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8 毫秒
1.
法院调解与法院附设调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大陆地区的法院调解与国外及其他地区的法院附设调解是两种形似神异的纠纷解决机制。基于传统法律理念及司法体制的大陆地区的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与弊端,已不能很好地履行新形势下"大调解"格局中的职责,为此,应本着科学精神与理性态度,借鉴和吸收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些实行非诉式法院附设调解制的典型代表的有益做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2.
为全面履行好人民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中国特色司法职能,2008年以来,天津法院以深化改革为切入点,在全市三级法院创设了统合司法服务职能的"诉讼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了"以市和区县双重架构的多方联动为支撑、以诉前化解、诉与非诉对接、诉讼调解和调解保障四大机制为框架"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进一步适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  相似文献   

3.
我国商会与法院联动调解民商事纠纷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法学刊》2019,(4):99-107
在"大调解"和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语境下,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了以法院为主导、商会积极参与调解民商事纠纷的联动机制,但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快速推进与商会调解体系缓慢重塑的矛盾,阻碍了法院与商会联动调解民商事纠纷的改革进程。通过学习与借鉴德国在强化商会组织建设、完善调解制度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前提、一个关键、一个方向、一个保障"的完善建议,即健全商会调解组织体系,加强落实"司法推动",着力发展调解的专业优势,建立激励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杨鸾 《法制与社会》2011,(13):120+124-120,124
大调解机制是在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各种调解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发挥各自作用所形成的一种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本文针对大调解体系的缺陷,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为贯彻落实中央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要求,2011年4月,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了《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体系中究竟承担何种角色,在与非诉调解力量的对接过程中应该  相似文献   

6.
项磊 《法制与社会》2013,(2):44-46,56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社会分工愈加严密,社会关系愈加复杂。为了更加高效地定案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能动司法"应时而生。2010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大调解"的格局逐步形成。随着法院调解制度的复兴,学界对此也发表了诸多见解。事实上,法院调解制度并不符合宪法中对于法院职能的定位,如果过度拔高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甚至将调解结案率作为业绩考核的指标,从而违背当事人意愿而进行调解,无疑不符合相关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长远来看,对于我国法治建设也有着相当大的负面作用。为此,本文在讨论现行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同时,进行了有关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的论述,希望达到法院审判工作和调解工作的分离,回归其宪法框架下的定位。  相似文献   

7.
"大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在基层实际运行状况如何,法院参与构建大调解机制是否存在必要性,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法院在"大调解"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法院的角色定位为"参与者"可能比较合适,在"大调解"机制的运行中承担指导服务和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8.
在西方世界,诉讼调解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在我国,法院诉讼调解制度不仅要与中国的现实需要相符合,还要对司法改革的需求给予满足。当前,我国法院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较多的缺陷,有待完善,但是依然背负着强大的重任前行。"大调解"的格局符合司法界发展的需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需品,因为在判决的过程中"大调解"的格局起着非常重要的特殊作用。本文将法院民事审判作为研究点,对现阶段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针对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对策,旨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加快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脚步。  相似文献   

9.
程琳 《法制与经济》2010,(14):70-72
大调解机制是对我国传统经验的总结与发展,全国各地都在大调解机制的建设上进行了实践,理论界也从多方面对大调解机制的功能及构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因此,大调解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大调解机制在构建实践中应当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关系,明确大调解机制中的主导者,组建专业化的调解队伍,从而更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机制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李冰 《人民调解》2006,(5):15-17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许多地方提出并实施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应该注意坚持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固有属性,应该立足于发展、完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如果把“大调解”格局建成三位一体,相互融合,统一受理,分流办案的工作实体,就会偏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11.
法院调解制度中的弊端早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如何重新构建这一制度却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本文认为只有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改革,构筑"调审分离"的基本框架,并实现"审判机制为模板、法院调解为平台"的基本制度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院调解制度的缺陷,并实现其平息民事矛盾的基本功效。  相似文献   

12.
秦正安 《人民司法》2012,(19):23-25
为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特有优势,努力维护首都和谐稳定,北京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对近年来全市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随着金融创新日益活跃,单一的司法救济程序难以满足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冲突多元化的需要,目前"大调解模式"的功能与定位与金融调解的功能与定位不相容.通过梳理当代中国金融调解的实践,借鉴域外经验,基于"关系紧密群体理论"提出:金融调解制度创新的方向是构建"权利交易市场建造者".行业协会作为连接"关系紧密群体"的中介机构,可以成为"权利交易市场的建造者".以行业协会为独立的调解主体模式取代目前以法院为主体的诉调对接模式,促成金融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14.
正近年来,山东禹城法院以打造"无讼、(无诉讼)、无访(无上访)、无争(无纷争)乡村和社区"为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矛盾大调解中的指导、保障、和推动作用,结合实际创新方式,从源头上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减少息访成本,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对接,将问题融消于萌芽,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庭站点三级对接和事调解"机制,有效地化解了基层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5.
顾羽 《法制与社会》2011,(36):53-53
大调解机制的产生了顺应时代潮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能够有效缓解现阶段社会矛盾烦发对于各种纠纷处理的压力。经过长期以来的实践检验,大调解机制相对成熟币口稳定,但也显露出了一些缺陷需要完善,特别是从机构设置,调解期限.人员配备等方面入手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大调解制度依托调解这种传统纠纷解决模式,以各种社会与政府资源的整合为手段,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对当今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运作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大调解机制在减轻法院工作压力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就纠纷当事人而言,较多的人倾向于法院调解,大调解机制的运行效果不够理想。改进的措施在于,充分发挥其他调解作为自发秩序的自治力量,强化其作用。  相似文献   

17.
吉瑞田 《人民司法》2012,(17):109-111
一、根据职能特点,明确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定位。大调解是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综治委具体负责协调,社会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参与联动,多措并举,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其特点,一是大调解参与部门多。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相关部门立足本职,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二是大调解覆盖范围广,可以说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使矛盾纠  相似文献   

18.
刘成祥 《当代法学》2011,(4):154-160
法院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新时期、新任务对法院调解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当前,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要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科学内涵,坚持自愿、依法、民主调解,围绕"诉讼难、执行难、息诉难"的问题,着力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实现法院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和工机制作创新。  相似文献   

19.
在目前"大调解"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从司法实践、调解的含义、调解的价值取向以及效率要求等方面出发,认为应当修改或删除"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本文以执行为视角,用案例设计的方法,反证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贯彻和强化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优先的冷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喜莲 《法律科学》2010,28(2):12-20
近年来,法院调解作为维护和谐社会的一项司法政策被强化,并被推至优先地位。但是,强化调解可能形成义务人无需充分履行义务的期待,导致久调不决的现象发生,降低了诉讼效率;强化调解所营造的使权利人让步的"囚徒困境"会折损诉讼公正,会使人们的法律虚无主义意识蔓延。与此同时,调解优先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陷入困境,即法院调解优先与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构造相背离,使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所适从;而且加剧法院调解能力下降与追求高调解率之间的矛盾,并使"强制调解"再次成为司法垢病。为使调解回归应有状态,我们必须尊重调解和审判的特点,消除二者非此即彼的对立状态,寻求二者共同发展的契机。唯有如此,才能完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调解和审判的优势。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