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科学有效的数据要素权益配置构造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构建高效数据要素市场,以及赋能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国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确权问题,在政策层面多次提出加快数据确权,完善权属确定等相关要求.数据要素具有区别工业时代下传统生产要素的多重属性,关涉主体和权益关系也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现有法律规范尚未对数据权益内容及...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典已经确认了数据的民事权益客体属性,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虽然有关数据政策和地方性立法确认了数据权益,但在全国性立法层面并没有对数据确权作出回应。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数据确权有利于保护劳动,可激励数据生产,促进数据流通,强化数据保护。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无法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因此数据确权立法势在必行。数据立法要在区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的基础上,构建数据确权的双重权益结构,尊重和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益,确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包括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以及数据财产权遭受侵害或者妨碍时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4.
基于科学研究的第四种范式——数据科学,可提出继法教义学、实证法学、计算法学研究之后的第四种法学知识新形态——数据法学。数据法学是法学研究创新发展的新方向,也是一门独立的法学新学科。数据法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内容。数据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数据。法律数据是指以任何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形式完好的、具有意义的、能给予相关参考点一个值的法律信息的记录。数据法学特定的研究方法是法律大数据方法,而非法律解释方法和实证法学方法。数据法学的本体论内容是数据权益,涵盖个人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和数据安全利益。数据法学的认识论内容是关于相关关系的研究,涵盖法律数据产品的创造和法学知识的发现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2011年5月,麦肯锡公司发表了题为“Big data:The next frontier for innovation,competition,and productivity”的研究报告,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该报告中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价值密度低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相似文献   

6.
熊丙万 《中外法学》2023,(5):1145-1164
“数据二十条”在国家政策表达层面以“权利束”作为数据上诸种权益诉求的底层观察视角,以应对数据从产生伊始就面临的复杂利益共生和相互依存关系。但在法律学说与实定法表达层面,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聚焦各组数据生成与流通关系,从“权利人有权作用于权利对象的方式”等关键维度,对每一组数据社会关系中的权利条块主张予以划界,将常见且正当的数据权利条块标准化为不同层次的权利模块,从而在立法层面实现规范表达。在信息来源主体之法定在先权利模块与数据处理主体之数据财产权利模块的二分基础上,可将后一模块细分为数据一般财产权模块与各类子财产权利模块。数据一般财产权是最先出现且最为完整的权利样态,包含了持有权能、使用权能和以经营为核心的处分权能;各数据子财产权利模块的样态取决于具体的数据流通模式。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1,(2):44-53
机器生成数据的法律属性存在扩张性解释与新型财产权两种分析进路。其中的物权说忽视物权客体限定为有体物而无法包括作为无体物的数据,故既背离数据共享与数据自由流通理念,也过度妨害他人利用数据的自由。知识产权说存在不周延性以及权利泛化危机。新型数据财产权说并未脱离物权保护模式的窠臼,难以对所有类型机器生成数据划定清晰的权利边界及构成要件。运用权利束理论与谱系主义分析方法,可以将机器生成数据划分为权利化机器生成数据与法益型机器生成数据两种类型。根据具体场景、不同类型、断裂变化等视角,界定特定的机器生成数据的法律属性,能够解决利益主体多元化、权益类型多样化、保护方式差异化的难题,进而促进数据的共享与流通。  相似文献   

8.
沈斌 《法商研究》2023,(2):159-172
涉税数据是税收征管法治回应数字经济时代挑战的核心要素,属于数字经济时代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范畴,承载着相互冲突的多元主体的多元法益。涉税数据法秩序的建构除考量税务部门的税收治理利益外,还必须同时关照纳税主体的信息权益、其他公共部门的行政利益和第三方私主体的财产权益。基于数据权利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而创设的行为规制路径可担当构建涉税数据法益秩序的重任,应当对涉税数据法律关系实施类型化、场景化的行为规制。在涉税数据采集场景,税务部门以法律授权为行为依据,纳税主体承担数据协力义务;在涉税数据共享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其他公共部门负有数据协助义务;在涉税数据公共化场景,税务部门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理,第三方私主体负有数据协力义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条款设计。  相似文献   

