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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是铁路货物运输领域中一种多发犯罪,比较特殊和复杂。对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本身及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定性与处理,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司法实践中,对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能否按合同诈骗罪追究骗逃铁路运费者的刑事责任?莫衷一是。笔者就此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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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货车司机将运输中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再用次品或废品补足重量,冒充原货物交付收货方的行为的定性,其前阶段调包行为根据运输中的货物的占有归属,可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其后阶段交货行为构成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该两阶段行为按照吸收犯处理。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宜采取整体财产说的立场,在满足一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可以扣减次品价值。如果收购原货物的人与司机有共谋,对调包行为的完成起到一定作用的,收购人与司机成立共同犯罪,即使数名司机彼此之间没有共谋,收购人的涉案数额也应累积计算。验货人员与司机勾结,明知是不合格的次品而予以签收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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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许霆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错误的。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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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运输法草案>对运费的规定为主线,通过对各国法律对运费的赚得、运费的支付、谁应支付运费、预付运费与到付运费和有关货物留置权规定的比较和分析,对<运输法草案>中有关运费的规定做出了评述,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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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案例,我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1、王某在代表某冶炼厂发送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后,就私下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不可否认王某在发货前就有预谋)。显然,王某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2、王某发出货物后,为能“合法”占有货物(款),冶炼厂不会向王某(或李某)追要贷款,就自己出具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骗取方法)交冶炼厂财务科人账,蒙编冶炼厂,使其以为贷款能安全收回。简而言之,王某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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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骗取受害人收货的,在承运人预谋调包承运货物时,货物交付之际即成立诈骗罪的既遂;承运人临时起意调包的,因货物已在其占有之下,构成侵占罪;调包骗取受害人收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应当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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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2009,(4):40-42
在我院处理的上述案件中,呈现出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直接破坏行为构成犯罪进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安全件少,因非法开采、运输、销售、收购矿产资源过程中引发其他罪名刑事案件多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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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第12期《法学》刊登了迟岱山同志的“虚开高额发票招揽主顾,是否构成犯罪”一文,讨论了某个体联营户王某、马某为招揽生意,用开上下联金额不符的发票为手段,为来修车的43名司机冒领现金19373.70元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分别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迟文”在具体分析如何定罪时却得出了错误结论.另外,提出的不能定贿赂罪的理由也欠正确. 一、“迟文”认为,“厂方通过银行与修车单位结算,厂方司机是实行犯,应依诈骗罪定性,其它参与者是诈骗罪的同案犯.……厂方开出虚假发票由司机直接回单位骗取财物,司机是实行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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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解除,领货凭证未收回,承运人应否承担交付货物义务□周士兴收货人凭领货凭证领不到货而起诉承运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因货物发生错运、灭失等情况领不到货是比较容易处理的。而已解除了运输合同,收货人却持领货凭证领货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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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运输货物被冒领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如何适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下简称《货规》)第34条的规定,是案件处理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合同角度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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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是物资生产部门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联结生产和消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一条重要纽带。如何发挥运输的重要作用?怎样才能搞好运输?维护运输合同的严肃性,全面地履行合同,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是,当前有些运输部门,对此认识不足,货物运输合同虽存犹无,抱无所谓的态度,以致托运单位和承运人纠纷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本文拟就此谈谈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货物协议。这是一种双务合同。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安全地送达,同时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运送货物所需的全部运费;承运人负有准时、安全地将托运物运送到托运人指定地点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托运人按合同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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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6)
货物运单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运输过程中,运单随货传递.取货时,提交领货凭证,铁路运输部门验证无误,并收清各种运杂费后(如逾期领取,需交纳暂存费、大件货物需交吊机作业费),加盖运杂费戳记和交付日期戳记,将运单交给取货人,取货人持运单进货场领取货物.可见,货物运单又是领取货物的凭证.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铁路运输部门管理上的漏洞,盗窃货物运单,冒充货主领取货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犯罪行为,严重地侵害了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货物的占有权,败坏了人民铁路的声誉,也给货主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必须依法严惩.由于这类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定性、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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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水路运输货物运输量较大,且有些货物由于其自身物理特性不便准确计量,因此货主一般会采取读取运输船只吃水线的方式进行运输。有的承运人利用这一便利,反复多次盗取货物。司法实践中,一般案件再加上承运人是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等情形,使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本文以实际案件作分析,以期对同类问题的合理解决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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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在我处理过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判决赔偿数额最小的案件,案情也比较简单,原告却是我遇到的最执拗的一位。盛冬,28岁,依托家乡美溪盛产木质工艺品的优势,在石家庄开办了一家木质工艺品商店。2002年7月28日,盛冬委托其舅父王济中由美溪站托运木质工艺品4件,美溪站于当日承运。货物运到期限11天,保价金额4000元,运费30.20元。从8月8日起,盛冬多次到元氏站询问,均被告知货物未到。2002年11月3日,盛冬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邢台车务段履行运输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或赔偿货物损失4000元;支付逾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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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一般的恶意诉讼行为,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才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恶意诉讼行为,在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类型,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其中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恶意诉讼行为即诉讼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在处理恶意诉讼所涉及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交叉衔接问题时,需同时考量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