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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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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审查与民主——矛盾中的共生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的目的在于消除一个误解:司法审查和民主是相互冲突的.本文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以及某些国家的制度运作,探讨了司法审查在世界范围的历史、功能和实践,重点是司法审查制度在新兴宪政国家的发展.虽然在司法审查的主体、对象、性质和程序上,不同的审查模式具有显著不同的特征,但都是为了实现保护自由和抗衡专制的共同目的.因此,司法审查和民主都同样履行着反专制职能--如果民主是为了抗衡少数人的专制,那么司法审查是为了抗衡民主体制下的多数人专制.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在本质上是一对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和相互制衡的共生体.  相似文献   

2.
自1962年毕克尔教授在其《最小危险部门》一书中提出"司法审查是我们民主体制中的一种反多数力量","反多数难题"就一直困扰着美国宪法学界以及其他已经建立或欲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即使司法审查符合美国的政治现实,"反多数难题"也并非一个伪命题。宪法学者以及政治哲学研究者围绕"反多数难题"产生了无数争论。然而,但凡有学者提出解决该难题后,便有学者指出其理论上的漏洞。于是,尽管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运行良好,仍有一批著名的美国宪法学者坚决反对。在长期信奉议会主权的英联邦国家盛行的民主对话模式便是对司法审查进行的一种制度优化:其并非从理论层面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民主补强,而是在制度设计上直接引入民主要素,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建立起一个对话平台。  相似文献   

3.
公民投票是指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的立法运作程序,是直接民主的表现形式之一.宪政民主是一种修正了的民主,强调体现多数意志的民主也应受到宪政基本原则之约束.公民投票制度之设计也应与宪政民主的理念相契合人民主权并不是指人民直接行使主权,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都是人民主权的表现,但适用的层次有所不同,国家层次的公民投票与地方层次的公民投票应有所不同;公民投票也应遵循权力分立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也应受到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4.
王彬 《北方法学》2017,11(2):5-18
对于美国宪政结构中司法审查与民主的悖论问题,西方学界致力于改造传统多数主义的民主观念并提出相应的宪法解释技术来论证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这表现为伊利的程序性民主与司法监督、德沃金的合宪性民主与道德解读、波斯纳的精英式民主与实用主义审判、哈贝马斯的协商式民主与程序主义司法等诸多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范式。事实上,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证成不能仅仅依靠重构民主观念的外部论证来实现,还需要依靠法官精湛的判决论证技术的内部路径来提升。这说明司法审查与民主的悖论是宪政结构中构成性的内在矛盾,而司法审查与民主的互动则是宪政具有生命力的内在源泉。  相似文献   

5.
法院与民主之间的矛盾是实行宪政审查制度的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矛盾的存在:对议会立法进行审查的必要性,由独立的司法性质的机构——法院作为审查主体的正当性和宪政审查实践中存在的法院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解决矛盾的方式——修宪和法院的自我约束进行了评析,以期对我国的宪政建设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多数主义的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虽被视为法治和人权的捍卫者,却被作为民主的对立面.结果,它在理论上陷入难以自拔的合法性困境,或者说"反多数难题".本文结合法律和政治学者的讨论,考察美国司法审查的现实图景,指出它具有很强的"多数主义"性质.具体表现为,多数司法判决符合当下多数公众的意见,最高法院这一机构和司法审查这一制度获得多数民众的持久认同;不但如此,司法审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公众意见,从而在较长时段与主流意见的变迁保持一致.这种"多数主义"的性质,是由法官自身对公众意见的关注和尊重、其他部门和公众对宪法含义的争夺以及法官任命体制等外在制衡,共同促成和保障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与其他机构的竞争合作中动态地表达民意,它受制于民主过程,也塑造民主过程.在此意义上,司法审查是美国民主体制的一部分,具有民主合法性.对于"反多数难题"的讨论而言,真正的问题不是司法审查是否符合"民主",而是现有的民主理论是否符合政治现实.  相似文献   

