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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中旬,一名当事人向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件涉及处分未成年人所有的房产的公证事项。她向公证员讲述了办理这件公证事项的原因:该公证当事人A的丈夫于2007年去世.遗留房产一处由其独生子B和A共同继承,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母子二人现居住在该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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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该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买、卖双方(合法的代理人)必须亲自到场,申请人必须提交涉及身份、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买卖双方已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一致。然而,我们在办理日常房屋买卖公证的实践中,常常遇到买卖双方只有一方到场的情况。究其原因,除了绝大多数当事人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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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0日.记者前往泉州市通淮公证处采访时.听公证员聊起一件事。
去年年中.一名女子咨询说。她的丈夫突遇车祸.脑部受撞击,成了植物人。在她丈夫的名下有一笔存款.但家人都不知道密码。他们想取出治病.但银行说要先办公证。由于之前没有先例.当时.公证员没有立即答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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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老人来到河南省偃师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原来.老人共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因为自己身体不太好.也为以后对子女有个交待.所以趁神智清醒时想立个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处分她与丈夫共有的一处房产,等她去世后,将这处房产中属于她的产权给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公证员同老人进行了谈话.得知她的父母早已去世.她与丈夫是原配夫妻.现其丈夫已去世一年多了.只有三个子女。公证员向她解释,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如果她不立遗嘱.等她去世后.她的遗产应由其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如果她立遗嘱也是给三个子女共同继承的话.那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结果是一样的。一般来讲.公民要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些人或某个人.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实现。像她这种情况,即使不立遗嘱.也能实现她的愿望。她听了公证员的解释.还是坚持要立个遗嘱公证一下.并道出其中的隐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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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济经的发展,公证领域的开拓和公证业务的快速增加,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和参照沿海地区公务员阳光工资的标准,公证机构打破常规的大锅饭的管理体制,实行工资与各自的公证工作量、收费数等因素挂钩的一种工资制度,这极大地促进了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但这同时也给公证员带来了不小的公证执业风险和给公证处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如公证员之间、公证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错假证的发生;公信力的下降等问题,导致公证员被处分和公证处被整顿等严重后果,这就引发了如何促进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如何避免执业风险的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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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张某夫妇来到公证处.称他们的结婚证遗失,需要回老家补领结婚证。然而,张某的妻子因工作原因无法一同前往.在咨询过当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之后,被告知可以到他们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书公证,所以二人特地前来办理。值班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后.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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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办理的公证事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公证员首先也是要重点审查的内容。但是否所有的公证只要法无明文禁止就可以办呢?笔者认为,有的公证虽不违法但对公证公信力却无益,对此应当谨慎办理。为了提醒业内同仁,避免重蹈覆辙,笔者愿以2007年所在公证处办理的一份委托书公证与大家分享。田某的丈夫早年去世,共有儿女四人,其没有收入,长期以来与大女儿王某生活在一起。田某九十年代初参加房改,由王某出资8000元,购买了一套本市的楼房。200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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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司法证明制度。一般认为,公证法隶属于程序法范畴,该程序法所贯穿的传统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显而易见,并且,在实践操作中已弱化为实体的附庸亦是不争的事实。在实践中,许多公证员认为,只要公证事项符合事实,不一定要严格遵循办证的程序规定。而且。由于现今公证已纳入市场化竞争,公证处之间为增加经济效益,无视回避制度和管辖区域等程序性规定。为亲友办证、跨区域办证的现象已经出现。甚至违反“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聘用许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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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础法律效力,所有依法制作的公证书都应具有很强的诉讼证明能力,但是这种诉讼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得到司法机关强有力的认可。比如某房地产公司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房者办理了银行按揭,并对房屋买卖行为办理了公证,包括按揭等手续均留存于公证处。后房价大涨,房地产公司将这些买房者诉至法院,主张该房屋买卖及银行按揭均为虚假行为,签订房屋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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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亦父子一同到某区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符合办理赠与公证的条件。公证员在制作谈话笔录时,父亲杨亦表示自愿将房屋附条件赠与儿子杨礼中,即杨礼中今后要孝顺服侍老人,尽好赡养义务,杨礼中接受,双方签字并捺手印,办妥公证程序所有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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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遗嘱继承公证近来多被投诉,现将几例案子的投诉点简介如下:案例一:一美籍华人在美国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京房产遗留给其诸子女中的一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持该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房产的继承公证。不久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投诉,认为上述遗嘱没有先在美国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效确认,不能引做办理遗嘱继承的依据,要求撤证。经查当事人投诉属实,故公证处按照规定要求遗嘱继承人在美国补办了确认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件。案例二:一当事人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申办继承,公证员以发函方式将正在办理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