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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 关于检警关系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独立合作型,即检察官与警察分别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进行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的任务;二是有限控制型,即警察虽然独立决定开始侦查,并且承担绝大部分侦查工作,但检察官出于履行公诉职能的需要,有权对警察的侦查施加一定的影响,甚至给予具体的指示或指挥,要求警察进行特定的侦查行为。大体上英美法系的检警关系属于前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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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官的侦查权限郭华,张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重新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检察官的侦查权限和范围作了一些变动。但仍赋予检察官较大的侦查权。这些侦查权包括自行侦查权、补充侦查权。指挥侦查权和监督侦查权。日本的侦查主体包括司法警察职员、检察官和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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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我院积极探索适应两法修改后自侦模式的新思路,于1999年8月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即以主办侦查员为主,以其他检察人员为辅组成办案组,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由主办侦查员按照规定相对独立地组织、指挥侦查活动,并对侦查工作和办案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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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侦查指挥水平 侦查指挥水平是侦查工作成功的关键,提升侦查指挥水平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有效发挥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的整体指挥作用。可以考虑:被抽调办案人员在抽调期间的费用由承办案件的单位负责,被抽调办案人员工作出色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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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对主诉检察官试点所积累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赋予主诉检察官六项职权: 第一、提前介入权。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这是主诉检察官行使监督权利的最重要的表现。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便于从速从快地配合侦查部门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时限。同时,也有利于在庭审过程中有理、有力、有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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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一体化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侦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但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办案模式。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警察没有立法,从而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及缺陷,因此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检警一体化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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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关系的重新定位是海峡两岸司法改革中共同的重要内容。台湾地区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其通过刑事诉讼、司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检察官主导侦查的检警合作模式。台湾地区检察官作为侦查主体,指挥司法警察侦查的制度,其制度理念及实务运作是基于侦查活动的司法属性、分权制衡、司法保护人权的需要。台湾地区警察机关争取侦查主体地位的努力从未放弃,检察官的侦查主导地位也遇到了一定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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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是基层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开展质量不高且具有较大随意性,加之部分基层检察官司法理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刑事办案质效的提升。基层检察机关需深入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提高办案检察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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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检一体模式与刑事诉讼侦查程序改革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侦检一体模式的核心是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并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作者认为,侦检一体模式立足于检察官、警察的专业本质,着眼于刑事侦查的任务,调整了检警之间的角色关系,使警察和检察官能更好地合作,共同服务于追诉的目的,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外在的可行性.推行侦检一体,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侦查程序加以改革,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前程序,树立检察官的权威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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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侦组制度的前身是2000年7月1日成立的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特侦组。2006年2月3日"法院组织法"修订后,特侦组正式成为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侦办"政府"高官的贪渎犯罪、重大选举违规案以及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设置特侦组的目的,一是因应犯罪形势新发展,组建高层次的专业化侦查机构,以打击组织化、企业化、复杂化的结构性重大犯罪;二是打破辖区和审级的限制,同时以"最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特侦组办案的独立性;三是发挥团队办案的优势提升侦查品质,克服检察官独任办案、单打独斗的传统办案方式的弊端,同时在新、老检察官之间实现经验传承。但是,对于目前"蓝"、"绿"阵营分明,政治角力激烈的台湾社会来说,特侦组要独立并公正地实现对上述案件的追诉、查办,似乎并不容易,因而其在台湾地区未来的走向也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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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有效建立上下贯通、横向紧密的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体系,是当前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高检院《“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对职务犯罪侦查指挥系统进行了部署和规划,要充分发挥科技对检察工作的支撑、推动和引领作用,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为重点,增强发现、提取、同定、鉴别证据的能力和突破疑难案件的能力,加大侦查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支撑力度,建立信息顺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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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德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其借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检察职权范围较广,且有一定的扩展趋势;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官实行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与检察工作相关的司法保障比较有力。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制度各有利弊,但大陆法系更适合中国国情。我们应高度重视司法改革,把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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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和法警依法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但整体上说又难以截然分开。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有必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内部的“检警一体化”运作机制。所谓“检警一体化”,主要是指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一、实施“检警一体化”的必要性在一段时间,检察机关存在着“人人都是指挥官,个个都是侦查员”等检警不分、检警混岗、职责不明的情况。随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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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作为公诉方阵营的一员,同检察官是利益共同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接纳警察作为证人是一个不断吸收、借鉴、取舍的过程。大陆法系国家通过"证人优先原则"肯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直接言词原则不是承认警察证人资格的充分条件。赋予警察证人资格的重要原因在于:首先,这类警察符合证人的内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从诉讼构造上看,警察充当证人身份对控辩双方都有利。再次,警察证人资格的确立有利于完善证据制度,使侦查行为以其应然的方式接受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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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检辩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1)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中立性,决定了检辩关系是一种辩裁关系。与外国有些国家的做法不一样,我国的检察机关并不领导警察的侦查。这就决定了我国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的审查.应该具有一定中立性和客观性.而不应只着重考虑其追诉功能的实现。审查起诉阶段中.检察官与辩护方、侦查机关的关系是一种三角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