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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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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中国现行法应对渤海溢油事故,行政罚款的力度有限,生态损害索赔的现行法依据不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难认定。建立海上溢油损害赔偿机制、确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防治各项制度,是中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当务之举。以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增进生态利益的保护和预防、控制生态损害发生为立法目标,确立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完善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是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立法进路。  相似文献   

2.
杜群 《法学》2006,(10)
在人类与生态系统所缔结的自然法契约中,存在两大服务本体利益即生态系统的本位利益与生态系统的社会利益的对峙。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有着资源型商品属性和生态型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社会法中的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的性质有三类,即公益性、私益性和公私益竞合性。将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关系从初始自然契约关系转化为实证社会契约关系的关键是找出能够标识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类型发生转变的客观尺度。有三个资源生态属性标准能够反映这一补偿转变和量化“补偿性质”限度,即资源经济生产力标准、资源生态生命力标准和生态系统区域安全标准。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对实证环境法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3.
美国湿地占用付费补偿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琛霞 《河北法学》2015,33(3):74-81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使湿地生态不断退化,湿地占用补偿提上日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首次确立了工程占用补偿制度,但未涉及具体的占用补偿实现机制.美国湿地占用付费补偿制度是通过各种湿地生态价值评估方法,借助湿地预付信用这样的量化单位,使湿地开发者付费给即将开展的湿地保护项目,实现了湿地的动态保护,协调了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冲突.生态付费制度缓解了美国湿地流失的速度,实现了湿地面积的动态平衡.美国的经验对我国中央和地方设计湿地占用补偿的具体实现机制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4.
流域的特性要求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理念应在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指导下,以系统的、开放性的、可持续的思维模式来设计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制度框架结构,以维护整个流域生态系统的发展、协调和持续来规范限制流域内人们的行为活动.本丈指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立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流域规划制度、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5.
李永宁 《法律科学》2011,(2):133-142
从生态补偿内含的对生态系统的还原和修复的基本涵义出发,把经济学上的生态补偿区分为开发者的还原性修复、污染者的治理性修复、使用者的增殖性修复和使用者的功能性修复四种具体关系形态,法学上的生态补偿只针对使用者的功能性修复,是对功能性修复产生的环境功能性价值的补偿。并据此对生态补偿的法学涵义进行分析和界定,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原则、规制范围和补偿主体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在跨流域调水中,水源区提供的生态系统功能服务外溢价值的成本分担和收益分配问题,引发了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中多层次的生态利益和不同经济利益的冲突。水源区提供的生态系统功能服务之外溢构成生态公益,由于生态公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失衡。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可以促进多元利益主体的多层次生态利益和不同经济利益的平衡。建立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的利益平衡机制,有助于实现生态公益,并解决成本的公平分配与负担问题。  相似文献   

7.
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受益者、破坏者与生态保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目前并未对生态补偿进行专门立法,而一些散见的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层级较低,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构建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我国当前的需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8.
比较法视野中的征用补偿--兼论我国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韵声  王锴 《法学家》2005,80(6):143-150
宪法第20、22修正案所确立的征用补偿制度需要普通法律来具体化.我国普通法律中已经确立的征用补偿制度较溪混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征用补偿制度,使之与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和精神符合,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通过比较美、德、日在征用机制和补偿机制方面的不同制度,针对征用目的、征用侵害、征用主体、补偿的正当性、补偿原则、补偿标准提出了诸多建议.  相似文献   

9.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以生态系统为基础,以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强调协调与合作的一种全新的、快速发展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海洋与湿地、森林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目前,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在一系列国际、国内海洋环境立法及政策中得以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中国海洋环境立法应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指导,转变立法理念,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海洋环境管理体制,重视多种管理机制及手段的综合运用,以适应中国海洋生态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郭印 《检察纵横》2012,(12):45-45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条例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进行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我国生态补偿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青城山风景区以门票收入的30%作为护林费用于生态保护,开启了我国生态补偿的先河。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在河北、辽宁等11个省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1999年启动的退耕还林及后来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的粮食补助,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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