7.
唐忠民 《现代法学》2008,30(1):18-27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自由主义宪政观理论被大量介绍进中国,为相当部分学者接受。自由主义宪政观否定宪政的核心价值是民主,主张宪政的核心价值是国家权力的有限性,是保护个人自由。他们所说的个人自由的核心权域是私有财产自由,他们所说的国家权力有限性实质是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基础的经济活动自治性,自由民主政体也不是所谓共和政体而具有鲜明利益色彩,当代自由主义者将个人自由的制度保障寄托于给司法注入政治功能。我们坚持民主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实质就是要坚持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至上,规范、限制国家权力只能主要依靠民主进行,违宪审查也只能在民主制度的大框架内运作。  相似文献   

8.
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相互交织在一起,贯穿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史的始终,它们分别代表了司法的本分与本能。但就总体趋势而言,从克制为主到能动为主,从二者的互斥式对抗到互补式协奏,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演变的显著特点。在此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司法审查与民主是相互冲突抑或彼此相容的理论纷争。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和证明了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矛盾平衡体,这是由“民主法治价值均等”原则下的美国“双主权”宪政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在20世纪中叶以后司法能动看似占据了主流地位,实际上是自觉克制下的有限能动,亦即能动与克制的互动平衡、民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这既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臻于成熟的标志,也是美式“双主权”宪政体制日趋完善的体现与保障。  相似文献   

9.
司法是依法裁判纷争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特征在于法官的法律理性;而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是通过选举决定政治权力具体行使主体的政制安排。司法与民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民主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就是彼此没有关系。除此等无关系外,司法与民主之间还存在两种人为关系:一是民主主宰司法,二是司法制衡民主。前者实质上是司法被民主工具化,是专制民主之产物。后者最早实践于美国,它是人类防御民主多数暴政的宪政设计,是人权保障的必然选择。就我国而言,当下应在努力推行民主的同时坚持提升司法的法律理性,使司法不受制于民主民意,至于司法制衡民主那还为时尚旱。  相似文献   

10.
民主制度是宪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宪政的基本内容。将民主排除于宪政之外,既在逻辑上不成立也不合乎历史事实。从国外经验看,违宪审查制度是以多数人民主制度为前提,又用以对抗多数人民主对少数人权利的可能侵犯。解决我国公民宪法权利虚置问题,关键之点还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是一种具体性权利,公民应享有完全意义的法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张志伟 《政法学刊》2010,27(1):7-10
从代议民主的角度看,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确实存在着矛盾,美国司法审查的几种理论路径不能解释清楚司法审查正当性的问题,伊利的程序主义理论回避司法审查合法性的实体问题即国会立法违背宪法的客观标准为何,宪法文本的不确定性使得司法审查的客观标准成为一个难题,但是如果从动态的民主参与方面看,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动态的参与民主机制,在代议民主和大众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使民众的话语得到张扬,让民主运转起来,故美国确立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是动态的参与民主机制。  相似文献   

12.
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普通法传统,由于它的实质在于非民主的法官对于民意机关所制定法律的审查。因此,它从一开始就受到民主观念的有力抵制。许多国家因而长期排斥这一制度。经过二个多世纪的较量,如今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成为民主制度的核心制度、甚至是标志性的制度。在民主发展过程及违宪审查制度普及过程中,人们对民主的核心观念进行了创新。人们以种种方式摒弃了将民主理解为"单一权力主体"的传统民主观,使民主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容。他们有的采用"合伙制"主体民主观,或者采用"实体价值"而非权力主体的民主观,或者采取程序民主、协商民主、规范民主、结构民主等等,这些民主观从不同的侧面论证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民主正当性。与此同时,种种为违宪审查制度正当性辩护的社会、法律理论也频频出现,它们都为违宪审查制度的普及作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13.
It has long been argued that the institution of judicial review is incompatible with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This criticism usually relies on a procedural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according to which democracy is essentially a form of government defined by equal political rights and majority rule. I argue that if we see democracy not just as a form of government, but more basically as a form of sovereignty, then there is a way to conceive of judicial review as a legitimate democratic institution. The conception of democracy that stems from the social contract tradition of Locke, Rousseau, Kant and Rawls, is based in an ideal of the equality, independence, and original political jurisdiction of all citizens. Certain equal basic rights, in addition to equal political rights, are a part of democratic sovereignty. In exercising their constituent power at the level of constitutional choice, free and equal persons could choose judicial review as one of the constitutional mechanisms for protecting their equal basic rights. As such, judicial review can be seen as a kind of shared precommitment by sovereign citizens to maintaining their equal status in the exercise of their political rights in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s. I discuss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dicial review is appropriate in a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is argument is contrasted with Hamilton's traditional argument for judicial review, based in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the nature of judicial authority. I conclude with some remarks on the consequences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I am indebted to John Rawls and Burton Dreben for their helpful advice and their comments on an earlier draft of this paper.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审查在美国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确立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是动态的参与民主机制。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目的是建立一种动态的参与民主机制,在代议制民主和大众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从根本上说司法审查不是反民主的,而是为了让民主运转起来。  相似文献   

