身份和诉讼监督身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统一性,进而对检察机关参与该程序的具体运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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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废止和限制死刑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废止和限制死刑理应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当前务实和可行的方案是首先废止和限制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无疑应该首当其冲考虑作为典型非暴力犯罪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废止与限制问题。在当前甚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立即废止死刑并不切合我国现实国情,因此,如何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值得思考,本文认为正当程序是有力屏障之一。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额乃是启动死刑刑罚适用的主要标准。但是,实践中对犯罪数额的过于倚重,导致经济犯罪死刑案件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诸多程序问题,因而探讨其数额认定的正当程序非常必要。只有遵从正当程序来正确、准确地认定可能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数额,才能严格控制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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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死刑复核程序①进行全面分析;从对死刑核准权的统一行使,到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和完善进行了悉心研究;在死刑复核程序的组织制度、证明制度、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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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及程序完善构想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包括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应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违反正当性的问题,亟待完善与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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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死刑复核权的程序功能--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为切入点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死刑复核程序虽然具有控制死刑、纠正冤、假、错案、统一定罪量刑标准的功能,但对其期望值不宜过高,我们应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上述功能,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承载超出其实际能力的功能,否则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正,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律。我们应当从诉讼系统论的角度来寻求更科学、更有效、更经济的机制实现上述三项目标,而不能舍本逐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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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质量而设置的特别审判程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最大化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司法、防错纠错、保障人权的功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着力加以完善:第一,厘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性质,选择在现有框架内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而不必进行三审制转变;第二,加快将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至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三,坚持死刑案件在基本事实的证明上达到"唯一性"结论;第四,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改判范围,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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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如果坚持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那么,基于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的基本原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就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参与。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不仅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而且体现了我国设置检察机关的根本, 初衷,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了从制度层面推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笔者试图结合死刑复核程序的整体改革思路,对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