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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肖嘉楠 《人民司法》2023,(11):67-71
<正>【裁判要旨】对知假买假者应依法认定为具有消费者身份,知假买假的动机不影响购买者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多倍赔偿金;人民法院对消费欺诈的认定,无需按一般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判断,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就有权向其主张多倍赔偿金。  相似文献   

2.
冯克法 《法制与社会》2013,(16):243-246,248
混淆是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石,是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或者侵权判定的重要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混淆,但仅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条件,与TRIPs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应作为认定消费者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认定侵权是的直接要件;消费者混淆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3.
戴磊 《山东审判》2005,21(1):101-104
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三大构成要件,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性"才能够构成商业秘密,主体才可能对其商业秘密享有商业秘密权。而作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三性"的内涵是特定的,非泛意的。要准确认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对商业秘密每一个构成要件进行科学地界定,本文将着重论证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秘密性"。  相似文献   

4.
根据《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一行为构成该罪不仅需要具备法定的前提、目的、手段条件,还要同时具备时空的当场性要件。在三个典型案例的行为定性中,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往往涉及到暴力的使用或威胁是否属于"当场",即是否具备时空要件。对此,应从时空的接续性、前后行为的关联性和追捕事态的持续性三个方面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张平 《人民司法》2012,(8):18-19
【裁判要旨】用工之日是用工这一连续性行为过程的开端和时间起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用工之日不可能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或者要素,用人单位不可能在用工之日为劳动者办妥全部劳动用工手续,或是立即发放劳动报酬。所以对用工之日在构成要件方面不能适用一个完整的用工行为的标准,而应该适用最基本的实质要件来判定。只要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即可认定用工已经开始。  相似文献   

6.
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抗红 《行政与法》2005,15(1):100-102
消费者是社会最终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者,是购买、使用、持有、处分、接受商品和服务的人,是具有最终消费行为的主体。判断消费者的依据是最终消费行为,不应考虑行为者的目的、动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为满足“生活需要”。在单位以最终消费主体而非以经营者身份与其他经营者形成的生活消费关系中,单位是消费者。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间接正犯的立法体例下,必须对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规范判断。规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根据行为支配原理,应当将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实现的构成要件要素结合起来,按照单独犯实施犯罪那样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然而,并非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能被他人支配或者决定,因此,必须分别判断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各自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利用者必须具备行为、对象、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在利用他人自杀或自伤的场合,相对于利用者而言,被利用者行为的对象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对象要素。在真正身份犯场合,身份是无法被支配或者决定的要素,被利用者的身份无法归属于利用者,因此,只有当利用者自身具备身份要素时,才可能符合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相似文献   

8.
侵占罪行为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占罪应由前提要件、核心要件和附加要件 ,即持有、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构成。持有是指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基于不法委托而持有也可以构成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 ,是指行为人意图变持有为不法所有 ,并以物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 ,只要行为人具有不予退还或者不予交出的事实即可构成 ,不要求财物所有人或者托管人有要求退还或者返还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9.
恶意透支中的"催收"要件属于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但并不要求银行的催收必须为恶意透支人明确知道,只要银行严格依照行业的规则进行催收即可,除非恶意透支人具有不可抗力的辩解;催收后3个月的期限属于认定持卡人的主观恶意的限制条件,若是持卡人已经明确无法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明显恶意透支的情节,则即使尚未经过3个月其仍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以行政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具备作为之可能性、程序上逾期不为等主客观要件。展开对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不作为理论和正确认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刑事审判阶段,对自首的认定往往持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即只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和降低司法成本的价值就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文以为此种做法欠妥,要正确认定自首,从形式上必须严格遵循其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在内容上必须回归到自首的本质上,同时还要考虑其适用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大陆刑法理论认定犯罪,从形式的观点可以说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从实质的观点可以说是反社会的行为或者是具有社会侵害性的行为。某一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被推定为具有违法性,因为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征表机能,但这只是一般情况,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还必须进行违法性判断,即通过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行为之违法性。无论是积极的判断还是消极的判断都对犯罪之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大多国家现行刑法只有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两种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大量的超法规违法性阻却事由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3.
高燕 《法制与社会》2014,(16):238-239
两高的司法解释虽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对催收要件的理解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且随着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及类型的多样化,单位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也日益棘手。因此,需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构成要件及新的犯罪形式认定进行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14.
于冲 《法学论坛》2013,(3):113-118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上,理论界存在着不作为说、持有说以及混合行为说。这三种学说均存在固有的理论缺陷且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为一种立法推定的犯罪类型,而不像其他犯罪一样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内容,并从犯罪的立法推定视角出发,将"说明来源"条款理解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化事由,而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或许是解决本罪客观要件认定面临现实司法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通道。  相似文献   