15.
李琦 《法律科学》2012,(6):11-26
司法审查的正当性论争所造成的司法审查正当性困窘,堪称司法审查乃"知难行易"。辩解和诘难司法审查的两种立场,无不从民主、分权、人权与司法审查之关联以证立或驳斥司法审查,其中又内在地勾连着宪法的性质、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宪法解释的方法。此种理论上的分异乃至对立,端在于司法审查的正当性问题已非一般意义的司法的正当性问题,而是因司法审查内含修宪,遂转成为政治正当性问题。民主、分权、人权正是关联着司法审查权的依据、方式和目标三个方面,从而成为证立或驳斥司法审查所必然涉及者。而对民主、分权、人权的理解和判定,又往往人言人殊,由此造成理论上的各执一词、分庭抗礼。然而,在证立与驳斥司法审查之间,逻辑上的要求是不对等的。此所以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困难重重,在实践上却大行其道。此亦所谓"知行分离"。  相似文献   

16.
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表达具有增进民主和诱致秩序失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具有民主塑造功能,对催生公民意识、拓展民主广度、增进民主深度具有启迪意义;另一方面,网络表达在开启言论自由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政府治理缺失的公共空间,产生了一些民主性隐忧,它可能引起公共秩序的紊乱、诱发多数暴政并导致政府在网络语境下的行为失态。为实现网络表达的当下治理进而推进有序民主,加强网民自律和完善网络法治成为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在《民主与不信任》一书中,伊利试图通过建构一个非但不与民主相冲突,而且还促进和强化民主的一个司法审查理论,来回应司法审查不民主的质疑。伊利主张:在政府失灵,即代议程序不值得信任之时,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应当积极介入;疏通政治变革的渠道,以及纠正对少数人的某些歧视,是法院的应有职能;多数人决定与少数人保护,是民主原理的内在组成部分。伊利借助于代表理论,"尊重多数人"和"保护少数人"这两项要求有机地统一在一起。对掌权者不信任的逻辑,贯穿于伊利的司法审查理论。伊利通过程序论,建构了一个比较融贯的司法审查理论,不过,却不能使宪法裁判免于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8.
邢益精 《河北法学》2004,22(9):131-133
韩国的违宪审查实践曾经历了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这样三种模式。韩国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民主宪政国家 ,宪法法院的良性运转可谓功不可没 ,而这不仅要归功于其违宪审查制度的日臻成熟 ,更要归功于韩国违宪审查制度运行的大背景的日趋民主  相似文献   

19.
The aim is to review the decisions of the Central Elections Committee and of the Supreme Court regarding disqualification of lists in Israel. Two major questions are addressed: When should tolerance have its limits?; and, What constraints on liberty should be introduced in order to safeguard democracy? The judicial analysis focuses attention on the issue of whether the justices 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Consideration is given to the written law and to existing normative considerations which allow justices an exegetic latitude. It is argued that theNeiman decision of 1984 was flawed, that the Court was erroneous in ignoring the licensing effect of its decision, and that democracy does not have to allow a violent list propounding the destruction of democracy to act in order to fulfil its aim. It is neither morally obligatory, nor morally coherent, to expect democracy to place the means for its own destruction in the hands of those who either wish to bring about the physical annihilation of the state, or to undermine democracy. These two cases are the only cases in which democracy has to introduce self-defensive measures and to deny representation in parliament to violent lists that convey such ideas, and that act to realize the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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