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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保险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传统诈骗罪的构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那么,作为新型经济犯罪的保险诈骗罪,是否也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理论界存在分歧。 有些学者认为,不管《刑法》有无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金融诈骗罪都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其理由为:首  相似文献   

2.
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顾晓宁票据诈骗罪主观是否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尽统一。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票据领域和流通环节中的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它具有普通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虽然修改后刑法第194条没有明...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信用证诈骗罪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是否意味着该罪之构成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论界对此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未查证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即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的个案。从刑法解释的视角观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是一切诈骗犯罪的题中之义;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也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4.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新型的破坏金融秩序的经济犯罪。1997年修订的我国现行刑法典在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设了金融诈骗罪一节作了明确规定。但在金融诈骗一节存在一个模糊性的问题,即在金融诈骗罪一节规定的8个具体罪名,只有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其余罪名均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  相似文献   

5.
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学界,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要件必须论”形成共识以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未得到完全的解决。应当从设置该类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处罚效益上进行反思,可以设想以金融欺诈罪替代金融诈骗罪,金融欺诈罪可以分类为骗取型金融欺诈罪与占有型金融欺诈罪。骗取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不必衡量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占有型金融欺诈罪的主观要件中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设置不同的主观要件的同时配置以各自不同程度的法定刑罚,前者属于轻刑罪,后者属于重刑罪。这样可以从不同梯度和层次较有效地实现惩处侵害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和他人金融财产的行为,保障金融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论金融诈骗罪的特点及法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忆萍 《河北法学》2002,20(5):91-93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经济犯罪,我国刑法虽用专节对其进行了规范,但有些罪状粗糙,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这类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另外应加强对金融诈骗罪的惩罚力度,以遏制不断上升的犯罪势头。  相似文献   

8.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9.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章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并不统一,如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如何来理解这个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  相似文献   

11.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是理论上的目的犯,即以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在目的犯中,特定的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就本罪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作出司法推定。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第一,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这些条件的有无,可以反映行为主体的心理…  相似文献   

12.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与经济纠纷往往难以区别 ,因此 ,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要件 ,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 ,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和认定上 ,还存在不同的意见 ,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一、“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理解(一 )“非法占有”在民法和刑法理论上的不同含义在民法理论上 ,占有是所有权的一项基本权能 ,表现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直接管领。从民法意义上说 ,所谓的“非法占有” ,也就是指非依法律依据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这…  相似文献   

13.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14.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通过并颁行的刑法典中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224条对之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犯罪构成,认定处理等方面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见解和做法。笔者不揣冒昧,拟就本罪的主观心态和认定问题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态包括间接故意吗?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对于本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却有不同的看法。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限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  相似文献   

15.
一、关于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争论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但对构成本罪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存在分歧。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曾对此进行过激烈的争论,首先体现在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表述上,便有两类极具代表性的不同表述:  相似文献   

16.
杨朔 《法制与社会》2013,(9):102-103
由"吴英案"引发的集资诈骗罪罪刑认定问题,是日前法学界的热门问题之一。就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适用,无疑需要紧扣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在讨论此要件内涵的基础上对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该要件展开了探究。尤其对"吴英案"中此要件认定的疑难点提出了自己的判断,本文认为,吴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吴英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更罪不至死。  相似文献   

17.
骗取贷款罪是在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取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给予银行等金融机构特别保护而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有被扩大解释、降低门槛而被过度适用的问题,一些本不应由刑法调整的贷款纠纷也被认定成立本罪.本文试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手段、犯罪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骗取贷款罪是否能通过犯意转化成立贷款诈骗罪等其他犯罪或数罪四个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骗取贷款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18.
1997年刑法将几种严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从刑法的实施情况来看,这些规定严厉地打击了一些严重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这些犯罪在构成要件上都必须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给予严厉打击。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骗取贷款罪,使得那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有了打击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9.
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区别我国刑法把“非法占有”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并不是简单地理解为该罪只对财产占有权进行了侵犯,而是应当理解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刑法理论中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是有区别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此时,行为人不  相似文献   

20.
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完全吸纳了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五项关于贷款诈骗罪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常常涉及到对该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主体范围等如何理解的问题,本文试图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刑法的规定,对有关贷款诈骗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作些探讨。一、对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的理解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的手段(即客观行为方式)规定得比较具体,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掌握,但仅有上述手段尚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难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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