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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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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跃飞 《时代法学》2006,4(1):44-49
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只能是法律义务,不能是道德义务,否则,就会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先行行为必须限定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正当行为只可能引起道德上或民事上的义务,不能引起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正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否则,刑法体现的价值是对非法行为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刑法中有关先行行为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提出和论述了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但不能是犯罪行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先行行为并不限于有责行为,还可以是无责行为  相似文献   

3.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 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 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但不能是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 同时, 先行行为也不限于有责行为  相似文献   

4.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中,先行行为是一重要来源。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先行行为的性质是否仅限于积极作为、合法行为等争论。本文在考察了各种相关观点后,认为先行行为不仅限于积极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先行行为是引发不作为的原因力,从而确定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对于先行行为引发不作为这一过程,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过错认识。  相似文献   

5.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应当是对法益安全造成了现实、具体、紧迫危险的行为,先行行为具有直接性、高概然性、临近性三个特征。原则上,先行行为应当以违反法律规范为前提。但是,在对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不与刑法的其他更高价值追求相违背的前提下,合法的先行行为也能够引起作为义务。在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肯定犯罪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自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也可以是无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6.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确定先行行为的范围对于认定不作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先行行为应该包括合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同时先行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它还可以是无责行为。  相似文献   

7.
杨阳  黄晓帆 《法制与社会》2011,(29):279-281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为成立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来源已为各国刑法理论所承认。先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对法益造成危险,从而承担一定的作为义务。本文主要论述了先行行为的范围,认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但以刑法上未规定结果加重犯和其他罪名为限,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8.
先行行为的定位、范围及立法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先行行为是刑法上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其原因并非仅仅因为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般经验的结论,更主要的是由于它是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存在防止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过失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不作为,但理论界经常引用的两个案例并非适例,应予修正。先行行为应当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相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 ,先行行为属于第二层面的概念 ,即它仅限于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时才有研讨的价值。受阿明·考夫曼 (ArminKaufmann)“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规范伦理观点的影响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曾经受来自各方的狂轰烂炸 ,并且迄今未曾消停。唇亡而齿寒 ,与此相伴的先行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各家“关注” ,尤其是个人权利大放异彩的今天 ,诸如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来源或曰根据 ,先行行为负有作为义务的条件 ,先行行为的外延或者范围等等 ,不一而足。“一切立法者所面临的…  相似文献   

10.
王贵松 《中国法学》2015,(3):98-119
若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先后关系,在先行行为无法争讼后,能否在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主张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固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后续行为中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灵活运用救济时效的例外事由允许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起撤销诉讼,但法院始终都可能直面违法性继承问题。公定力与不可争力因仅针对行政行为的效果而言,故而均不构成承认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论应作为行政救济法上的问题来理解,其实质在于私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先行行为的法安定性需求之间的权衡问题。在先行行为的权利保障程序并不充分、安定性需求不甚强烈的情况下,法院可给违法性的继承论作出肯定的回答,拓宽私人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1.
王莹 《中外法学》2013,(2):325-346
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论的通说采取的是形式的义务来源说,在形式义务来源说的理论框架下,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传统形式说对先行行为范围不作实质性限定,导致先行行为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泛滥。本文尝试在对先行行为教义学演进素描式勾勒的基础上,揭示先行行为从归因到归责的发展历程。先行行为只有对损害结果具有可归责性,才能引发阻止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因此,应当以客观归责标准衡量先行行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定。首先,先行行为必须是一种风险创设行为;其次,先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风险关联,即对受(不作为)侵害法益的保护必须符合先行行为所违反的规范保护目的。  相似文献   

12.
先行行为理论是刑法不作为犯中的重要理论,但是关于先行行为应当包括何种性质的行为存在较大的争议。争议的背后隐含着评价标准的不统一,这也导致了先行行为范围确定上的分歧。通过对先行行为范围标准的理性确认,合法行为不应当成为刑法中的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13.
在不作为犯中,关于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的问题,理论上一直存有分歧。本文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认为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但仅限于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4.
先行行为概念自从斯鸠贝尔(Stübel)提出至今,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其作为保证人类型之一,得到多数学者赞同和司法判例支持,在中国刑法学界更似乎是一种确认。但质疑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曾间或出现。从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上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规定的历史变迁来看,明显呈现出对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根据性从全面确认到严格限制的转变的特点。先行行为范围的不确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法理基础的不同,从而造成先行行为是否保证人类型的困惑。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唯一结论只能是:否定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  相似文献   

15.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一种,而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到底为何种行为一直在争论之中。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犯罪行为,更不可能是合法行为,而一般违法行为充作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只能发生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场合。  相似文献   

16.
先行行为概念自从斯鸠贝尔(Stubel)提出至今,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其作为保证人类型之一,得到多数学者赞同和司法判例支持,在中国刑法学界更似乎是一种确认。但质疑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学说在大陆法系国家曾间或出现。从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上对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规定的历史变迁来看,明显呈现出对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根据性从全面确认到严格限制的转变的特点。先行行为范围的不确定的根本原因在于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法理基础的不同,从而造成先行行为是否保证人类型的困惑。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唯一结论只能是:否定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  相似文献   

17.
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一起构成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同时不作为犯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学界已经没有很大的争议。但是,作为先行行为本身,其性质、范围等概念内涵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先行行为的一些概念内涵,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8.
杜页川 《法制与社会》2013,(25):135-136
先行行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理论界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有所争论,特别是其中犯罪行为是否为先行行为争论较大。本文从先行行为的构成条件,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期待可能性并不表明犯罪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以及超出犯罪构成的危险的先行行为并非犯罪行为这四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否定犯罪行为为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19.
民事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为。比较多数人损害同一主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各类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多数人之债除学界承认的按份关系、连带关系、共同之债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补充责任关系外,还包括不完全连带关系和不真正按份关系;且补充责任关系又有一般补充责任关系和特殊补充责任关系之分。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出多数人责任的一般理论。  相似文献   

20.
刘菲 《北方法学》2011,5(6):96-103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处理问题实质上是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问题。通过分析其成因及借鉴域外之经验,可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首先要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先决问题",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先决性,是否是尚未发生形式确定力的非无效行政行为。在构成"先决问题"的前提下,以行政行为对私法关系的作用效果为依据确定民事审判权的审查限度,即对确认性行政行为、形成性行政行为、裁决性行政行为分别适用民事先行、先行后民、行政附带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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