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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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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正江 《中国律师》2000,(10):64-65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它是针对海上的特殊风险产生的,但传统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来包括当前经常出现的国船东弃船所形成的海上特殊风险。被弃船船东的债权人及海事法院对这类海上特殊风险所进行的特殊的司法救助的实践,暴露了现行海上救助制度的缺陷,也为海上救助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课题,现就弃船产生的特殊风险来探讨对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我国现行的海难救助的构成买件我国海商法第九章对海难救助进行了规定,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构成海难救助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被救助的标的必须为海商…  相似文献   

2.
海上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其历史悠久,甚至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现代英国救助法律的框架是在18、19世纪海事法院的判例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在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本文将从救助的定义、救助成立的要件、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关系,救助报酬的厘定和对救助人的救济等几个方面简要论述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一、前言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涨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且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海难救助是海上运输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救助人若能成功地使遇险财产脱离危险,即有权请求救助报酬,这一点是陆上任何救助行为  相似文献   

4.
袁曾 《政治与法律》2020,(1):151-161
在海上救助遇险人员历来是船长的义务,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船长等责任主体漠视海上人命的极端案例。海上人命救助人的义务过重,加之缺少有效激励与保障机制,使得人命救助人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人命救助人面临着义务与权利不对等、救助人命的系统性规制缺位、缺少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等多种不利因素。现行海难救助国际公约和英国海商法已经将海难救助客体作了扩大,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救助人的责任做出了限制,适用准合同理论确认了救助人报酬的取得依据,有效地保护了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海难救助的实际,有关国际法律和我国《海商法》应明确生命权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并建立报酬支付制度体系,结合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以法律的系统性调整促进海难人命救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李冰 《中国法律》2006,(3):35-36,96-100
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世界各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有些国家还制定出台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政策,鼓励和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为他们回归社会後走入正途创造条件。过渡性的安置、帮教是我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帮扶救助政策。这项政策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帮扶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6.
海上人命救助中,传统的义务救助模式旨在捍卫人道主义原则,但因为缺乏报酬作为激励机制反而可能导致现实中的非人道主义后果。将财产救助中的报酬救助模式简单植入人命救助中,虽然可提高救助方的积极性,但同样可能损害人道主义原则。对此,一方面,传统的义务救助模式不可舍弃;另一方面,报酬救助模式在引入时必须适当改造,使其与义务救助模式形成错落有致的互补,以提高海上人命救助的效率,维护海上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7.
沈木珠 《现代法学》2004,26(5):182-186
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被各国普遍采用并成为国际海上救助法的基本原则。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无效果无报酬例外原则却引起了海运界和贸易界的极大关注,并对许多国家的海商法产生影响。本文试图就海上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海上救助公约对中英海上救助法、共同海损制度等的重要影响分别予以分析论述,以便我们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上救助法。  相似文献   

8.
海上救助人命是海洋文明形成的特殊规则体系,但传统的海上救助理论已经无法满足救助实际的需要.在以航空器为代表的新型海上财产需要救助时,极有可能出现救助人为获取财产救助报酬而放弃救助人命的道德困境.人命不属于海上救助客体、人命救助报酬不享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缺乏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均为造成现实困境的原因.为保证人命救助效果,美国根据“准合同”理论确立了人命救助费用补偿的权利、英国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权,传统“无效果、无报酬”的机制也在环境救助的特别补偿机制下得到了突破.借鉴关于人命救助的有益法治经验,应当承认人命救助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人命救助享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与船舶优先权,并通过创设乘员强制保险、先行赔付、责任人限制等报酬赔付支持体系与人命救助的强制性规定,确保人命救助得到优先救助.  相似文献   

9.
<正>【裁判要旨】海上交通肇事案件中,虽然不能直接认定失踪人员自然死亡,但是综合案发时间、地点、水深、气温、水温、浪高等情况,经海上搜救部门及专家评估,可以将无生还可能的失踪人员等同于法律上死亡,据此认定为海上交通肇事案件的危害结果。海上交通肇事后逃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已经知道、意识到事故发生,且客观上不履行救助义务,逃避法律追究。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发生在我国领海、内水,以及领海以外的我国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其他海域的交通肇事及其他刑事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均具有刑事管辖权。海上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以及船舶停靠地、船员登陆地海警、司法机关是具体的管辖机关。  相似文献   

10.
本公约缔约国认识到有必要通过协议制订关于救助作业的统一的国际规则,注意到一些重大发展,尤其是人们对保护环境的日益关心,证明有必要审查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制订的《关于统一海上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所确定的国际规则,认识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作业,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安全以及对环境保护能起重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海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概念。我国学者认为,狭义的海事仅限于海上事故,如船舶碰撞、搁浅等航行事故;广义的海事是狭义的海事和海商之和,即除了海上事故之外,还包括由于海上事故或海难引起的海上救助关系、共同海损关系、海事侵权关系以及海上运输合约关系、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等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法律关系。美国学者则认为,广义的海事和狭义的海事  相似文献   

12.
在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社会救助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保障。为了使作为《宪法》权利的物质帮助权转变为具体法律权利。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而社会救助立法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又可以归结为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与实现。  相似文献   

13.
由于各国海事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围绕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冲突不断产生,且主要表现在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海事法律关系中。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如何解决海事法律冲突问题已引起了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此文着重论述了海事的法律冲突及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补缺,旗国法、意思自治、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解决冲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郭彦超 《法制与社会》2011,(18):178-178
社会救助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是解决贫困人口生活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社会团结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切入点。为此,必须准确理解社会救助的概念,并给予合理的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15.
论海事冲突法中的船旗国法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船旗国法 ,即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 ,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 ,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相似文献   

16.
李冰 《人民调解》2006,(4):30-32
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世界各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有些国家还制定出台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政策,鼓励和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走入正途创造条件。过渡性的安置、帮教是我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帮扶救助政策,这项政策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帮扶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1):400-414
1989年救助公约为了鼓励救助人救助对环境构成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在以“NoCure,NoPay”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又规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这一“安全网”条款,即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即使由于救助财产未成功而不能获得第13条下的救助报酬.也可根据第14条获得数额基于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  相似文献   

18.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国家依据法律程序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无法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时,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践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9.
对于如何认识海难救助的性质,目前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海难救助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强制救助的形式属于行政救助,具有强制性和公法的性质;契约救助和雇佣合同救助则具有合同的性质;纯救助则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海难救助种类来解决海难救助法律冲突,根据它们不同的性质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目前,我国《海商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对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亟待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20.
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生态化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根源于对海上财产的救助,是海难救助的传统原则,但其却在环境成为海难救助标的的生态文明下遭遇到适用困境。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生态化的目标是确认海洋环境为海难救助的独立标的,给予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以环境救助的效果大小来决定环境救助报酬的金额,并建立起环境救助费用的保障机制。这一变化反映出海难救助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从传统的单纯财产救助向生态文明下环境救助与财产救助共存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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