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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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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盛 《证据科学》2017,(5):517-525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证据法学关于证据的一种重要分类,它对于确立证据应用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思维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区分的标准是什么、证据"直接"或"间接"的实质为何、证明实践中是否存在直接证据等涉及两类证据区分的基本问题,在证据法学界争议不断,至今未有定论.格林斯坦教授的《事实认定:直接证据的迷思》一文,系统总结并批判了美国传统证据法学研究领域支持此一证据分类的观点.作者着重探索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以及司法裁判所认定事实的实质,由此否定了直接证据的存在;同时还批判了传统证据法学认为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的观点.格林斯坦教授的观点虽值得商榷,但其文章的论证对我们进一步厘清证据分类,把握证据间的关系仍不乏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2.
国外理论界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研究已经进行得相当充分,并由此形成了许多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学说与观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理论难题在于,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中的某些要件具有明显的法律评价性,无法直接成为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应通过对"主要事实"和"法律事实"加以区分的方法,剥离法律事实中的评价性要件,从而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周洪波 《法学研究》2011,(3):157-174
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类型区分及其规范意义,在理论上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其在法律和法学上都具有普遍的基础性,尤其对中国问题具有特别的针对性。界分这两类证据的基本标准是,在证明逻辑上看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具有“生成”意义上的证据相关性,有则为实质证据,无则为辅助证据。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区分这两类证据的规范意义在于,能够较为具体地说明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许多职权行为应有的合理证据规范,以及中国在刑事证据运用方面的一些问题和应有的法律变革。今后,应当在理论上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在立法尤其是法律解释上明确这两类证据的区分并对其运用进行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4.
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首先对具有证据能力的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区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后,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再审查有罪证?据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相似文献   

5.
纪格非 《中外法学》2012,(3):594-606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6.
孙道萃  黄帅燕 《证据科学》2011,19(5):539-547
刑事主观事实的证明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仅靠口供等直接证据证明往往不够。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是目前通行的两种有效方法,但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区分二者。间接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过高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共同导致间接证据证明的适用范围很有限.相应地可考虑降低证明标准和改变传统做法。刑事推定是另一种重...  相似文献   

7.
袁国何 《北方法学》2015,(3):139-148
析清"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应当区分其具备的三种不同意义:词源意义、语境意义和类别意义。在词源意义上,"应当"是一个多义情态动词,既可表示推测性判断,又可表示规范性命令;"知道"则具备多元时态面向,这共同决定了"应当知道"具备多元的词源意义。在语境意义上,级次混乱造成了"应当知道"含义探寻的难题,但厘清"应当知道"条款的证据规则属性后,即可将其界定为有间接证据证明的知道,系对故意的认识层面之描述。在类别意义上,"应当知道"是对知道与否的概率判断,而非对知道确切程度的判断,其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类别定性没有逻辑关联。  相似文献   

8.
我国学界对于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概念的表述过于简单化,不利于研究的深入。通过审视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单独性”、“直接性”,可以发现“案件事实”的法律性决定了直接证据不可能不经过涵摄或解释的过程而直接与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案件事实”中的主观状态、意思表示要素,也无法被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因此,现有的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方式不同为标准,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思路注定是失败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必须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9.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就是需要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种证据分类不仅在法学理论研究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实用价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证据分类方法.由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不法分子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翻新,使案情更加复杂了,并具有隐蔽性.直接证据往往很难获得.但是,由于犯罪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所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各级司法实务部门的逐步贯彻适用,司法机关开始在实践中自发探索与宽严相济政策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制度,具体包括: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容忍特殊的取证方式;构建特殊的证明标准;设定特殊的推定规则;采用特殊的认证规则;区分不同犯罪,建立不同的证据调查程序,等等。实践中推行的上述改革虽然在总体效果上差强人意,但客观地讲,也存在着改革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对证据制度作出的调整和改革有两个大的宏观方向问题,应当重点予以思考和关注:一是实践改革的底限问题。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有必要对现行的诸多制度进行改革,这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这种改革应当有一个度,尤其是不能突破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与框架,诸如认可犯意引诱取证的合法性、通过类司法解释建立法律推定规范等改革举措,均因为突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证据学理论和诉讼实践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证据所要证明的都是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不同的是间接证据不能像直接证据那样,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只能间接推论证明。由于两种证据证明形式的不同,司法工作中出现了重视直接证据,轻视间接证据的倾向,发展到今天,已经严重影响到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处。因此,克服轻视间接证据的倾向,充分发挥间接证据作用,已成为急待解决  相似文献   

13.
一、传来证据的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传来证据涵义的理解基本上是相同的,都肯定(1)认定某一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其根据是看其在来源上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2)传来证据在来源上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系,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而来的证据,(3)中间环节就是原始证据。但是,在对传来证据之涵义的表述上,学者们的意见却不一致。  相似文献   

14.
袁荣海  陈永林 《法制与社会》2010,(34):371-371,377
根据证据与主要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证据可以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当中,直接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间接证据在诉讼中有其自身的证明价值,一是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起到印证的作用;二是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证作用;三是证据间接证据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定案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进而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究竟应当归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理论界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该问题的探讨,对于深化故意的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对直接故意说、间接故意说和第三种故意说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认为,这种罪过形态应当属于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6.
晚亭 《警界科海》2003,(11):39-39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皆不可忽视。有了直接证据材料,一经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即可清楚,因此在办案中应当首先努力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在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的先导,也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还是鉴别直接证据的有效方法,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必要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亦可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证据理论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只能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明” 指的是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地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只有同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起来,才能起到完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非常广泛,凡与案  相似文献   

18.
刑事鉴定结论审查运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如何规范鉴定检材的来源和提取程序,能否将运用科技手段推理得出的鉴定结论用作直接证据等问题,都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深人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更好地运用鉴定结论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刑法分则的所有故意犯罪并未进行上述区分,认为具体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没有立法上的依据,目的犯一般认为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但这也不是规范解释的结论.归纳法由于自身的缺陷,不应当被适用于学理解释的过程中.因此,犯罪故意的分类意义应当仅限于量刑活动,不具有定罪机能.  相似文献   

20.
纵博 《现代法学》2012,(2):124-129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补正必须具有严谨可行的操作规范,才能避免随意性。控方必须以明示方式提出补正瑕疵证据的申请,并由法官裁判是否允许,对于不属于瑕疵证据的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仅获得证据能力,并非直接成为定案根据;对于欠缺真实性保证条件的瑕疵证据不应再进行补正,而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的缜密程度应与合法取证期待可能性成正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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