9.
在数据流通共享与竞争背景下,各主体之间因数据抓取与限制行为产生博弈。限制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及其判定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分析数据排他行为,便于平衡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然而,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判定的司法实践显示存在“权利侵害”与“行为正当性”两种判断思路,这需要采用适当的标准判定限制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边界。为确保数据开放与数据权利保护利益最大化衡平,可回归鼓励竞争的价值导向,构建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在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的“三元叠加”利益衡量格局下,利用比例原则进行统筹,以更好地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0.
彭辉 《比较法研究》2022,(1):101-115
前互联网时代的既有数据确权立法无法有效映射信息时代对于数据权利的实质性诉求,现有学术研究亦对新型数据权属的阐释和论证力有不逮,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化转型亟待解决的基础性理论研究问题。数据权属体系的构建,应遵循数据产生及其市场运作的底层逻辑,以实现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数据权益相关方利益平衡为目标,将数据权属赋权于在数据生成与利用中处于核心驱动地位方为准则,避免数据权利内容及界限过于模糊、笼统,以此缓解激励数据生产与降低个体隐私权侵害风险之间的内在张力,形成个人用户、平台企业、政府国家之间对于数据权属的内容和边界的合理界分,构建社会公众、网络平台、政府国家数据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相似文献   

11.
非法抓取、窃取、破坏数据库数据的行为使得数据企业与用户承受了巨大损失.在用户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数据安全法》第27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但如何对用户进行损害赔偿尚不明确.在用户数据权利尚未被立法确认的前提下,可以以《民法典》第1197条、1198条为请求权基础,结合数据经营实践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违反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标准,构建用户数据权益救济框架,使违反义务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裴炜 《当代法学》2023,(2):124-135
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依赖于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在刑事跨境数据取证场景中,数据的高灭失风险与复杂的取证程序之间的矛盾催生了数据保全的客观需求。数据先行冻结作为一项证据保全措施,针对的是具体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在其存在灭失、损毁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先行固定该目标数据以化解上述矛盾。数据先行冻结具有附属性、临时性、保全性、非必要性等特征,其功能主要在于服务后续跨境侦查取证措施,不仅可以与各类跨境取证措施相衔接,同时对于国家主权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权益的干预程序亦相对较低,可以有效弱化跨境取证中的规则冲突。在其具体程序建构中,需要国内法和国际法相配合以提供正当性基础,明确其程序要素,并着重为网络信息业者和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3.
14.
商业秘密制度在企业数据产权保护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却没有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充分重视。企业收集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集合,通常都落入商业秘密法上的“经营信息”范围。即便数据条目为单纯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妨碍该数据集合整体上被视为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构成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在判断数据集合的秘密性时,应区分数据条目与数据集合。数据条目来源于公共领域,并不妨碍数据集合整体上具有秘密性。网络平台通过前台向公众提供的数据集合条目,使得数据条目本身失去秘密性。不过,网络平台后台存储的受访问密码等有效保密措施控制的数据集合整体或其实质部分,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公众破坏该后台保密措施直接获取该数据集合整体内容,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沿着这一解释思路,大多数企业数据集合都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外,类似日本那样进行“限定提供数据”的平行立法,叠床架屋,没有必要;不区分公开数据与秘密数据的统一数据产权立法,也缺乏可行性。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更合理的选择是回到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可能的公开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思路。  相似文献   

15.
16.
大数据时代,是物联网的时代,随着云存储和云计算的发展,以智能手机、智能家电、可穿戴设备为代表的智能终端的普及,通过各种智能终端上传和收集的用户数据将越来越多,对用户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及利用,将是大数据的商业价值所在。蕴藏和巨大价值的用户数据的性质及使用规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正确认识理解数据概念及其特征是构建数据法律制度的前提。信息载体及传输方式的变化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数字化时代,随着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广泛运用,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演变为前所未有的新兴生产要素。数据既是信息载体又是生产要素,且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以及与数字技术不可分离等特性。数据权利配置、数据行为规则的构建,难以套用传统财产的权利配置模式。数据种类、控制状态以及处理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数据权利安排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构建数据法律制度,需要加快全国性制度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区分数据内容相关利益和数据行为相关利益,承认并保护不同数据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规范和引导数据处理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中国的高质量建设。  相似文献   

18.
当农民工面对权益保障的缺失,公力救济又难以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时,他们就会采用"自救式"方式维权.实践证明,农民工的"自救式"维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应该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引导,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20.
周樨平 《法学》2022,(5):159-175
企业对基于其私人投资而形成的大数据拥有怎样的权利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更多以副产品面目出现,其价值有赖于后续的挖掘。权益保护模式能够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实现激励与利用的平衡。企业数据权益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在数据生成由多人贡献的情况下,数据控制者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享数据上的权益;其二,企业数据仅能获得有限的保护,以此向社会开放更多的利用空间;其三,企业数据保护需要在具体的场景中基于数据集和数据利用行为的具体状况作出衡量与判断,其是一系列介于完全控制与完全共享之间的权益。在数据控制者能够依靠技术手段实现数据事实控制的情况下,建立数据访问和获取制度是促进数据流通、建立数据利用秩序的关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