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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种类及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现阶段存在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和公民个人所有房屋三种不同所有制形式.根据现行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不仅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集体所有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而且国家所有的房屋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进行买卖.因此,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以下几类: 1.国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国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所有的房屋.由于国有房屋分为直管和自管两种形式,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也存在直管和自管两种合同.①直管房屋买卖合同.直管  相似文献   

2.
处理房屋卖买纠纷案件既要考虑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又要不违背一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基本原理。这里首先必须明确几个概念: 1.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关系的产生依据有两个,一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房屋买卖法律行为所作的规定;二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但是法律、法规本身并不能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权利义务关系。房屋买卖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由此得出结论:房屋买卖合同是引起房屋买卖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而房屋买卖关系则是由房屋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3.
转让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买卖合同的,各买受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有买受人请求确认转让人与其他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各买受人均主张转让人向其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依次按照解释原则处理,但对于司法解释的原则不能机械套用和绝对适用,而应当本着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原则,结合民事生活实际,进行利益衡量,作出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4.
夫妻共有房屋买卖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很多,特别是共同共有的房屋买卖。为探析夫妻共有房屋买卖中的法律问题,本文从一起丈夫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卖给他人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居住权所独有的功能并不能被既存的法律制度所替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保留居住权的房屋买卖以及房屋的租赁和借用制度与居住权制度均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不能相互替代。本文认为只有居住权制度的存在才能避免制度供给不足的难题。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城市居民在农村购房日益增多,随之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层出不穷。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既要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又要妥善处理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宅基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办理问题,困难重重。现行法律不应与实践背道而驰。从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和中国社会发展的长远计划的角度看,法律只有规定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其所占宅基地可同时自由转让,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才能最终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读者来信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读者》栏目: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2009年,我家想换个太一点儿的房子.于是,我委托中介出售现有房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65.6万元,备案价为53万元.买方交付首付款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后中介下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为避税,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4万元.买方携带该合同办理公积金手续,因买方原因未获批.后来,买方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限定日前未付款.  相似文献   

8.
吴成臣 《法庭内外》2012,(12):32-33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专有法律规定较少。法院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只能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原则性规定。但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其特殊性,认定买卖合同效力、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确定返还和补偿等问题简单地适用合同法不能够完全解决问题。另外。城市化急速发展。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利益刺激下,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交易主体借用各种方式规避法律,导致农村房屋交易风险频发。  相似文献   

9.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城市私有房屋有偿转让的一种协议。但对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条件,否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手续。”因此认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不经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一、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拆迁纠纷的突出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入,房地产业迅猛发展,一段段时间内出现了超常规发展,市场运作出现某些失衡.中央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取得明显成效,房地产业在调整投资和建设规模的过程中也随之出现一些问题:一是资金短缺、商品价格起落大,供求关系失衡.据调查,长春市已动工的房地产业,有80%的房屋建设单位,因后续资金不到位而停建或缓建,一些靠银行贷款建设的公司,失去资金源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引发出大量的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纠纷.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买卖的纠纷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一个重要的房屋案件类型.这类纠纷通常是在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一方反悔而引起的.因此,产权转移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如何,是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探讨.一、产权转移登记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城镇房屋买卖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这是众所周知、无异议的.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发布施行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就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双方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4月21日印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相似文献   

12.
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形式都有强制性的要求,由此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在主体方面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屋共有人、内部职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对合同效力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标的方面表现为基于土地和房屋的不同性质而导致不同的效果;在意思表示上表现为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其他法律关系。房地产领域强制性法律规范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对于违反经济公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14.
一、目前处理两者关系时存在的问题 房屋买卖在我国有产权过户登记的制度,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向房屋管理机关就房屋产权的转移事项申请注册登记。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买卖,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未经登记的,法律不承认其权利。产权过户登记就其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卖人消灭房屋所有权和买受人取得房产的法定依据。就其行政机关即房屋管理机关来说,则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的不动产的管理。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房  相似文献   

15.
夏雨 《法制与社会》2011,(10):106-107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个人和单位购买房屋和职场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是在房屋转让中,一些法律程序必备要件的认识却有很多不同。本文就房产转让中经常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房屋买卖应该具备的安全要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房改制度的落实与深化,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程度日益提高,而房屋买卖作为房地产转让的种重要的方式.其地位与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一由于房屋是一种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买卖部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规定房屋买卖行为为要式法律行为,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等等,但尽管如此,在房屋买卖的各个环节,仍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位终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从民事审判实践的角度看,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纠纷.可适用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对于其中的侵权行为则可适用侵权责…  相似文献   

17.
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房屋出卖人背弃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将房屋再度出售给其他买受人的情况,就是所谓的"房屋的重复买卖"。在房屋重复买卖的情况下,会发生数个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数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如何协调解决前后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得不到房屋的买受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法律怎样制裁出卖人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这是研究房屋重复买卖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研究房屋重复买卖问题的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18.
房屋优先购买权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房屋优先购买权论析苑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争议不仅常见于大量的房屋买卖纠纷中,而且还常见于房屋租赁纠纷、搬迁纠纷、相邻纠纷和抵押纠纷中,因此,房屋优先购买权的确定,成为正确处理这些案件的关键。由于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不足,常常导致...  相似文献   

19.
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住进了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难以保障在购买的房屋内长期"住下来"。  相似文献   

20.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以合同法颁布为界限,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以前的认识和做法进行反思和检讨。现在通说认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进行房屋过户登记的根据,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转移。这种认识,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认可。但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否适应当前的不动产交易和登记现实?是否有利于解决房屋所有权纠纷?这些问题是很值得深思的。交付和登记在房屋买卖中的地位究竟如何?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不仅对我国的物权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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