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一、从一则公证案例的发散与聚合张甲和李乙系夫妻,有一子张小甲(10周岁),二人准备以儿子张小甲的名义向王丙购买一套二手住房。但是,张甲一家三口常年不在本地,特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以及买房手续的委托公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在委托书中将抵押贷款、房屋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等事项委托张甲父亲办理。在这则案例中,谁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主体?谁是买房手续委托书的委托人?谁是公证事项的申请人?谁是公证程序  相似文献   

2.
一、办理抵押房产归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在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男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房).并以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产登记部门已经登记该套房屋属于男方单独所有,但是,夫妻双方约定,这套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对于此类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办理公证。业内是有争议的。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来,笔者在律师业务活动中,接触到一些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一些无效房屋买卖的确认和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文试根据办案实践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关于无效房屋买卖可以从哪几个方面确定,以求与同行达成共识。一、房屋买卖双方已订立书面合同的,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l、城市的房屋买卖,须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书面契约,然后送房管部门审批,待房管部门批准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当买房人付清房款后,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农村的房屋买卖,须由买卖双方在…  相似文献   

4.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的纠纷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一个重要的房屋案件类型.这类纠纷通常是在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一方反悔而引起的.因此,产权转移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如何,是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探讨.一、产权转移登记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城镇房屋买卖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这是众所周知、无异议的.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发布施行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就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双方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4月21日印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相似文献   

5.
一天,沛县公证处走进一位中年妇女甄某,向公证员申请办理一件房屋买卖公证。 关于办理公证的理由,她说:丈夫因经济犯罪被依法判刑,因欠别人的债务甚多,讨债人经常登门要帐,自己不得安宁。因此想卖掉沛城汉街的商住房一套偿还债务。现买主已找好,并急于成交,请求公证处尽快为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她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后指出:该房的所有权属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丈夫虽被判刑,但不得剥夺他享有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妻子要想处分该房屋,必须征得丈夫的同意,否则不能公证。 随后甄某又提出:她有两套房子,处分的是属她本人所有的一套,丈夫服刑的监狱在镇江,路途遥远,前往办理手  相似文献   

6.
袁野  袁强 《中国公证》2014,(7):55-57
正一、问题的提出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公证事项。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买卖、抵押等内容的委托公证时极少采用《公证书格式》中的第一式,即委托公证格式出具公证书,普遍都是采用第三十四式,即证明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的格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根据中公协《关于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少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  相似文献   

7.
俞剑英 《中国公证》2006,17(4):33-37
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8.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城市私有房屋有偿转让的一种协议。但对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条件,否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手续。”因此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不经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9.
公证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础法律效力,所有依法制作的公证书都应具有很强的诉讼证明能力,但是这种诉讼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得到司法机关强有力的认可。比如某房地产公司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房者办理了银行按揭,并对房屋买卖行为办理了公证,包括按揭等手续均留存于公证处。后房价大涨,房地产公司将这些买房者诉至法院,主张该房屋买卖及银行按揭均为虚假行为,签订房屋买卖  相似文献   

10.
一、目前处理两者关系时存在的问题 房屋买卖在我国有产权过户登记的制度,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向房屋管理机关就房屋产权的转移事项申请注册登记。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买卖,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未经登记的,法律不承认其权利。产权过户登记就其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卖人消灭房屋所有权和买受人取得房产的法定依据。就其行政机关即房屋管理机关来说,则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的不动产的管理。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房  相似文献   

11.
众所周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  相似文献   

12.
2011年,重庆市公证处的业务量在五年持续增长后首次出现了下滑,全年办理各类公证42083万多件,比上年减少35.5%;全年公证收费比上年同期减少24.5%.公证业务量下降,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针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现象连续出台强有力的调控措施,导致与房地产市场紧密相关的诸如房屋买卖委托、房屋贷款合同等公证事项大幅减少.从笔者所在公证处情况来看,以涉及房屋买卖为主的委托书公证2011年同比下降了66.92%,以房屋买卖为主的贷款合同公证2011年同比下降了48.04%.  相似文献   

13.
正房屋委托公证又称房屋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最常办理的公证业务之一,但办理该项业务时公证员多有困惑之处,此种困惑源于对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审查。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公证员的尚方宝剑是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然而法律具有与生俱来的滞后性,《指导意见》逐渐表现出设计初衷的理想化和对发展的不适应,特别是2011年10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定式公证书后,《指导意见》如何与新版定式公证书格式更好地融合适用,是摆在公证员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赵锋 《中国律师》2014,(9):74-76
正一、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张甲之子张乙持张甲的虚假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甲委托张乙出售其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内容的公证书。张乙以张甲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甲从张甲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核后,房管部门向李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产证)。此外,李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并在被诉房产证上设置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甲向公证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在坚持有利城乡建设,有利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有利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下,对国家、集体、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给予切实保护,允许公、私房屋进行买卖.但是,房屋买卖是一种法律行为,买卖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办理手续,否则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不能自由成交,不能高价出售和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任何单位不经当地政府批准和房管部门评价不能购买私房.  相似文献   

16.
房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何理解“依法”二字,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房产买卖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签约人可以翻悔.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签订书面合同,房产买卖关系即告成立.产权转移登记是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人们签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来兑现承诺,寻求一种保证.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人们从协商一致到实际履行.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外,通常都有一段时间.在  相似文献   

17.
平度县公证处根据农村新建房屋中出现纠纷多的特点,在香店公社试办新建房屋公证二百八十件,深受群众欢迎。他们的做法是,首先研究过去的房产证、税契等证件内容,确定公证细目:一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和宅基使用权;二是确定宅基地范围;三是确定房屋四至,尤其要明确容易发生争议的伙山、伙墙。其次,确定办理公证的原则:一、过去办过、没有办过房产证、税契的都可公证;二、必须按照  相似文献   

18.
陈勤 《中国公证》2007,(6):40-41
随着旧城改造工作的不断深入,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也不断增加。这对公证行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相对于其他公证事项而言,具有更强的政策性、时限性、复杂性,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较大。要办理好此类公证,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公证员在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相似文献   

19.
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中,经常会遇到出租人由于各种原因在尚未办理或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申办公证的情形,这类租赁合同在实践中被称为"非规范性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市场中,这类房屋租赁活动并非少见,但是由于房管部门对这类房屋持有者的产权没有登记备案,同时也缺乏规范这类房屋租赁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公证处对这类房屋租赁合同可否公证也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20.
有位当事人于2003年与其母在我处办理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内容是当事人的母亲将其本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当事人所有。前不久,当事人母亲去世了.她拿着赠与合同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被告知要赠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鉴于赠与人已去世,要求先办理继承公证后再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