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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9 毫秒
1.
龙宗智  袁坚 《法学研究》2014,36(1):132-149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2.
姜焕强 《河北法学》2004,22(10):139-143
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但多是以三审终审制为原则确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四级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已不断显现,并与现代审级制度的一般原理相悖。现有审级制度在程序设计上以及在与司法体制相融合时表现出的渚多缺陷,已经影响到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需重新建构以三审终审为原则,以一审终审为补充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时实行法院的职能分层,规范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3.
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对社会转型提出的时代课题所作的理性回应,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生成之物。它是基于审级监督权对法律适用进行规范的司法制度,不是司法解释形式,也不是法律补漏路径,更不是法官造法的壮举。案例指导制度在社会转型的时代境遇下彰显着司法法治机制的运行规律,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获得法治信仰的可靠途径,是各级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手段,也为预防司法腐败配置了合理的保障措施,是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监督法治机制的关键环节,并且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客观、准确的本土样本,其价值是多维度的。  相似文献   

4.
刘根菊  张建 《法学论坛》2005,20(5):76-84
刑事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从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目标———公正与效率平衡出发,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应坚持职能分级、审判方便和案情轻重原则,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应当按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改革目前的法院设置、职能配置以及级别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按司法区设置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简易法院等四级法院系统。简易法院设小额法庭,管辖小额请求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法院管辖轻微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地区法院管辖其余的初审案件以及来自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并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同时改革与审级制度紧密关联的配套制度,如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法官编制及法官遴选、保障、惩戒制度;改革法院内部的分工与管理;废除审判监督程序.改设再审之诉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6.
于群 《河北法学》2006,24(10):117-118
公正合理的审级制度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职能和法律价值目标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导致法院缺乏独立性;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法官的不独立;再审制度导致裁判的不确定和司法权威的下降.现行司法的审级制度影响法院独立行使裁判权,影响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改革.对民事审级改革中各审级法院审理的范围方式,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7.
周国均  张建 《河北法学》2005,23(12):28-32
刑事审级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希冀通过对刑事审级制度的哲学和法理基础的分析,来抛砖引玉,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充实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8.
十多年来我国法院民事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表明,发回重审的适用,除取决于法律制度本身外,还与司法政策、一审法官的素质等因素紧密相关。实践中我国二审法院存在着诸多发回重审的"潜理由",如提高年度结案率、规避审判责任追究、维持上下级法院之间良好关系等。对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进行制约的措施应包括,在立法上将发回重审的事由限定于法律问题,在审级功能正当化的基础上使上级法院更加尊重一审判决,并赋予发回重审裁定时二审法院的自缚效力。无害性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终局性原则,应当成为构建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的发回重审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刑事审级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随着社会的进步,现行审级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越来越多的被暴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从理论上进行反思,建构符合世界审级制度发展趋势的五级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0.
从政治体制层面确立司法裁决终局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该原则的确立,必将极大地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极大地提升法院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必将有效地理顺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并能在司法领域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领导原则。将司法裁决终局性原则确立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可以使改革不走弯路并可以使改革卓有成效。确立该原则亟待配套两方面的制度措施:实行四级三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创建科学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对再审级别管辖权的调整已使我国司法职能分层成为必须,也为转变和优化各级法院的职能创造了契机.但成败的关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审级方面的裁量权,以及适用原有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裁量权,能否以司法职能分层为目标,设定并依据明确的标准和/或考量因素,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行使.笔者将程序法的控制模式归纳为条件控制和过程控制,在此理论体系下具体讨论了上述裁量权的行使方式.本文最后将重点放在了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具体职能及其渐进转型路径的逐一列举和论证.  相似文献   

12.
浅论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石平 《现代法学》2004,26(2):83-86
对侦查行为由法院统一进行司法审查 ,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之所以未能建立这种司法审查制度 ,主要原因在于“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影响以及法院的地位缺乏权威等。出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贯彻决定与执行分离的原则、加强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刑事法治接轨的需要 ,我国也应当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如实行司法令状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明确规定侦查行为的可诉性等  相似文献   

13.
王俊 《法制与社会》2014,(4):151-152,154
如何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我们可以此为契机不断深化改革,破除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顽疾,并逐步完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发回重审制度等,构造规范、合理的上下级法院关系。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为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所进行的活动为广义的“司法”。近来,我国(狭义)司法实践中兴起了“能动司法”的潮流。梳理古今中外包含“能动司法”因素的实践与学说后,在我国当今司法语境下从程序、证据与实体,法院审级,不同类型的诉讼等角度分层解读。审判阶段能动司法指法官拥有的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职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从认识论、系统论、诉讼法学原理分析其理论基础。并为刑事诉讼中合理地“能动司法”寻找界限。  相似文献   

15.
司法最终原则——从行政最终裁决谈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最终原则是指任何适用宪法和法律引起的法律纠纷原则上只能由法院作出排他性的终局裁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终局裁决的规定虽有其合理考虑 ,但存在重大弊端。从维护法治、保障公正并与世界接轨等的要求出发 ,我国可汲取国外经验 ,通过制度完善确立司法最终原则。  相似文献   

16.
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现代法学理论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主导观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上赋予法院或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解释构成了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作业。作为特定制度结构下的集体智慧化的产物,司法解释权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建国后沿袭下来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憾。处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当代中国,正日益面临着发展和创新司法解释权制度的历史重任。重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在正确界定不同审级法院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功能由司法审判向法律统一适用转变;按照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树立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的应有权威;从法律解释的内在规律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7.
根据审级制度的功能结构、初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之间的功能划分、审级制度的构造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将中美两国的刑事审级制度分别归结为纠纷解决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和规则治理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中美两国之所以实行不同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与两国的法律传统具有重要关联。规则治理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各自优势,促进不同审级之间的功能区分。尽管纠纷解决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体现了法院解决纠纷的审慎态度,但是容易导致初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之间的恶性循环。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现代西方各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 ,但在实质上体现着相同的原理 ,或相似的功能配置方式 ,即均为三审终审的金字塔型审判结构 ,且三审法院分别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 ,各自承担着不同的制度功能。而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在许多方面与这些原理是相悖的 ,并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 ,在近年来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危机。笔者认为 ,基于现代审级制度的原理、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 ,可根据以下思路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 ,建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 ;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性质和功能并据此对法院系统进行调整 ;在重构审级制度的同时 ,规范再审程序 ,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发动。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司法》2012,(9):4-4
提高法律权威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司法的权威。一个权威的存在离不开四个要素:一是司法进行终局的裁决。二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可分为五个层次:独立于行政权,两者是并行的;审级独立,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各是独立的审级;法官独立,每一个法官都需要经过人大的任命,独立的权利能力就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判断独立,司法的本质就是判断,审判权始终是判断权;  相似文献   

20.
司法最终原则是指任何适用宪法和法律引起的法律纠纷原则上只能由法院作出排他性的终局裁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终局裁决的规定虽有其合理考虑,但存在重大弊端。从维护法治、保障公正并与世界接轨等的要求出发,我国可汲取国外经验.通过制度完善确立司法最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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