15.
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美国司法判例创设的,它不同于传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判断是否构成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中,我们除了要考虑使用商标是否必要外,还要判断商标使用方式是否超出了商标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使用商标的结果是否会带来消费者就商品来源之间存在赞助或者许可关系发生误认.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不充分,关于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亟待法律法规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类型进行总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16.
杨朔 《法制与社会》2013,(9):102-103
由"吴英案"引发的集资诈骗罪罪刑认定问题,是日前法学界的热门问题之一。就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适用,无疑需要紧扣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在讨论此要件内涵的基础上对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该要件展开了探究。尤其对"吴英案"中此要件认定的疑难点提出了自己的判断,本文认为,吴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吴英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更罪不至死。  相似文献   

17.
王耀忠 《法律科学》2012,(5):121-130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实现并非其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的载体为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自身。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的实现是构成要件要素,危险与行为分离,其载体为刑法保护的具体人或物。因罪过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与所持的态度,故在没有罪过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就意味着对与行为相伴随的抽象危险的希望或放任,动机可能是从抽象危险中寻求刺激或为了某一目的而放任抽象危险的发生等。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只能是故意。法定刑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罪过的性质,法定刑的轻重还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关。罪过也不能仅从社会意义与便于司法操作的角度认定。对危险驾驶罪的体系性考察,应结合社会现实从刑法规范动态不平衡、相互协调的角度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一、问题的提出 在英美刑法理论上,一个人只有同时具备了行为和心理态度两个方面的基本要件,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前者属于客观或者外在的犯罪要件;后者属于主观或者内在的犯罪要件。但是,这两方面的要件对于犯罪的构成来说,只是必要而非充分的,因为最终刑事责任的认定,还必须排除特定的免责或者正当条件,即刑事辩护事由(criminal defenses)。 一般而言,刑事辩护事由包括正当化事由(jus-tification)和宽恕事由(excuse)。既然是两种事由,那么它们在内涵上、外延上以及在刑法中的机能显然是不同的。但是有英国学者认为,"就目前的法律现  相似文献   

19.
论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刑法分则中有许多犯罪未规定犯罪目的,而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其中某些未规定目的的犯罪仍然应该具备某种特定目的,但在论证这些非法定目的犯之特定目的的存在时多局限于就罪论罪,缺少从犯罪构成整体的角度探讨其合理性。从构成要件构造的角度看,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主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目的,而该目的对于犯罪的成立又是不可缺少的,法官就应对这一表明了违法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作出补充,因而这些非法定目的犯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属于开放性的构成要件;其未规定的犯罪目的,属于法律漏洞,对之应以目的性限缩的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20.
随着"消费社会"的成形,人们物质精神生活的现代性之体现越来越受到消费的影响。本文通过描述某地星巴克消费表现,分析本地居民的星巴克消费行为和消费动机,在总结星巴克消费群体结构、消费行为演变过程的基础上,对消费行为动机中的炫耀性成分进行探讨研究。据此,本文认为星巴克的消费行为与传统的奢侈品消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且炫耀性为主的消费成分弱化,逐渐纳入到个人的生活日常消费中,发展至今其消费行为呈现多元化内涵。最后对其星巴克消费选择的结果进行了开放性的思考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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